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險別,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附加險別,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沾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熱、受潮險,鉤損險,包裝破裂險,銹損險,特別附加險,陸上運輸貨物保險,陸運險的責任範圍,陸運一切險的責任範圍,陸上運輸貨物保險的除外責任,航空運輸貨物保險,郵包保險,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程式,確定投保的金額,填寫投保單,支付保險費,取得保險單,提出索賠手續,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涉及的損失,全部損失,部分損失,保險契約,2010年司法考試大綱:國際經濟法,
主要險別
平安險
(free fromparticular average,簡稱f.p.a.)
平安險這一名稱在我國保行業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根據國際保險界對單獨海損的解釋,它是指
部分損失。因此,平安險的原來保障範圍只賠
全部損失。但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對平安險的責任範圍進行了補么和修訂,當前平安險的責任範圍已經超出只賠
全損的限制。概括起來,這一險別的責任範圍主要包括:
2、由於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
部分損失。
3、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
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5、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6、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8、發生了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採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
保險金額。
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
水漬險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w.p.a.)
水漬險的責任範圍除了包括上列“
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
損失。
一切險
(all risks)
一切險的責任範圍除包括上列“
平安險”和“
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貨物在
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不論
全損或
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
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
上述三種險別都有貨物運輸的
基本險別,被保險人可以從中選擇一種投保。
此外,保險人可以要求擴展保險期,例如,對某些內陸國家出口貨物,如在港口卸貨轉運內陸,無法按
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期內到達目的地,即可申請擴展。經保險公司出立憑證予以延長,每日加收一定保險費。
不過,在上述三種基本險別中,明確規定了除外責任。所謂除外責任(exclusion)是指保險公司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損失或費用。
附加險別
一般附加包括:
偷竊提貨不著險
(theft,piferageand nondelivery,簡稱
t.p.n.d.):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貨物被偷走或竊走,以及貨物運抵目的地以後,整件未交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淡水雨淋險
(fresh water rain damage,簡稱f.w.r.d.):貨物在運輸中,由於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都應負責賠償。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艙、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短量險
(risk of shortage):負責保險貨物數量短少和重量的損失。通常包裝貨物的短少,保險公司必須要查清外裝包是否發生異常現象,如破口、破袋、扯縫等,如屬散裝貨物,往生育裝船和卸重量之間的差額作為計算短量的依據。
混雜、沾險
(risk of intermixture &contamination):保險貨物在
運輸過程中,混進了雜質所造成的損換。例如礦石等混進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質量受到影響。此外保險貨物因為和其他物質接觸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紙第、食物、服裝等被油類或帶色的物質污染因而引起的經濟損
失。
滲漏險
(risk of leakage)流質、半流質的液體物質同和油類物質,在運輸地程中因為容器損壞而引起的滲漏損換。如以液體裝存的濕腸衣,因為液體滲漏而使腸發生腐爛。變質等損失,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碰損、破碎險
(risk of clash & breakage):碰損主要是對金屬、木質等貨物來說的,破碎則主要是對易碎性物質來說的。前者是指在運輸途中,因為受到震動、顛簸、擠壓而造成貨物本身的損失;後者是在運輸途中由於裝卸野蠻、粗魯、運輸工具的顛震造成貨物本身的破裂、斷碎的損失。
串味險
(risk of odour):例如,茶葉、香料、藥材等在運輸途中受到一起堆儲的皮第、樟腦等異味的影響使品質受到損失。
受熱、受潮險
(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 sweating):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於氣溫驟變,或者因為船上通風設備失靈等使艙內水氣凝結、發潮、發熱引起貨物的損失。
鉤損險
(hookdamage):保險貨物在裝卸過程中因為使用手鉤、吊鉤等工具所造成的損失,例如糧食包裝袋因吊鉤鉤壞而造成糧食外漏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同在承保該險的史下,應予賠償。
包裝破裂險
(loss for damage by breakage of packing):因為包裝破裂造成物資的短少、沾污等損失。此外,對於因保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續運安全需要而產生的候補包裝、調換包裝所支付的費用,保險公司也應負責。
銹損險
(risk sofrust):保險公司負責保險貨物在
運輸過程中因為生鏽造成的損失。不過這種生鏽必須在保險期內發生,如原裝時就已生鏽,保險公司不負責任。
上述11種
附加險,不能獨立承保,它必須附屬於主要險面下。也就是說,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險別以後,投保人才允許投保附加險。投保“
一切險”後,上述險別均包括在內。
特別附加險
特別
附加險也屬附加險類內,但不屬於
一切險的範圍之內。它往民政治、國家行政管理規章所引起的風險相關連。目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的特別附加險別有
交貨不到險(failure to delivery risks)、
進口關稅險(import dulty risk)、
黃麴黴素險(aflatoxin risk)和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存儲倉
