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籌基建投資來源審計

自籌基建投資來源審計是對地方、主管部門和企業單位撥給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自籌資金所進行的檢查監督。自籌資金來源包括:

(1)企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自籌資金。指企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用於基本建設的各項資金。如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後備基金、基本建設收入留成和基本建設包乾節餘等。

(2)地方各級政府的自籌資金。指省、市、自治區、縣(市)沒有納入地方預算的機動財力,它包括上年財政預算結餘、當年財政超收分成、預備費,以及地方預算外某些專項資金等。上述各項資金,都有它的專門用途,必須保證正常使用之後,確有多餘,才能適當安排用於基本建設。

自籌資金的審計,一般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審查自籌資金興建的項目是否納入基本建設計畫。審計時,首先要查閱建設單位自籌建設項目的計畫批准檔案。其次,應檢查用於自籌基建投資額是否與國家批准的投資指標相符。各單位都不得擅自突破建設規模,臨時增加投資額,也不得自添項目,搞計畫外工程。
(2)審查自籌基本建設投資來源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按規定,各地方的機動財力,各種專項資金、預算外資金,必須在完成認購國庫券和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任務後,先保證正常開支和企業設備更新、技術改造的需要,再安排必要的自籌基本建設。審計時,要認真檢查自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有無截留應上繳國家的稅利,有無擠占企業成本和專用基金,以及有無挪用生產流動資金或者亂搞攤派,等等。
(3)審查是否遵守“先存後批,先批後用”原則。按規定,各單位的自籌資金,應由建設銀行歸口管理,貫徹“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審計時,要檢查建設單位是否按規定時間預存建設銀行,防止發生一邊建設一邊籌集資金的偏向。同時,要注意審查自籌資金有無不存入銀行,而是自行收支的現象;
(4)對落實建設項目所需材料、設備及施工力量的審計。這是保證建設項目順利完成的基本條件,必須一一落實。對於材料物資和勞動力不落實,建成投產後生產所需原材料、燃料、動力不落實的,不能安排建設項目。對於已經開始興建的工程,也應注意有無擠占國家計畫內建設項目的材料、設備和施工力量,嚴禁擠占生產維修、支援農業和供應市場的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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