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交通系統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武漢市交通系統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對全市交通行業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保障建設資金的規範運作,完善基本建設管理,提高投資效益,加強源頭治腐,維護交通建設市場的經濟秩序,促進交通建設的健康發展,根據交通部《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交通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湖北省交通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全市交通系統的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武漢市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各種撥款、貸款自籌和融資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等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全市交通系統中凡有基本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四條市交委及所屬各單位的審計機構(含非獨立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對審計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建設項目審計實行建設前期、建設期間、竣工決算(結算)審計制度。
建設項目未經審計,不得付清尾款,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不得報批竣工決算。
第六條實施建設項目審計時,建設單位應向審計部門提供所需的檔案、報表、契約、帳簿、憑證等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建設前期審計
第七條建設前期審計(又稱開工前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開工前的立項、初步設計、概算等審批性檔案和工程的監理、招投標、經濟契約、項目的資金和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的審計。
第八條建設前期審計的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立項、初步設計、概算、規劃、土地徵用和環保等檔案是否經有權部門審查批准;
(二)建設項目是否納入年度基本建設計畫,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資金是否落實並按進度到位;
(三)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是否規範,工程預算是否按規定的定額編制,工程計價是否合規、準確;
(四)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採購等是否按規定實行招標投標,招標的程式、方法是否公平、公正,確定的中標報價是否合理;
(五)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事項是否按規定簽訂契約,契約內容、格式是否規範,相關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格、資質;
(六)建設項目是否按規定設立了內部(項目)管理部門,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並得到有效執行;
(七)建設項目的財務和資金管理是否完善,核算是否規範,前期費用等收支是否合法、合規,有無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損失、浪費現象;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三章建設期間審計
第九條建設期間審計是指從項目開工建設至竣工決算編報之前(施工期間),審計部門對建設項目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合規、效益進行的審計。
對施工期間短於一年的項目,可將該項審計合併至竣工決算(結算)審計一併進行。
第十條建設期間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概算調整、設計變更、建設內容變更等事項是否按照規定程式報有權機關審查批准;
(二)建設資金使用是否合規,有無轉移、侵占、挪用、扯用建設資金和損失浪費等問題;
(三)工程價款結算是否嚴格按契約的規定付款,有關統計報表是否真實,審核手續是否完備;
(四)施工單位有無違規轉包、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行為、監理單位有無不嚴格履行職責的行為;
(五)設備、材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和契約規定進行採購,物資的驗收、保管、使用與維護是否合規、有效;
(六)建設項目的進度是否按計畫完成,項目投資完成額是否真實準確,有無虛報、少報工程量的現象;
(七)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是否健全、有效,建設單位管理費等支出是否按概算和制度嚴格控制,基建收入是否足額、及時入帳,有關稅費是否按規定計提、繳納,成本是否正確歸集,往來款項是否真實並及時清收(償),有無違紀違規現象;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四章竣工決算(結算)審計
第十一條竣工決算審計是指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前,審計部門對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計。
第十二條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概算的執行情況,有無計畫外建設、自行擴大投資規模和自行提高建設標準的情況;
(二)工程的質量是否通過交工驗收;
(三)工程的各項費用是否真實、合法、合規並符合效益的原則;
(四)工程的總造價和單項工程造價是否真實,各種費用的歸集是否合規,待攤投資的分配是否合理;
(五)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是否完整、真實、合法,是否辦理了驗收、交接手續;
(六)收尾工程的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資情況;
(七)竣工工程的概況表、竣工決算表及說明書、交付使用資產總表及明細表等資料是否完整,並按規範實行了檔案管理;
(八)工程的債權債務情況。包括與各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金結算情況;
(九)基建撥款等建設資金的結餘情況,包括結餘資金的計算是否真實、準確,包乾結餘的分配數是否正確;
(十)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三條由多個單項工程組成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在各單項工程完工時間不一致的情況下,可對單項工程進行竣工結算審計,審計的結果可用於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四條竣工結算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安工程預算的執行情況,有無預算外建設、自行變更設計和提高建設標準的情況;
(二)建安工程的質量控制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施工質量是否達到設計標準,是否通過交工驗收;
(三)施工方的結算報價是否真實、合規、合理,是否質價相符,有無虛列、重列項目、多計工程量、提高單價,降低施工等級等現象;
(四)收尾工程的工程量及所需要預留的費用;
(五)期末應付各施工單位的款項;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五條審計部門應對收尾工程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審計部門可對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進行評審,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工期對投資效益的影響;
(二)工程技術性能指標對投資效益的影響;
(三)項目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效益以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四)分析貸款償還能力和盈利能力,測算投資回收期、內部收益率等經濟技術指標;
(五)項目的經營運作方式對投資效益的影響。
第五章審計分工及程式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審計按照“誰投資、誰審計”,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具體分工如下:
(一)市交委投資占主體(絕對或相對多數,下同)的基本建設項目和委管重點建設項目由委監察(審計)室負責審計。
(二)各區交通局投資占主體的基本建設項目由各區交通審計部門負責審計。
(三)所屬各單位投資占主體的基本建設項目由各單位的審計部門負責審計。
(四)國、省道主幹線經營性建設項目等上級明文規定審計主體(負責)部門的,從其規定。
(五)上級審計機構負責的建設項目審計可組織下級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六)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結算)審計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其審計的費用在建設項目的待攤投資科目中列支。具體管理和實施方法按照《市交委關於社會審計組織參與系統內部審計項目的管理辦法》(武交審[2001]64號文)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市交委負責全系統建設項目的審計業務指導和審計管理工作。在安排、實施基本建設項目審計時,應儘量做到統籌規劃,相互配合。所屬各單位、各區交通局應及時上報建設項目審計計畫、審計工作成果和動態信息,加強聯繫、協調,杜絕遺漏現象,減少重複審計。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審計的基本程式按《交通行業內部審計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審計組應於審計實施階段結束後的15日內向審計負責單位提出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准,提出審計報告的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一條審計負責單位組織下級單位開展的審計項目,下級審計機構應接受上級的指導和管理,積極配合,認真開展審計,對上級審計機構負責並報告審計結果,其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由上級審計機構作出。
第二十二條審計負責單位委託(或建議委託)社會審計組織開展的審計項目,社會審計組織應接受審計負責單位的指導和監督,並向審計負責單位和委託單位負責,報告審計結果,其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由審計負責單位作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審計中查出的各類違紀違規問題,按照審計署等六部委印發的《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996]105號)和《湖北省交通系統審計處理處罰暫行規定》(鄂交審[1998]39號文)等有關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部門)應嚴格執行各項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收到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後10日內將審計決定(意見)的執行情況、帳務調整憑證的複印件和整改計畫等書面材料報審計負責單位。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由武漢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至發布之日起執行,原《交通建設項目審計暫行辦法》(武交審[1998]165號文)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