火險責任擴展條款(fire resk ext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此外,還包括戰爭險(war
risk)和
罷工險(strikes risk)等。
陸上運輸貨物保險
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是貨物運輸保險的一種,分為陸運險和
陸運一切險兩種。
陸運險的責任範圍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暴風、雷電、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由於陸上運輸工具(主要是指火車、汽車)遭受碰撞、傾覆或出軌。如在駁運過程,包括駁運工具擱淺、觸礁、沉沒或由於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對陸運險的承保範圍大至相當于海運險中的“
水漬險”。
陸運一切險的責任範圍
除包括上述陸運險的責任外,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竊、滲漏、碰損、破碎、鉤損、雨淋、生鏽、受潮、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
部分損失,也負賠償行。
陸上運輸貨物保險的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於發貨人所負責任或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消耗所引起的損失。
3、由於戰爭、工人罷工或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與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
倉至倉條款基本相同,是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
啟運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陸運和有關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送交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但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到達最後卸載的車站後,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不過,在
陸上運輸貨物保險中,被保險貨物保-運險和
陸運一切險外,經過協商還可以加保陸上運輸貨物保險的
附加險,如陸運戰爭險等。陸運戰爭險與海運戰爭險,由於運輸工具有其本身的持點,具體責任有一些差別,但就戰爭險的共同負責範圍來說,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對直接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以及武裝衝突所導致的人,如貨物由於捕獲、扣留、禁制和扣押等行為引起的損失應負責賠償。
航空運輸貨物保險
(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保險公司承保通過航空運輸的貨物,保險責任是以飛機作為主體來加以規定的。航空運輸貨物保險也為航空運輸險和
航空運輸一切險兩種。
航空運輸一切險除包括上述航空運輸的麗任個,對被呆險貨物在運輸中由於外來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竊、短少等全部中分損失也負賠償之責。
但是,在航空運輸貨物保險的情況下,除外責任與前節所述的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除外責任相同。
航空運輸貨物保險的責任起訖期限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生效。在正常
運輸過程中繼續有效,直至該項貨物抵運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交到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呆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存處所為止。如保險貨物款到達是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貨地卸離飛機後30天為止。與上述
陸運貨物保險一樣,被保險貨物在投保航空運輸險和
航空運輸一切險後,還可經協商加保稚空運輸貨物戰爭險等
附加險。
郵包保險
承保通過郵政局郵包寄遞的貨物在郵遞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所致的損失。以郵包方式將貨物傳送到目的地可能通過海運,也可能通過陸上或航空運輸,或航空運輸,或者經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工具運送。不論通過何種和種運送工具,凡是以郵包方式將貿易物貨運達目的地的保險均屬郵包保險。郵包保險按其保險責任分為
郵包險(parcel post risks)和郵包
一切險(parcel post all risks)兩種。前者與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水漬險的責任相似,後者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一切險的責任基本相同。
郵包的責任範圍為:
1、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雷、洪水自然災害或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傾覆、出軌、墜落、失蹤,或由於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
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
保險金額為限。郵包一切險的責任除上述
郵包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郵包
運輸貨物保險的除外責任和被保險人的義務與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相比較,其實質是一致的。其責任起訖為自被保險郵包離開保險單所載起運地點寄件人的處所運往郵局時開始生,直至該項郵包運達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郵局,自郵局簽發到貨通知書
當日千夜起算滿十五天終止。但是在此期限風郵包一經交至收件人的處所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程式
在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由哪一方負責辦理投保,應根據買賣雙方商訂的價格條件來確定。例如按F.O.B.條件和C.F.R.條件成交,保險即應由買方辦理;如按C.I.F.條件成,保險就應由賣方辦理。辦理貨運保險的一般程式是:
確定投保的金額
投保金額是諸保險費的依據,又是貨物發生損失後計算賠償的依據。按照國際慣例,投保金額應按發票上的C.I.F.的
預期利潤計算。但是,各國市場情況不盡相同,對進出口貿易的管理辦法也各有異。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
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有按兩種辦法:一種是逐筆投保;另一種是按簽訂預約保險總契約辦理。
填寫投保單
保險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投保的書面申請,其主要內容括被保險人的姓名、被保險貨物的品名、標記、數量及包裝、
保險金額、運輸工具名稱、開航日期及起訖地點、投保險別、投保日期及簽章等。
支付保險費,取得保險單
保險費按投保險別的
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率是根據不同的險別、不同的商品、不同的運輸方式、不同的目的地,並參照國際上的費率水平而制訂的。它分為“一般貨物費率”和“指明貨物加費費率”兩種。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費率,後者系指特別列明的貨物(如某些易碎、易損商品)在一般費率的基礎上另行加收的費率。
