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重大醫療糾紛應急處置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與處置醫療糾紛,依法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1號)、《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重大醫療糾紛應急處置試行辦法
  • 行政區域:岳陽市
  • 性質:辦法
  • 內容: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與處置醫療
概述,第二章 職責,第三章 處 置,

概述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與處置醫療糾紛,依法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1號)、《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重大醫療糾紛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條 重大醫療糾紛處置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調解優先、依法處置、公平公正、及時便民原則。
第四條 人民調解及行政調解醫療糾紛均不得收取費用,其工作經費及人民調解員的報酬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公益贊助為輔。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市、縣(市、區)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副主任)任副組長,綜治、維穩、公安、司法、衛生、新聞、財政、民政、信訪、保險協調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重大醫療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重大醫療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分管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
第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重大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組織轄區內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採取招投標或其他法定方式確定一家或兩家保險公司作為承保公司。要將醫療機構預防與處置醫療糾紛、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納入年度工作績效考評內容。,及時整改治安隱患,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設立警務室,加強醫療機構周邊的治安管理,制定應急處置重大醫療糾紛的具體規定,依法打擊醫鬧行為或職業醫鬧人員,切實維護醫療機構的正常醫療秩序,並將處置醫鬧事件納入年度工作績效考評內容。
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建設,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組建本級醫調委、醫調中心,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做好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的推薦、招聘、培訓、業務管理、考核、指導等工作,並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建設納入年度工作績效考評內容。
第九條 新聞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糾紛報導的監管,督促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新聞宣傳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防止新聞炒作造成社會惡劣影響和不良後果。
第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將醫調中心的工作經費及人民調解員的報酬納入預算安排,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管。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對特別困難的患者,符合低保條件的可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大病醫療救助條件的,可納入大病醫療救助或臨時救助。
第十二條 綜治、維穩部門要把重大醫療糾紛的處置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 信訪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糾紛來信來訪的接待工作,引導患方向醫調中心申請調解,調度醫療糾紛來信來訪的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保險協調管理機構要依法加強對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協調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醫療責任保險的長效機制。指導、督促醫療責任承保公司按照風險共擔、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設計條款,科學厘定費率,嚴格按照保險契約及時足額支付醫療糾紛的賠償費用,並建立重大醫療糾紛的快速理賠程式。
第十五條 患方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單位應積極配合醫療糾紛應急處置工作,在醫患雙方或一方請求介入或在接到有關部門情況通報後要及時參與重大醫療糾紛應急處置。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要實施化解醫療糾紛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人工程,層層落實責任,形成醫院負責人牽頭、職能機構負責、事發科室參與的聯動工作格局;應當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療安全制度、醫患溝通制度、安全責任制度、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通報及其相關責任追究等制度;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要設立醫療糾紛調解室。
醫療機構負責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並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機構及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制定單位內部治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完善治安防控體系建設。
醫療機構應當與所在地公安機關建立聯絡員和信息互通機制,發現重大醫療糾紛苗頭,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三章 處 置

第十七條 患方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與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記錄等資料。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應依法文明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有過激或者違法行為,不得擾亂正常醫療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重大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及時啟動醫療糾紛處置預案,並按下列規定處置:
(一)醫療機構主動與患方溝通接觸,醫療機構分管(值班)負責人或委託人(醫務科負責人)要立即趕到現場,認真聽取患方的訴求,答覆患方的諮詢和疑問。醫療機構負責人要在2小時內及時組織專家進行會診或分析討論,提出處理意見,並將會診或分析討論的處理意見告知患方,同時及時通知承保醫療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提前介入。
(二)醫療機構應告知患方醫療糾紛處理途徑:
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2、向當地醫調中心申請調解。
3、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
4、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患方發生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應及時採取現場控制措施,迅速組織安保人員維護現場秩序,防止事態擴大,並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1、停屍鬧喪、聚眾占據醫療機構診療或辦公場所的。
2、故意損壞、搶劫、盜竊醫療機構財產、設備、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的。
3、干擾醫務人員正常工作和生活、毆打醫務人員的。,且勸說無效的。
(四)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封存或啟封相關物證及相關病歷資料,封存後的物證及資料由醫療機構妥善保管。患方提出複印相關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依法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五)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在醫療機構專用接待場所進行,醫患雙方參與協商的人數均不得超過5人。患方其餘人員應當撤離醫療機構或在指定地點等候。
(六)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的,患者家屬應立即(一般不得超過2小時)將屍體移放醫院太平間或殯儀館。患者屍體在醫院太平間停放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逾期患方無正當理由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後,由醫療機構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強行移送。
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冰凍條件的可延長至7日內。屍檢應當經死者的近親屬同意並簽字,由患方委託具有屍檢資質的司法鑑定部門鑑定。
(七)醫療機構要注重有關重大醫療糾紛的證據收集和保全,特別是職業醫鬧的錄像和錄音證據,並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八)醫療糾紛處置完畢後,醫療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糾紛的發生經過及調查處理情況。同時,妥善保管調解醫療糾紛的相關錄像、錄音、會議記錄、調解協定等資料,保存時間不少於5年。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發生重大醫療糾紛的報告後,應按下列規定處置:
(一)責令醫療機構採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對醫患雙方協商不成的,及時到現場指導醫療糾紛處置工作。
(二)對發生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和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醫療糾紛,及時向當地重大醫療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接到重大醫療糾紛治安警情後,應按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在半小時內組織足夠警力趕到現場,維持秩序,依法處置。聚集人數在100人以下的,由事發所在地縣、市、區公安(分)局值班負責人負責現場組織指揮;聚集人數在100人以上的,由事發所在地縣、市、區公安(分)局局長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對在市重要機關、重點路段堵門、堵路,危害公共安全或秩序的,由市公安局值班負責人負責現場指揮工作。對特別重大事件,由市重大醫療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指揮。
(二)全面排查參與人員的身份,發現與患者沒有直接關係的社會閒雜人員參與尋釁滋事的,應登記在案,依法對參與尋釁滋事的社會閒雜人員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三)開展教育疏導,制止過激行為,依法處理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侵犯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和醫療機構財產安全等各類違法行為,對帶頭尋釁滋事人員,根據現場情況,及時依法採取強制帶離現場等措施。
(四)依法處置現場發生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醫調中心接到重大醫療糾紛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需到現場調解的,應在1小時內趕到現場,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並進行調處。
(二)醫調中心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不含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間)調解完畢,因特殊情況經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可順延一個月。
(三)經調解成功的,參照法務部人民調解文書格式製作調解協定書;調解不成的,告知其維權途徑。
(四)調解協定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調解員簽名並加蓋醫調中心印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嚴格履行協定,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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