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收

土地稅收指國家以土地為徵稅對象,憑藉政治權力,運用法律手段,從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手中固定地、無償地、強制地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一種稅收。具體來說土地稅收是以土地或者土地改良物的財產價值或財產收益或自然增值為徵稅對象。

特點,功能,分類,中國現行稅制,

特點

1、土地稅收是稅收中最悠久的稅種。在古代,最主要的生產事業就是利用土地進行農業耕種,稅收首先在農地上產生,由於工商業還沒有發展起來,有收入能成為稅收對象的幾乎只有農業。
2、土地稅收以土地制度為基礎。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因土地制度不同,土地稅收的性質、徵收方式和辦法也不一樣。一般來說,土地稅的本質是財產稅、收益稅或者所得稅。因此,土地稅的徵收往往以宗地價格為依據,或者以能反映土地價值大小的其他標準為依據。
3、土地稅稅源穩定。由於土地具有位置的固定性和永續利用的特性,因此,土地作為徵稅客體,稅源比較穩定。
4、土地稅收在特定的情況下可能轉嫁。許多生產用地,如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工商業用地以及用於房屋出租的地基等,他們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將所負擔的土地稅轉嫁給他人。轉嫁的多少,取決於當時當地的政治經濟環境和地主所運用的轉嫁手段。

功能

1、防止地價上漲過快,抑制土地投機。地價上漲過快的基本原因是土地供不應求。土地稅收政策應當以抑制土地需求、增加土地供給為目標。但對不同的用地需求應當區別對待。
2、引導土地利用方向,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稅收是一種經濟槓桿,通過土地稅收政策的變化,可以實現引導土地利用方向的目的。對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向確定不同的稅率,徵稅的壓力會促使土地經營者調整土地利用方向。而徵收荒地稅和空地稅會驅使土地占用者集約和節約利用土地。
3、調節土地收益分配,促進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在徵收土地稅收的過程中實行差別稅率,可以將一些地區或部門較高的級差地租收歸國家,然後再以各種形式(扶貧、貸款、投資等)分配給需要特別支持的地區或者部門,以促進國民經濟各地區和部門之間的平衡協調發展。
4、保障財政收入,籌集公共設施建設資金。土地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同時土地稅收作為一種良好的穩定稅源,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土地稅收的征管,中國歷來所進行的大規模的地籍調查,基本上都是以徵收土地稅服務的。

分類

1、財產稅式的土地稅
(1)從量式土地稅 ①按土地面積徵收;②按土地面積結合土地等級徵稅
(2)從價式土地稅
2、所得稅式土地稅
(1)按總收益徵稅
(2)按純收益徵稅
(3)按估定收益徵稅
(4)按租賃價格徵稅

中國現行稅制

目前我國直接將房產和地產做為徵稅對象的稅種包括: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契稅(土地)等,共有14種稅收。
城鎮土地使用稅
凡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不論是歸國家所有,還是屬於國家集體所有,都是土地使用稅的徵稅對象。納稅人是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其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有的土地面積,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主要意義是:有利於抑制房地產投機,加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巨觀調控,防止國有土地收益流失;有利於增加財政收入;有利於完善稅制。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有償轉讓我國境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並取得收益的單位和個人。
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包括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的行為,不包括繼承、贈與等沒有取得收入的房地產轉讓行為。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即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
房產稅
屬於財產稅,是以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房產為課稅對象,按照房屋計稅價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產權所與人徵收的一種稅。
國務院於1986年頒布的《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都是房產稅的納稅人;房屋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則其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房地產稅採用比例稅率:一是按房產原值減除10%-20%後的餘額計征,稅率為1.2%;二是按房產出租的租金計征,稅率為12%。
耕地占用稅
是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2007年12月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宣布廢止1987年4月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新的《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
契稅
契稅,是指國家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契約(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議定比例,向權屬承受人徵收的一種稅。契稅是一個古老的稅種。新中國成立以後頒布的第一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土地、房屋之買賣、典當、贈與和交換,均應憑土地、房屋的產權證明,在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時,由產權承受人繳納契稅。”之後,契稅法律制度不斷修訂和調整。1997年7月7日,國務院頒布並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契稅暫行條例》),同年10月28日,財政部印發《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之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陸續發布了一些有關契稅的規定、辦法,這些構成了我國契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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