交付保險費後,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險單(insurancepolicy)。保險單實際上已構成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
保險契約,是保險人尋保險人的承保證明。在發生保險範圍內的損失或滅失時,投保人可憑保險人要求賠償。
提出索賠手續
當被保險的貨物發生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按〖INCOTERNS 1990〗E組、F組、C組包含的8種價格條件成交的契約,一般應由買方辦理索賠。按〖INCOTERNS 1990〗D組包含的5種價格條件成交的契約,則視情況由買方或賣方辦理索賠。
被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收貨人如發現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應立即向承運人或有關方面索取貨損或貨差證明,並聯繫保險公司指定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提出檢驗報告,確定
損失程度;同時向承運人或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屬於保險責任的,可填寫索賠清單,連同
提單副本、
裝箱單、保險單正本、磅碼單、修理配置費憑證、第三者責任方的簽證或商務記錄以及向第三者責任方索賠的來往函件等向保險公司索賠。索賠應當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並辦理,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不予辦理。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涉及的損失
海上貨物運輸的損失又稱
海損(Average),指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於
海上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海損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陸運和內河
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
海上損失按損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損失和
部分損失。
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又稱
全損,指被保險貨物的全部遭受損失、有
實際全損和
推定全損之分。實際全損是指貨物全部滅失或全部變質而不再有任何
商業價值。推定全損是指貨物遭受風險後受損,儘管未達實際全損的程度,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所支付的費用和繼續將貨物運抵日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了
保險價值。推定全損需經保險人核查後認定。
部分損失
不屬於
實際全損和
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
保險契約
(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訂立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訂立是由被保險人以填制
投保單的形式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即要約,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條款達成協定後(即承諾後),保險契約即成立。投保單中須列明貨物名稱、
保險金額、運輸路線、運輸工具及投保險別等事項。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
保險單或者其他
保險單證,並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契約內容。
(二)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內容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幾項:保險人名稱;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責任和
除外責任;
保險期間;保險費。
1.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當事人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保險人是保險契約中收取保險費,並在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因此而遭受的約定範圍內的損失進行補償的一方當事人。被保險人指在保險範圍內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險人。
2.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保險標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保險標的主要是貨物,包括貿易貨物和非貿易貨物。
3.保險價值。保險價值是被保險人投保的財產的實際價值。投保人在投保時需說明所要投保的標的的價值,而準確地確定標的的實際價值是很困難的,因此,保險價值通常是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的。這個價值是估算形成的,因此它可以是標的的實際價值,也可能與實際價值有一定的距離。
4.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指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人的最高賠償數額。當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時為
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值時為
不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值時為超額保險。
財產保險中的保險金額通常以投保財產可能遭遇損失的金額為限,即不允許超額保險,因為保險是以損失補償為原則的,如果允許超額保險就等於被保險人可以通過保險賺錢。正因為如此,法律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5.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責任是保險人對約定的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約定的危險事故”就是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保險人承保的風險可以分為保險單上所列舉的風險和附加條款加保的風險兩大類,前者為主要險別承保的風險,後者為附加險別承保的風險。
除外責任就是保險人不承保的風險。保險所承保的是一種風險,所謂風險就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該風險必然發生則保險人是不承保的,因此,自然損耗這種必然發生的風險保險人通常會約定不予承保。市價跌落引起的損失屬於
間接損失,保險人也往往將其列入除外責任的範圍。此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等不是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約定的人為風險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也不予承保。
6.保險期間。保險期間也就是保險責任的期間。保險責任的期間有三種確定方法:(1)以時間來確定,例如規定保險期間為1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2)以空間的方法來確定,例如規定保險責任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起至抵達
