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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促進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使用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範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是指市財政專項安排(包括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各投融資主體依法通過融資安排或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和使用中期票據以及保險基金等安排,專項用於最佳化城市環境、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規模應當與政府財政的承受能力相適應,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及政府財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規模。
第二章 投融資主體債務計畫管理
第四條 各投融資主體債務實行年度收支計畫管理。各投融資主體應以控制舉債規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原則,於每年12月上旬前,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投資總體需求制訂下年度債務計畫(包括本年度實際使用融資情況、年末融資餘額,下年度使用融資計畫、投入項目資金計畫、償還計畫,預測年末債務餘額等信息)及時報送相關主管部門審核,由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納入下年度項目預算管理,確保政府債務按期償還。
第五條 債務舉借計畫經批准後,各投融資主體在簽訂有關債務契約前,應由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對債務契約條款進行審查;對數額較大的契約,還應按規定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市政府法制機構應對舉債契約的主體、擔保情況、違約責任等條款規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經審查的舉債契約在簽訂後的10個工作日內,由各投融資主體將契約副本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三章 建設項目資金管理
第六條 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凡使用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安排的項目,全部納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庫進行管理。未納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庫的項目,市財政部門原則上不安排財政性資金。市各有關主管部門必須於每年8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納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庫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庫。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當年財力情況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庫的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後研究提出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總規模。
第七條 市各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能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市發展改革部門作為全市投資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工作重點,根據市財政資金年度投資總規模,審查匯總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年度投資計畫,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下達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市城鄉建設部門作為全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編報城建投資計畫,牽頭做好城建投資計畫的實施工作,協調各城建項目的建設進度和施工環節,做好城建項目監督管理。市財政部門作為全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根據財力狀況提出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總規模,並依據下達的政府投資計畫做好財政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審核、撥款工作。
(一)基本建設統籌投資計畫。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市財政部門確定的年度投資總規模,提出下一年度基本建設統籌投資計畫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按規定需報市人大的,應上報審議通過後下達。
(二)城建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總規模。每年初,各建設單位(包括城建投融資集團)根據城市建設近期實施規劃及其主管部門下達的建設任務,分別編制本部門年度建設項目和資金需求報市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經其共同審核後,提出年度投資總規模報市政府審定。
(三)城建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在市政府審定的年度城建投資總規模基礎上,各建設單位對項目進一步深化和細化,編制本部門年度投資計畫,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審核後分建設單位、分部門下達,按規定需報市人大的,應上報審議通過後再下達。
(四)各投融資主體需要融資投入的非經營性續建項目(需財政貼息或資金補助),應根據市財政部門確定的年度融資總規模編制年度融資投入續建項目投資計畫報市發展改革部門,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五)建設項目年度預算安排。
1.建設項目由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市財政部門提交初步設計批准檔案和項目概算,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及時向市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年度預算,待其審核確認後,作為安排項目年度預算的依據。
2.建設項目由市投融資主體通過融資安排的,建設單位要及時向相應投融資主體提交初步設計批准檔案和項目概算,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及時向其報送項目年度預算,作為安排項目年度預算的依據。
第八條 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工程變更。建設項目實施中確需變更的,應遵循先審批、後變更的原則。承包發包契約簽訂後,單項工程項目契約變更需要追加用款的,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在契約執行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項目工程的總預(概)算。由於政府規劃調整等不可預見和控制的原因造成單項工程項目投資擴大,建設單位提出追加用款的,在不超過項目工程總預(概)算內,經項目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預(概)算審批部門批准確認。
(二)因市場價格波動導致材料費用漲價,原契約約定不予調價的,由中標單位負責,不得追加工程款;原契約沒有明確的,須經原預(概)算審批部門審批;原契約有約定的,按契約執行。
(三)單項工程契約變更追加工程用款的報批程式:
1.單項工程契約變更追加工程用款金額在中標契約價10%以下且各單項契約總額不超預(概)算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變更申請,報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簽訂補充契約和向市財政部門或各投融資主體申請支付。
2.單項工程契約變更追加工程用款金額超過中標契約價10%以上(含10%)但各單項契約總額不超過預(概)算的,建設單位必須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變更申請,在申請報告中註明變更項目是否重新招標(按規定或批准不需另行招標的,列出相關檔案依據),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原預(概)算審批部門批准確認,方可簽訂補充契約。建設單位憑變更審批部門的批覆和有關項目資料,向市財政部門或各投融資主體申請支付追加的工程用款。
