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自籌投資一定比例購買重點企業債券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自籌投資一定比例購買重點企業債券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8年01月03日發布,自1988年01月0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8年01月03日
  • 實施日期:1988年01月0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債券
  1987年國家實行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代理電力等部門發行重點企業債券辦法,對調整投資結構,適當集中資金加強國家重點建設,起了積極的作用。1988年國家繼續發行重點企業債券,由各專業銀行代理國家專業投資公司發行,各部門、地方、單位均應按當年自籌投資的一定比例認購。為切實做好重點企業債券的發行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自籌投資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更新改造方面的新建、擴建工程,以及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用自有資金安排的建築工程,均按自籌投資額的15%認購重點企業債券。自籌投資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超過國家計畫的那部分投資,按30%認購重點企業債券。
下列自籌投資免予購買重點企業債券:(一)地方用自籌投資承擔中央轉給地方的建設項目(中央與地方合資項目,原由地方安排項目的自籌投資仍需購買)。(二)用自籌投資安排的煤炭礦井及洗煤廠、電站及輸變電、礦山、黃金勘探開採、水利工程和農業商品基地、中外合資項目的國內直接配套工程,以及學校、醫院的建設。(三)企業在國家更新改造計畫內用自有資金進行的技術改造的改建工程,以及與這些工程相配套的生活福利設施(超過國家更新改造計畫的那部分,應按自籌資金額的15%認購)。
二、重點企業債券由專業銀行代理國家專業投資公司發行,期限五年,年利率6%,不計複利。安排自籌投資的建設單位在各自的開戶銀行辦理手續,銀行計收千分之三的手續費。
三、重點企業債券由應認購的單位按國家下達的自籌投資計畫一次認購,分期付款,在計畫下達的第一個月先付40%,其餘在當年七月份付清。年度計畫執行中國家追加的自籌投資指標,在計畫下達時一次認購付清。超過國家計畫的那部分自籌投資認購的債券,如果當年付款有困難,可在下年第一季度補付。
四、各專業銀行代理發行的重點企業債券,要按月劃轉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的帳戶,全部用於國家計畫內重點建設項目。
五、重點企業債券籌集的資金,要用於當年投產或將要投產、有償還能力的項目。由於發行債券的“時間差”發生臨時資金周轉困難,由中國人民銀行安排資金,專業銀行發放短期貸款解決。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六、實行自籌投資購買重點企業債券的辦法後,國家原徵收建築稅的規定不變。
七、自籌基建投資必須按國家規定在建設銀行存足半年才能使用。自籌投資的資金來源,必須嚴格按國家計委、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計財(1987)1427號文的規定執行。任何部門、地方、單位都不準占用流動資金、銀行貸款、截留財政稅收作為自籌投資來源和購買重點企業債券。
八、部門、地方和單位所購重點企業債券,由有關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償還本息;使用債券的項目(企業),在項目投產後向有關專業投資公司按契約規定還清債
券本息。
九、債券本息用建設項目投產後上繳所得稅以前的新增利潤以及債券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歸還。如上述資金不足償還本息時,應由企業用稅後留利的其他自有資金中的生產發展資金歸還。用建設項目稅前新增利潤歸還本息時,應經財政部門審查批准。
十、按本規定應認購債券的地區、部門和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購買債券,發行債券的公司、部門使用債券的項目(企業)也不得以任何藉口不按時還本付息。否則,銀行有權在有關單位的存款帳戶中扣收應認購的債券或扣還債券本息

十一、在國家專業投資公司成立以前,暫由銀行代理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發行重點企業債券,並按月劃轉主管部門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的帳戶。專業投資公司成立之後,有關主管部門即將債務及其他工作移交投資公司,並按本規定執行。
十二、鑒於國家專業投資公司正在籌建中,關於發行重點企業債券的具體實施辦法,責成冶金部、水電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公司、銀行制定下達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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