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土地估價師考試一般指本詞條

為規範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國土資源部制定了《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11月20 日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基本介紹

考試介紹,報名條件,報名時間,考試時間,考試周期,合格標準,發證執業,考試內容,繼續教育,考試用書,注意事項,科目准考證號,“檔案號”,報名程式,增減內容,證書管理,

考試介紹

土地估價師成績管理:單科合格成績實行三年有效、滾動管理。連續三個考試年度通過全部應考科目的合格者取得國土資源部統一印製、用印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由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經考試、審核,合格者發給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土地估價師實行註冊登記制度,有效期一般為五年。有效期滿,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省級以上土地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換髮證書。
凡脫離土地估價工作三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具備土地估價師資格的,不能給予重新註冊登記,其所取得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報名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1、2、3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提示:各地對考試報考資格會有些許差異,請欲報考的考生詳細諮詢當地人事考試中心!

報名時間

2012年全國土地估價師報名系統於4月30日開通,但各考區具體報名時間,是根據應本考區的具體工作安排各自設定的,最早為黑龍江省的4月30日開始。

考試時間

2012年土地估價師各科考試時間:
9月15日 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 8∶30-9∶30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價實務基礎  14∶30-17∶00
9月16日 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 9∶00-11∶30
土地估價相關知識 14∶30-17∶00

考試周期

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經各考區統一發放。

合格標準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標準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發證執業

各科成績於全部考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公布,屆時考生可通過國土資源部《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或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網站查詢考試成績。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經各考區統一發放。
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並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並進行執業登記。經過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籤字,承擔法律責任。

考試內容

考試科目
全國土地估價師考試分以下5個科目:
科目一: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考試科目
全國土地估價師考試分以下5個科目:
科目一: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

繼續教育

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是指為不斷提高土地估價師的專業技術和執業水平,使其本身的知識和技能持續得到更新、補充、拓展和加深所進行的進修、培訓、研討等業務活動。繼續教育內容要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土地估價領域科技發展、土地估價師知識結構拓展更新、業務水平不斷提高的需要確定。主要包括: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土地估價準則及操作規程;
三、土地估價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
四、土地估價實務;
五、國外不動產估價技術及發展動態;
六、與土地估價相關的專業知識。
參考教材
各科考試範圍見《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大綱(2008年)》(另行發行)。考試委員會不指定考試參考教材。考試參考資料為國家現行土地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業準則、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程等。《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大綱》(2010年)大綱目錄
第一部分 土地基礎知識
一、土地的概念
二、土地的分類
三、土地實體及特徵
四、土地權利
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識
一、土地管理的概念
二、地籍管理
三、土地規劃管理
四、耕地保護與土地整理
五、農用地轉用與征地管理
六、建設用地供應管理
七、土地市場交易與監管
八、地價管理
第三部分 地價理論
一、土地價格的概念
二、土地價格影響因素
六、土地市場理論
第四部分 土地估價方法
一、土地估價的概念
二、土地估價的原則
六、剩餘法
第五部分 宗地估價實務
一、土地估價程式
二、土地估價業務受理
三、土地估價事項確定的內容
四、土地價格定義的界定
五、土地估價對象資料收集
六、土地估價現場勘察
八、土地估價案例的調查
九、土地估價方法選擇
十、土地估價結果分析與確定
十一、土地估價報告撰寫
十二、土地估價報告審核
十三、常見目的下土地估價
十四、常見用途土地估價
十五、其他土地權利估價
第六部分 土地分等、定級與基準地價評估等實務
一、土地分等
二、土地定級
三、基準地價評估
四、路線價評估
五、城市地價動態監測
六、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評估
第七部分 地上定著物及相關財產估價知識
一、房屋建築工程基礎
二、建築物估價
三、其他定著物估價
四、相關機器設備評估
第八部分 土地相關稅收知識
一、稅收基本理論
三、房產稅收
四、其他相關稅收
第九部分 金融知識
第十部分 會計與統計知識
一、會計知識
二、統計知識
第十一部分 土地與房屋測量知識
一、測量的基本知識
二、土地測量
三、房屋測量
第十二部分城市經濟與城市規劃知識
三、城市規劃
第十三部分 地產開發與工程造價知識
一、土地開發
二、房地產開發
第十四部分 土地估價行業管理要求
附錄一:參考資料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二、技術規程和標準
三、行業自律檔案
附錄二:試題題樣

