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籌投資

地方自籌投資亦稱“地方機動財力投資”。由省、地、縣各級地方財政安排用於基本建設的投資。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畫而不列入國家支出預算的一種自籌基建資金。

地方自籌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1)地方預算中的預備費;(2)地方預算的超收分成;(3)支出結餘。屬於國家預算資金性質。為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國家允許將這部分資金作為地方財政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4)農業附加稅;(5)工商附加稅;(6)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稅;(7)漁業稅;(8)自籌企業收入;(9)農林特產稅;(10)以前年度支出回收等。
地方自籌投資主要用於:(1)地方自籌興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2)地方自籌興建的工業企業的基本建設;(3)城市維護工程建設;(4)文教衛生工程建設;(5)行政事業單位建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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