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和地方自籌基建投資

部門和地方自籌基建投資指由國務院各部門(含委、局)、各地區(省、市、自治區、地、縣)和企事業單位用自己籌集的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它們用來安排基本建設的自籌資金主要有: 地方財政的機動財力、地方預算外某些專項資金,如工商附加稅、工商所得稅附加、農業稅附加、更新改造資金、生產發展基金、企業利潤留成等。

自籌基建投資是國家基本建設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擴大地方和企業的財權,自籌資金將越來越多,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建設規模將越來越大。“一五”時期,自籌基建投資占基建總投資的比重很小,“三年調整”至“五五”時期為4.4~15.6%,“六五”時期已上升到30%左右。
為了加強基本建設管理,控制投資規模,保證重點建設,提高建設效益,國家對自籌基建投資實行計畫管理。現行制度規定有:
(1)投資使用要符合國家確定的建設重點;
(2)不能用銀行貸款、信託投資、流動資金或應上繳財政的各項資金和國家有指定用途的專款來搞自籌基建投資。用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資金來源必須正當,各項建設條件和產供銷條件必須落實,要按基建程式辦事;
(3) 自籌資金必須專戶存入建設銀行,並堅持“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
(4) 自籌投資要納入國家計畫,並要控制在國家確定的自籌投資規模以內,不能自行突破。自籌投資要按規定交納建築稅。超過國家計畫規定的自籌投資要加收建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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