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總規模

基本建設總規模指計畫期內全社會安排用於基本建設方面的全部投資。包括國家預算內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利用外資、國內銀行貸款,部門、地方的自籌投資以及各種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此外,在基本建設總規模中還包括各部門、各地區的年終結轉工程和動用庫存材料、設備擴大的基本建設工作量。基本建設總規模取決於國民收入使用額中積累基金和消費基金的比例關係,取決於積累基金的分配,取決於社會可能提供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數量。

基本建設規模直接關係到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但是基本建設規模又必須與國力相適應。只有與國力相適應的基本建設規模,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才能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基本建設規模的過大或過小,對於國民經濟的發展將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在確定基本建設總規模時要注意: (1) 保持適當的積累率和基本建設投資率,使基本建設投資額在國民收入中占適當的比重;(2) 基本建設規模必須與一定時期實際的財力物力人力保持平衡; (3) 合理的建設規模必須與投資效果的提高相統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