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籌資金投資計畫

自籌資金投資計畫是指對地方、企業、事業主管部門和單位用自籌資金(或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查、指導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自籌投資的主要來源有:地方財政的上年結餘,當年的各種超收(或增收)分成收入;城市房產稅,公房租金或變價收入;城市各項附加(個體和集體企業所得稅附加、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農業稅和鹽稅附加等)地方財政預算的總預備費(此項資金用於基建投資者極少);地方財政集中的企業收入;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利潤留成、生產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基建收入留成等;事業單位自收自支和以收抵支不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資金;國家機關的各種特種基金,等等。加強對自籌投資的計畫管理,搞好綜合平衡,是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重要方面。

既要堅持“先審後存、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又要合理安排自籌資金的投向。一般地說,地方自籌投資主要套用於農業、支農工業、職工住宅、中國小校校舍、醫療機構、商業服務網點、文化福利設施、小型能源、原材料和地方性交通運輸建設;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自籌投資應著重用於更新改造,不斷提高生產技術水平,更好地滿足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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