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基本建設是指固定資產的再生產(包括固定資產的擴大再生產和部分簡單再生產),是把社會積累和折舊基金轉化為固定資產的生產過程。包括工廠、礦山、鐵路、橋樑、港口、電站、醫院、學校、住宅等固定資產的新建、改建或擴建,以及與此相聯繫的勘察、設計及機器設備安裝等工作。
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建設立法 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國家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基本建設創造了必要性和可能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從建立以來,政府及主管部門為了適應國家大規模地進行基本建設的需要,制定了許多有關基本建設的法規。隨著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開展,國家主管機關在總結以往有關立法的基礎上又制定了一批新的法規,如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和財政部頒發的《關於試行加強基本建設管理的幾個規定》(1978年4月22日),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頒發試行的《設計檔案的編制和審批辦法》(1978年9月15日),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制定的《關於加強基本建設概、預、決算管理工作的幾項規定》(1978年9月29日),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基本建設推行契約制的意見》(1979年 4月20日)、《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規定》(1973年8月21日)、《關於工程建設標準規範管理辦法》(1980年1月3日)、《關於全國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管理辦法》(1981年1月2日)、《城市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1980年12月16日),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的《基本建設貸款試行條例》(1979年 8月28日)、《基本建設撥款暫行條例》(1979年11月8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制定的《關於加強縣社建築勘察設計管理的暫行規定》、《關於加強縣社建築施工技術管理的暫行規定》(1982年8月20日),國務院發布的《城市規劃條例》(1984年1月5日)等規範性檔案。1981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對建設工程承攬契約的內容、訂立及不履行契約的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
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建設法的主要內容 包括:
① 基本建設法的任務和指導原則 任務是保證基本建設計畫的完成。指導原則包括:保證實現國民經濟計畫,使基本建設規模與國力相適應;實行經濟核算制;實行國家對基本建設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堅持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勤儉建國以及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② 基本建設計畫和管理體制 所有基本建設計畫均應納入國家計畫,成為發展國民經濟計畫的組成部分。中國基本建設計畫的編制是按照國家統一計畫、分級管理的制度進行的。全國基本建設總規模由國務院確定、統一安排;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本建設規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報經國務院審核批准;各州、縣小型基本建設規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不論國家預算投資或地方自籌資金投資,均應遵守上述基本建設計畫的編制和審批許可權的規定。基本建設計畫經批准下達後,各部門、各地區、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擅自變更,不準建設計畫外工程。
③ 基本建設程式 根據國務院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和財政部1978年聯合發布的《關於基本建設程式的若干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一個基本建設項目,從計畫、建設到建成交付,一般要經過4個主要階段:(a)根據發展國民經濟長遠規劃和布局的要求,編制計畫任務書,選定建設地址;(b)計畫任務書及建設地址經主管機關批准後,進行勘察設計,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契約;(c)經勘察設計提出的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經主管機關批准,列入國家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後,組織施工,訂立基本建設包工
契約;(d)工程按設計內容建成後,按照《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規定》進行驗收交接手續。基本建設必須按法定程式循序前進,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沒有批准的初步計畫,不能提出施工圖;沒有批准的施工圖,不準施工興建。
④ 基本建設承攬契約 在完成基本建設任務中,契約制具有重要作用。國務院於1983年8月8日發布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條例》,具體地規定了建築安裝或勘察設計工作中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
權利、
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成為基本建設法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見
建設工程承包契約)。
⑤ 基本建設撥款 貸款與貨幣監督。國家通過基本建設撥款、貸款的方式正確分配、組織基本建設投資和監督資金的使用,以便充分發揮基本建設的投資效果。因此需要規定基本建設資金的來源與管理體制,明確基本建設撥款或貸款的原則、法律程式、審批許可權以及資金使用的紀律;規定建設單位與國家財政、銀行之間的財產關係,建設單位與其職工之間的財產關係、獎懲制度等,也是基本建設法的內容。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是管理基本建設資金的國家專業銀行。不論基本建設撥款、貸款或自籌資金,均應存入建設銀行,通過銀行統一進行付款和結算工作(見
結算關係)。對於違背基本建設撥款、貸款計畫、貸款用途以及違反國家有關財政紀律的行為,建設銀行有權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