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

從嚴格意義上講,作價授權經營方式不是一種土地資產處置方式,實質是一種土地資產管理方式,但這種方式有利於解決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問題,對盤活企業土地資產,最佳化配置土地資源有積極的促進作用。由於這種方式容易造成管理失控,可能對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產生一定的副作用,因此《國有企業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對其監控和管理作了特別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
  • 外文名:無
  • 性質:土地資產管理方式
  • 適用領域:土地
概述,相關規定,

概述

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是指國家將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後,授權給特定企業進行經營管理,該企業可以向其直屬企業、控股或參股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方式配置土地,這種方式有利於盤活企業土地資產,最佳化配置土地資源,但被授權企業必須接受授權部門的監督。
按照《國有企業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只有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才能作為被授權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發給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被授權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憑授權書,可以向其直屬的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等方式配置土地,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的授權書和相關檔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對省屬企業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作價授權經營管理的,必須經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相關規定

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國家根據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後授權給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審批,並發給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被授權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憑授權書,可以向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等方式配置土地,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和有關檔案,按規定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作價授權經營給省屬企業的,經國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並按本條規定執行。
《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 號)
第三條規定,對於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授權經營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企業,方可採用授權經營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經國務院批准改制的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國土資源部審批,其他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土地所在的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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