考試用書

【書 名:】2010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複習指南(上下冊)(指定教材)
【出版社:】廣東經濟出版社
【作 者:】廣東省土地估價師協會
【開 本:】16
【版次:】1 次
【日期:】2010年05月01日
【定價】¥110元
目錄
第一部分 土地基礎知識
第一章 土地概念
第二章 土地的分類
第三章 土地實體特徵
第四章 土地權利制度
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
第二章 地籍管理
第三章 土地規劃管理
第四章 耕地保護與土地整理管理
第五章 農用地轉用與征地管理
第六章 建設用地供應管理
第七章 土地市場交易與監管
第八章 地價管理
第三部分 地價理論
第一章 土地價格概念
第二章 土地價格影響因素
第三章 地租理論
第四章 區位理論
第六章 土地市場理論
第四部分 土地估價方法
第一章 土地估價的概念
第二章 土地估價的原則
第三章 收益還原法
第四章 市場比較法
第五章 成本逼近法
第六章 剩餘法
第七章 路線價法
第八章 基準地價係數修正法參考文獻
第五部分 土地估價實務
第一章 宗地估價
第二章 常見目的下土地估價第三章 常見用途土地估價第四章 土地分等
第五章 土地定級
第七章 路線價評估
第八章 城市地價動態監測
第九章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評估
第六部分地上附著物及其它財產評估
第一章 房屋建築工程基礎
第二章 建築物估價
第三章 其他附著物估價
第四章 機器設備評估
第七部分 土地及相關稅收
第一章 稅收基本理論
第二章 土地稅收
第三章 房產稅收
第四章 相關稅收
第八部分 金融
第一章金融基礎
第二章保險基礎
第三章證券基礎
第九部分 會計與統計
第一章 會計知識
第二章 統計知識
第十部分 土地與房屋測量
第十一部分 城市經濟與城市規劃
第三章 城市規劃
第十二部分 地產開發與工程造價
第一章 土地開發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
第三章工程造價
第十三部分 土地估價行業管理參考文獻

注意事項

1、 考試前20分鐘憑《准考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入考場,在“考場座次表”上籤到後,對號入座,並將兩證放在課桌右上角以便查對。遲到30分鐘不得入場,開考30分鐘後方可交卷出場;交卷時必須將所答試題(卷)、答題卡全部交回。
2、 考試答題形式:“土地估價實務基礎”科目由主觀題客觀題組成,“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科目為主觀題,其餘三科目均為客觀題;主觀題在答題紙上用藍(黑)鋼筆(簽字筆)或原子筆答題;客觀題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塗,作答填塗時用鉛筆橫向塗寫數筆,黑度以蓋住信息點的[ ]為準,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乾淨後,再重新填塗。不要卷折、弄髒、弄破答題卡,否則,將會造成誤判,影響考試成績。嚴禁在答題卡(試卷)的背面答題、塗寫或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題卡(試卷)上做任何標記,否則,成績無效。
3、 考生除可攜帶2B鉛筆、橡皮、尺子和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原子筆以及不具備文字儲存或音響功能的計算器用於答題使用外,不得攜帶任何書籍、資料、筆記、紙張及各類無線通訊工具進入考場,嚴禁將試題(卷)、答題卡帶出考場。各科試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考後收回。
4、 答題前,考生必須將姓名、准考證號等按規定準確填寫在答題卡(試卷)上,認真閱讀答題卡和試卷的答題注意事項。每個考生對應一張註明考生姓名和准考證號的答題卡。嚴格按規定的題號和位置用規定的筆填塗或作答,否則所答試卷無效。

科目准考證號

是按照考試科目進行編制的,不同的科目有不同的准考證號,應考人員每參加一門科目考試,必須填寫對應的准考證號,切勿填錯!★
5、 考生應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考場規則,違反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6、 成績查詢:考試結束日起三個月內,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查詢。

“檔案號”