第九條 初步設計審查通過後,概算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批准的概算不得高於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
(一)概算調整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以上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報批概算。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建設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建設單位可申請調整項目概算: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2.因資源、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考古及調查、勘察等情況有重大變化,造成投資增加或需要調整建設方案的;
3.因國家和省、市重大政策變化或材料價格波動超過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風險包乾幅度,對項目造價有較大影響的;
4.因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原設計方案經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三)預算超過經批准的概算的,超出部分的建設資金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解決,市財政部門和各投融資主體不予安排資金。
第十條 加強單項工程契約追加用款中的招標管理。單項工程契約追加用款中的招標,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單項工程契約執行過程中,經批准增加契約規定以外的內容,符合《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辦法》(廣東省第十屆人大會常委會2003年第3號公告,以下簡稱《辦法》)第九條規定招標條件的,必須組織招標。
(二)經批准增加用款部分應招標但符合《辦法》規定不適宜招標的,經批准後方可不招標。
報批程式為:符合《辦法》規定不適宜招標且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立項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由市財政部門安排專項資金且不需要立項的工程項目(維修、裝修等),由建設單位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經批准不招標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抄送同級行政監察機關備案。
(三)建設單位在申請支付單項契約追加用款時,除應提供追加用款批准檔案外,必須招標的,應提供中標通知書、契約;按規定應招標但經批准可不招標的,應提供批覆檔案,否則市財政部門、各投融資主體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 強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畫資金申請、撥付程式管理。市財政部門負責對由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資金、償債資金等內容進行監管,履行對財政性資金運行全過程的監管職能,加大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使用的管理力度,按計畫、按契約、按進度科學合理地組織調度、核撥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建設資金。
(一)建設單位依據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屬於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填寫《基建支出用款申請書》,向市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按工程進度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將資金撥付到施工單位或提供勞務單位;屬於各投融資主體通過融資安排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填寫《工程項目資金撥付申請書》,按規定程式向相關部門提出資金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核後,各投融資主體按工程進度通過直接支付方式將資金撥付到施工單位或提供勞務單位。
(二)市財政部門和各投融資主體應嚴格按照工程項目批覆的預(概)算、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以及工程進度辦理撥款,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1年後再清算。
第四章 項目評審、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概)算、結算進行財政投資評審,項目預算評審意見作為項目招標、政府採購的參考依據;項目結算評審意見作為撥付項目工程款總額的依據。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定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做到專賬核算。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後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覆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十三條 加強建設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建設單位應按照績效評價的有關規定及要求制訂建設項目績效目標,對納入評價範圍的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工作,配合財政部門開展重點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財政性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監督
第十四條 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進行財政、審計管理與監督,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在職能範圍內加強對建設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各投融資主體、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財政部門和項目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管,並在審計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資金使用進行內部審計。
第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審計部門每年對各投融資主體的債務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向市政府提交債務分析報告,及時掌握各投融資主體債務資金使用情況,對可能產生風險的債項及時預警。
第十六條 加強建設項目政府採購監管。建設項目按規定需政府採購的,必須進行政府採購,按規定直接支付的政府採購項目資金必須實行國庫直接支付。市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政府採購資金的監督檢查,督促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和採購資金依法支付。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或批准確認而擅自擴大建設內容及其投資的項目,市財政部門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市審計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規定,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資金進行審計。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該條例予以處罰或處分。
第十九條 各投融資主體應嚴格按照市財政部門要求,及時、如實報送有關政府性債務資料,對惡意瞞報、不報、漏報行為,給予通報批評。違反程式私自舉借的,對有過錯的投融資主體給予通報批評並要求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由市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各投融資主體應嚴格按照經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對違規使用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由市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國家和省對政府性債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級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