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35號
部長 孫文盛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48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0年9月16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徐紹史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修改決定
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了促進內地與香港、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七》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七》,決定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5號)做出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辦法全文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2006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35號公布
根據2010年9月26日《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報名條件
第四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四)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 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託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託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複印件及授權委託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考 試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第八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於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區同時舉行。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知識和執業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二)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三)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採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於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公布。
第十四條 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 考 務
第十五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一)發布考試公告;
(二)組織報名和發放准考證;
(三)安排考點考場;
(四)落實考試安全、保密措施;
(五)協助實施監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託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會承擔。
特殊情況下考區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報考人員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的,應當申請迴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後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對於有前款規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協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
(二)應當申請迴避而未迴避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
(四)泄露考題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縱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並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並進行執業登記。經過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籤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業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諮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並進行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條 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解讀
《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日前發布,並將於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就此做了解讀。
王守智說,依照《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而建立起來的我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制度,自1993年至2004年度,全國共組織了9次考試,有2.7萬多人取得了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但是,隨著土地估價行業的改革與發展,暫行辦法中有不少規定已經不適應現實需要。王守智說,相比較於暫行辦法,新出台的管理辦法有很大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此次在管理辦法中明確了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管理體制,即由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對中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進行監管,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為吸引更多的人士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有所放寬。管理辦法規定,如果不具備國家承認的相關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也可報名。
同時,管理辦法還對不能報考的條件作出了規定: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以及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不能報名參加資格考試。
王守智說,管理辦法規定,從明年開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的第三季度舉行一次,報考人員可自由選擇報考的科目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據王守智介紹,對新進入土地評估行業的持證人員,管理辦法規定還必須通過實踐考核,並進行執業登記。實踐考核和執業登記,均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管理辦法規定,如果應試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或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或擾亂考點、考場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以及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後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的處罰。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如已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資格。
管理辦法同時還明確了對考試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