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治理糾紛的預防與處理》是2021年1月中國城市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才亮,該書主要講述了城市治理糾紛的預防與處理等相關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治理糾紛的預防與處理
- 作者:王才亮
- 出版社:中國城市出版社
- ISBN:9787507432916
《城市治理糾紛的預防與處理》是2021年1月中國城市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才亮,該書主要講述了城市治理糾紛的預防與處理等相關內容。
《城市治理糾紛的預防與處理》是2021年1月中國城市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才亮,該書主要講述了城市治理糾紛的預防與處理等相關內容。內容簡介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會議提出:轉變城市發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體系,提高城市治...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應當建立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綜合信息平台,以社會治理相關信息平台為基礎,推動其與“12345”政務熱線、“110”警務熱線、“蘇解紛”、“陽光信訪”等信息平台互通,歸集分析處理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有關信息。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鎮(街道)應當建立“一站式”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實體...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一)未建立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工作責任制的;(二)負有化解矛盾糾紛工作職責,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的;(三)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工作職責,導致矛盾糾紛激化的。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安機關應當推進社區警務與格線治理融合,全面動態掌握轄區基本治安情況,對工作中發現、掌握的可能引發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應當及時通報預警信息並會同村(社區)、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及時預防和化解。第十四條(處理流程)矛盾糾紛化解主體對矛盾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對...
河南省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條例 (2022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工作,依法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統籌協調部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社會糾紛排查調解處理、穩定風險防範等制度,促進多元化解...
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防止矛盾擴大或者激化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納入有關法治建設規劃,加強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能力建設與經費保障,培育化解矛盾糾紛的社會組織,...
本條例所稱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是指通過和解、調解、信訪、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等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的活動。第三條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公平合法、非訴優先、高效便捷原則。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法治城市建設規劃,加強矛盾糾紛預防和...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天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多元化解、監督保障和有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和化解,健全信息共享、部門會商、聯動協作等工作機制,依法及時妥善處置,防止矛盾糾紛擴大或者激化。對不屬於其職責範圍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處理;涉及多個部門或者單位的,由最先排查的部門或者單位提請統籌...
第三條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公平公正、及時便民、實事求是、依法處理。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立部門分工協作機制,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根據授權,...
(四)預防與化解相結合。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重大決策風險評估、矛盾糾紛排查調解處理等制度,推進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共同做好糾紛化解工作。鼓勵和支持公道正派、民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和...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深化警務改革,健全街面合成作戰機制,完善立體化、信息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提高預測預警預防和化解社會治安風險能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兼職平安巡防隊伍,發揮平安志願服務組織作用,動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參與治安巡防。第二十六條 教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
第二十四條 按照“調解優先、合法自願”原則,公立醫療機構發生賠償額超過2萬元的糾紛,原則上應當選擇人民調解等合法途徑解決。第二十五條 醫患雙方申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應當參照《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有關規定,向醫療糾紛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提出申請並調處。第二十六條 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或者...
黨的十五大指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走“打防結合,預防為主”之路,同樣我們在處理社區違法犯罪問題也要以預防為主,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預防社區違法犯罪,保障社區健康安全文明的發展,我們必須做到以下四個結合:一、治安、文明和福利結合 城市社區要正常穩定地發展,首要的標準是安全,治安搞不好,...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刑事案件和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可以引導當事人和解或者調解;對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組織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處理;對可能引發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疑難糾紛,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在登記...
(三)預防為主,調解優先;(四)便民利民,公平公正;(五)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六)協調聯動,綜合施策。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源頭預防、排查預警、依法處理等機制,明確有...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與處置醫療糾紛,依法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1號)、《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四條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醫療糾紛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泄露當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
第三十二條 發生突發事件時,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居民開展防治、救助活動,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出現重大傳染病疫情時,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啟動社區應急救助志願服務機制,發動應急救助志願者團隊等,協助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因發生突發...
第十三條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加強對公民的國家安全教育,打擊和防範危害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穩定的違法犯罪。第十四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結合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落實社會保障各項措施,加強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臨時性安置工作,加強企業用工的管理監督,依法調解和處理勞動爭議,會同有關部門...
加強城鄉社區環境綜合治理,做好城市社區綠化美化淨化、垃圾分類處理、噪聲污染治理、水資源再生利用等工作,著力解決農村社區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秸稈焚燒以及散埋亂葬等問題,廣泛發動居民民眾和駐社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參與環保活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區。推進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鎮建設。強化社區風險防範預案管理,...
(一)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教育;(二)建立健全內部治安保衛組織和治安保衛責任制,強化防範措施,維護單位的治安秩序;(三)調解處理本部門、本單位內部矛盾糾紛,消除不穩定因素;(四)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發生在本部門、本單位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五)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對本部門、本...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社區治理的具體工作,承擔改善人居環境、預防化解矛盾、維護社區平安等公共管理服務職責,指導、支持和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文化廣播電視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