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雲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劃入原怒江州交通局的職責、原怒江州建設局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交通戰備辦公室職責。
(三)加強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職責,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大力發展農村交通,加快推進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我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承擔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涉及交通運輸綜合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指導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工作;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全州交通行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具體政策措施。
(二)承擔公路、水路基礎設施建設責任。貫徹落實國家、省、州有關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及實施細則、辦法,履行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公路、水路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公路、水路基礎設施建設、養護、市場和收費的監督管理。負責路政管理,依法保護公路路產路權。
(三)承擔道路、水路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責任。貫徹落實國家、省、州有關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的實施意見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鄉客運及實施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公共汽車營運和汽車租賃;負責許可權範圍內汽車出入境運輸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怒江、瀾滄江、獨龍江“三江”水上運輸及航道管理工作;負責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州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工作。監測分析交通運行情況;負責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綜合統計,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科技開發、教育培訓、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五)承擔州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責任。切實履行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職責;組織協調重點物資、搶險、救災、軍運等緊急運輸交通戰備工作;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全州交通戰備應急方案,及時完成州國防動員委員會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
(六)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工作。根據國家、省、州有關精神和工作部署,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相關辦法和方案,確保交通運輸行業穩定和持續健康發展。
(七)承辦州委、州政府及省交通運輸廳交辦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怒江州交通運輸局機關設9個內設機構(8個正科級機構、1個副處級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秘、檔案、信訪、機要、政務信息、督辦、接待和行業電子政務工作;負責組織重要會議,編寫史志,起草重要報告及綜合性檔案;組織辦理議案、提案;負責對外綜合協調工作。
(二)財務科。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遵守國家規定的各項財經政策,法規,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全州基本建設資金和行政經費管理工作;負責執行同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按期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經費支出報表、勞動工資報表;負責管理本單位國定資產購置管理工作;負責檢查、監督各縣交通部門建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查審核建設項目峻工驗收時的帳務;做好年度建設資金的預決算工作。
(三)綜合規劃科。組織編制本州中長期交通發展綜合體系規劃,綜合、平衡、編制上報和下達基本建設等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承擔有關協調工作;承擔中央投資、中央與地方聯合投資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後期評價工作;負責組織公路基礎設施的布局規劃和審查工作,行業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養護工程、可行性研究的編制、審查和上報工作;承擔有關公路建設行業預測、信息、統計工作;承擔行業統計調查、分析統計資料,管理、監督、提供、發布統計數據。
(四)基本建設管理科。承擔公路基本建設市場監管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州有關公路基本建設政策、制度、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公路建設工程設計審批、施工許可、招投標管理、實施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承擔公路基本建設行業資質審查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工作;協助、配合、組織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
(五)運輸管理科。貫徹落實並監督交通運輸行業法律、法規的執行;承擔城市、鄉鎮道路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組織擬訂公路運輸有關政策、制度、標準和運營規範的實施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綜合運輸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運價政策;承擔運輸線路、營運車輛、樞紐、運輸站場等管理工作;承擔車輛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承擔城市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汽車租賃等行業指導工作;承擔許可權範圍內汽車出入境運輸有關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承擔物流市場有關管理工作;指導行業節能減排工作。
(六)安全監督科(應急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省、州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部署;監督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訂有關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政策和應急預案;承擔有關公路、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協調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處置交通運輸行業應急和突發性事件工作。
(七)交通戰備科。執行國家和省、州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指令,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軍委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實施交通應急方案,做好平戰結合、內外協調工作;組織交通戰備物資的儲備調度和交通戰備隊伍的組建工作,為部隊的軍事行動和執行緊急任務提供物資和人力保障;協調國邊防公路建設工作,不斷提高邊境交通戰略運輸保障能力。
(八)法規宣教科。根據交通運輸行業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擬定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相關法律事務、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交通運輸系統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州交通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報導工作,制定和實施交通行業科技教育發展規劃和人才培訓計畫;負責全州交通系統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工作。
(九)怒江州海事局(怒江州航務管理局、副處級)。貫徹落實並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執行;貫徹全州水路交通行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或參與境內水運幹線航運有關規章草案的擬定工作,按法定程式批准後負責監督實施;擬定境內水運幹線航運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境內水運幹線航運中長期規劃和五年計畫,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監督實施;對全州境內水上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境內水運運輸企業和運輸船舶的審批管理工作,負責由境內審批的水運企業及其船舶的年審工作;維護水上交通秩序,對渡口和重要水域實行交通管制。怒江州海事局(怒江州航務管理局)設1個業務科室。
1、綜合科。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監督有關單位遵照執行;負責日常性工作;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全州水運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協調處理緊急事務和突發事件;及時完成州委、州政府、省級主管部門和州交通運輸局交辦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務;負責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營運證得核發;負責渡口和航道建設、航道養護、航運管理工作;協調組織防汛搶險工作。
人員編制
怒江州交通運輸局行政編制30名。領導設局長(兼交戰辦主任)1名、副局長4名;科級領導職數14名,其中正科10名,副科4名(辦公室、綜合規劃科、基本建設管理科、運輸管理科)。
其他事項
(一)怒江州交通運輸局牽頭,會同怒江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怒江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等部門建立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怒江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怒江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配合協調綜合運輸計畫的實施。怒江州交通運輸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並負責公路、水運行業管理,編制專項規劃,組織項目建設實施及運營安全管理。
(二)原怒江州交通局下屬事業單位怒江州地方公路管理處、怒江州交通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站、怒江州公路規劃勘察設計院統一划歸怒江交通運輸局管理,其設定、職責和編制經州編委審批同意後執行。
附則
(一)怒江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二)本規定由怒江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怒江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