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1995年3月8日分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國家土地管理局
  • 文 號:國土[籍]字[1993]第28號
  • 發文日期:1995年3月8日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土[籍]字[1993]第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為加強土地估價人員管理,保證土地估價成果的公正性、權威性和科學性,我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律規定,制訂了《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依據本《辦法》,切實做好土地估價人員管理工作。
1995年3月8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適應當前土地估價工作的需要,加強土地估價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保證土地估價成果的公正性、權威性和科學性,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只有按本辦法通過全國統一考試,並獲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才具有獨立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資格。
第三條 從事土地估價業務的機構,其具備土地估價師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總人數的四分之一。
第四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內容:
1.土地管理知識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
2.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3.土地估價實務;
4.土地經濟、金融、會計等基本知識;
5.土地利用、建築經濟及城市規劃等知識。
第五條 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2、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勝任本職工作,遵守職業道德,能公正、客觀地開展土地估價工作。
第六條 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五條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後或獲得土地管理、土地估價博士學位後,從事土地估價工作一年以上的;
2、獲得土地管理、土地估價碩士學位後,從事土地估價工作二年以上的;
3、獲得初級技術職稱後或獲得學士學位證書後,從事土地估價工作三年以上的;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土地估價工作兩年以上的;
5、具有中專學歷,從事土地估價或土地管理工作十年以上的。
第七條 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者,均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到省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報名,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委託省級土地管理部門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時間、地點參加國家統一考試。
第八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組織。考試科目、大綱制訂等行組織工作,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考試命題、考卷審閱等工作有國家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國家土地估價師考試委員會組織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一般每年舉行一次,經考試、審核,合格者發給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有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印製、頒發。
第十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實行註冊登記制度,有效期一般為五年。有效期滿,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省級以上土地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註冊登記。省級土地管理機構按本辦法審核後,統一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換髮證書。凡脫離土地估價工作三年以上或其他原因已不具備土地估價師資格的,不能予以重新註冊登記,其所取得的土地估價師證書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 通過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受聘到有關估價機構進行土地估價時,可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查閱有關土地登記檔案、政府收集的市場交易案例和有關地價資料。 土地估價師將自己負責的宗地估價結果及有關資料,按照規定報送宗地所在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每人每年應提供二至三宗土地估價的全部材料給當地土地管理機構,供重新註冊登記時審查參閱。
第十二條 對偽造學歷、資歷或考試作弊,騙取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者,發證機關應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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