是考試部門對應考人員成績管理的唯一依據。因此,拿到准考證後,請記住並且保管好本人的“檔案號”,再次報考時必須填寫以確保成績滾動管理!★

報名程式

1.各考區辦公室應向社會公告本考區考試的具體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等。考區的公告(檔案及電子文檔)及時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2.報考人員按照公告要求,到所在地考區報考;
3.報考人員統一採用考試報名系統進行報名,登錄國土資源部《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或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網站進入考試報名系統,參照用戶使用手冊進行操作不具備上網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填寫紙制報名表,由各考區辦公室負責網上報名。
報考人員應攜帶網上下載的報名表和以下證件、資料到所在考區指定的地點辦理現場審核:
(1)合法有效證件(公民身份證、現役軍人持軍官證文職幹部證或士兵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2)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提交上述複印件時,應同時提供相應原件供當場驗證,驗證後退還。報考人員應如實填寫報名表,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取消個人報考資格,記錄在案,並保留追究有關單位責任的權利。
報考人員委託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託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複印件及授權委託書。
4.各考區於2010年7月30日前將報考人員匯總表以檔案形式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報考人員情況和數量以上報檔案為準);8月6日前將本考區的考場座位安排示意圖傳真至考試委員會辦公室;8月16日起可經考試報名系統下載本考區的准考證。各考區應於8月27日前做好考場安排和發放准考證等工作(准考證式樣見附屬檔案2),同時將各考區、考區辦公室負責人1寸彩色證件照、接收試卷的地點、聯繫人和聯繫方式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檔案號、准考證號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統一編排。

增減內容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組織2012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2〕6號),經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同意,現將2012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考試大綱》增減內容發布如下。
一、“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識”增減內容
(一)將“三、土地規劃管理”,增加“城市總體規劃的概念、目的、作用和內容及其與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的關係”,考試基本要求是“掌握”;
(二)將 “四、耕地保護與土地整理”調整為“四、耕地保護與土地整治”,並調整相應文字內容;
(三)“六、建設用地供應管理” 中
1.調整為“六、建設用地供應與監管”,並調整相應文字內容;
2.考試範圍中增加以下內容
(1)“2.土地收購儲備”,考試基本要求是“了解”,其他題目序號順延;
(2)“14.建設用地開發利用監管”,考試基本要求是“了解”。
二、“第三部分 地價理論”增減內容
將“一、土地價格概念”考試範圍中“3.不同類型土地價格及特徵”的第(3)點調整為“(3)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監測地價等(按管理目的分類)的特徵”, 第(8)點調整為“(8)監測地價等其他一些劃分方法形成的土地價格的特徵。
三、“第五部分 宗地估價實務”增減內容
(一)在“三、土地估價事項確定的內容”的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中增加“土地權利狀況的界定與描述內容”;
(二)將“十三、常見目的下土地評估”考試範圍中“1.各種常見的土地估價目的”第(7)點改為“房屋徵收中的土地估價”,並調整相應文字內容。
四、“第十二部分 城市經濟與城市規劃知識”增減內容
(一)將“第十二部分 城市經濟與城市規劃知識”調整為“第十二部分 城市經濟與城鄉規劃知識”
(二) “三、城市規劃”中
1.調整為“三、城鄉規劃”,並調整相應文字內容;
2. 將考試範圍 “2.城市規劃體系與任務” 中
(1)“城市規劃”調整為“城鄉規劃”, 並調整本條內相應文字內容;
(2)增加“城市紫線、綠線、藍線和黃線的概念”,考試基本要求為了解。
3.將考試基本要求中需掌握部分“城市規劃體系”調整為“城鄉規劃體系”。
五、“第十三部分 地產開發與工程造價知識” 增減內容
(一)在“一、土地開發”中
1.增加“7.土地開發融資”,考試基本要求為了解;
2.將“土地開發成本構成”的考試基本要求由“熟悉”提高為“掌握”;
六、“附錄一:參考資料” 增減內容
(一)增加以下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
1.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2)《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
2.中共中央、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2)《國務院關於嚴格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切實做好農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
3.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
(1)《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8號】
(3)《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
(4)《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落實房地產用地調控政策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04號】
(5)《關於切實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調控重點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2號】
(6)《國土資源部關於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意見》【國土資發〔2011〕63號】
(二)增加以下技術規程和標準
1.《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規程》(試行)
(三)增加以下行業自律檔案
1.《關於印發<土地估價行業違規處罰記分辦法>(修訂)的通知》【中估協發〔2011〕15號】
2.《關於印發<土地估價行業自律處罰複議程式規則>(暫行)的通知》【中估協發〔2011〕16號】
3.《關於印發<土地估價師實踐考核與執業登記辦法>的通知》【中估協發〔2011〕38號】
4.《關於印發<土地估價報告評審規則>的通知》【中估協發〔2012〕4號】
5.《關於印發<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會員誠信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中估協發〔2012〕12號】
(四)去掉以下內容
1.《土地復墾規定》【國務院令第19號】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
3.《關於印發<土地估價行業違規處罰記分辦法>的通知》【中估協發〔2009〕35號】

證書管理

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從2006年起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單科合格成績實行三年有效、滾動管理。連續三個考試年度通過全部應考科目的合格者取得國土資源部統一印製、用印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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