多數代表制

多數代表制又稱“多數選舉制”。選舉時一個獲得選區多數票的候選人或政黨即可當選或占全部議席的制度。有“絕對多數代表制”和“相對多數代表制”兩種。前者指在一個選區內獲得過半數(絕對多數)選票的候選人或政黨即可當選或占全部議席;後者指在一個選區內獲得比其他候選人或政黨較多(相對多數)的選票,即可當選或占全部議席。1429年英國議會選舉法首先規定此制度,後為其他國家採用。中國實行絕對多數代表制。

兩輪多數代表制是在選舉中,第一輪輪投票採取絕對多數制,過半票數者當選。若無過半數者,再對獲得法定票數的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以相對多數票者當選。
相對於比例代表制,是三權分立體制中議會選舉中分配議席的兩種方法之一。此制度亦套用於總統制國家的總統選舉之中。
多數制的原則是“勝者全取”,如甲黨於某選區得票10000,乙黨得票9999,甲黨將取得選區的所有議席。選區可以只有單一議席或者有多個選席。又如美國總統選舉,某黨只要在一州取得多數,即可囊括該州全部選舉人票。作為議會選舉中分配議席的方法,此一方法流行於英美兩國。台灣亦正由比例代表制轉向兩票制, 即一種偏向於多數制但也結合了比例代表制的混合制度。
除了美國選舉人團等少數例外,多數制大部分是一個選區選出一個代表的“小選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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