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審計

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審計是對地方、部門和單位自籌基本建設投資情況所進行的檢查和監督。自籌投資搞基本建設,可以充分調動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積極性,並且可以通過管理,使剩餘資金用到社會的需要方面,減輕國家財政的壓力。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審計的目的就在於使自籌基本建設投資發揮效益。

主要內容是:(1) 檢查自籌基本建設項目是否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畫。基本建設計畫是國家指導基本建設、控制投資規模的主要計畫,一切標準內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報計委審批同意納入基本建設計畫後才能動工興建。(2) 檢查自籌基本建設項目資金來源渠道是否正當,資金是否合理合法。自籌基本建設項目不得挪用其他資金,不得擠占生產成本,不得截留利潤。(3) 核實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防止“釣魚項目”和隱患工程。(4) 檢查自籌基本建設資金是否按要求進行管理。國家為了控制自籌基本建設規模,調控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使用,規定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必須專戶存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在建設銀行的監督下使用,要求“先存後批,先批後用,存足期限”。審計機構應審查建設單位有無為防止監督而將資金存入其他銀行或自收自支資金行為,同時檢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對存款期限的控制情況,防止銀行為拉客戶和照顧關係而放鬆對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的管理。(5) 檢查建設條件、原材料設備供應、生產協作條件、產品銷售市場、施工生產力量是否落實,對於上述條件難於落實或根本無法落實的項目,應建議其停建或緩建。(6) 檢查建築稅的繳納情況,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及時入庫。(7) 檢查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考核評價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效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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