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資金

建設單位資金是建設單位為進行基本建設所必須支配和運用的財產物資的貨幣表現。目前建設單位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來源主要有:預算撥款、撥改貸基建投資借款、建設銀行基建貸款、自籌資金(含地方財政、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自行籌集,經過批准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和社會集資,還有在結算中形成的各種應付未付、應交未交款項以及建設單位內部形成的各項專用資金。自營建設單位還有一部分固定資金。

這些資金的運用,在建設單位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態:貨幣資金、結算資金、儲備資金、在建資金、建成資金、應核銷資金和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建設單位的資金運動,首先是從各種渠道取得資金的撥入,表現為貨幣資金形態。然後轉入投資使用,即用貨幣資金購買需要安裝設備和主要材料、結構件等勞動對象,形成儲備資金。撥付施工企業預付款等,形成結算資金。徵購土地,支付建設單位管理費,需要安裝設備交付安裝,材料投入工程或施工企業點交工程等,形成在建資金。最後在工程竣工時,在建資金轉化為建成資金。在基建中發生的各項應核銷基建支出,形成應核銷資金。對實行投資借款的建設單位,在辦理交付使用財產移交手續和發生應核銷基建支出的同時,還形成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建設單位年終或竣工後向國家(或生產單位)報帳核銷,資金部分或全部退出建設單位。可見建設單位資金的運動特點,是隨著基本建設工作的進行,不斷地運動和改變其占用形態。通過資金撥入、投資使用和投資完成幾個階段,完結其全部運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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