目的地倉庫止。(3)以空間和時間兩方面來對保險期間進行限定的方法,例如:規定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起至貨物抵達目的地倉庫止,但如在全部貨物卸離海輪後60日內未抵達上述地點,則以60日期滿為止。
7.保險費和保險費率。保險費率是計算保險費的百分率。保險費率有逐個計算法和同類計算法之分。
船舶保險的保險費率通常採用逐個計算法來確定,每條船舶的保險費率由
保險公司依該船舶的危險性大小,損失率高低及
經營費用的多少來確定。同類計算法指對於某類標的,保險人均採用統一的保險費率的方法。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保險費等於保險金額乘保險費率。
(三)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變更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變更,指在運輸貨物保險契約主體不變的情況下,對契約中原約定的某些內容進行的改變。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內容需要修改時,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由保險人出具保險批單,保險批單的效力大於保險單正文的效力。
(四)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終止
保險契約的終止可以由於各種原因。引起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終止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1)自然終止,指保險單的有效期限已屆滿。(2)義務已履行而終止,依保險單的規定,保險人已履行了賠償責任,保險單的責任即告終止。(3)違約終止,指保險人因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而終止保險契約。(4)因危險發生變動而終止。(5)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之外的原因而滅失,從而使保險契約終止。
1.委付。委付發生在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的情況下。當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部分損失向保險人求償或按全部損失求償。當被保險人選擇後者時,則由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而由保險人賠付全部的保險金額。這種轉讓保險標的權利的做法被稱為委付。對於保險人來說,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2.代位求償權。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於第三者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向被保險人支付了約定的賠償後,即取得了由被保險人轉讓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就是代位求償權。我國保險法和海商法均規定了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應履行的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檔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不得因放棄或過失而侵害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等。在代位求償的名義上,依
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94條的規定,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提起訴訟。
2010年司法考試大綱:國際經濟法
第一章 導 論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範圍,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考試內容: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範圍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商業慣例、1980年聯合國國際銷售契約公約。
理解:國際貨物買賣契約的訂立。
熟悉並能夠運用:FCA、FOB、CIF、CFR
貿易術語的基本內容,國際貨物買賣契約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及違約救濟。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概述
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概念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的概念 格式契約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的當事人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的主要條款
第二節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貿易術語的概念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1990年通則的主要修改 幾種主要貿易術語(FCA FOB CIF CFR)
第三節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
公約的適用範圍(適用公約的貨物銷售契約 公約適用的任意性中國加入公約時的保留)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的訂立(要約 承諾)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雙方的義務(賣方的義務 買方的義務) 風險轉移(公約確定的風險轉移的時間) 違反契約的補救辦法(賣方違反契約時適用於買方的補救辦法 買方違反契約時適用於賣方的補救辦法 適用於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
第三章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的規定。
熟悉並能夠運用:提單在
跟單信用證機制中的作用,海運承運人的責任與
免責。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國際貨物運輸
班輪運輸(班輪運輸的概念 班輪運輸的當事人 提單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徵 提單的種類 提單的內容 提單在跟單信用證機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問題)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其他運輸單證 調整班輪運輸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 《維斯比規則》 《漢堡規則》)其他方式的國際貨物運輸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概述 國際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主要險別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限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除外責任 索賠時效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
附加險別)
第四章 國際貿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關係、托收支付中銀行的責任與
免責。
熟悉並能夠運用:信用證支付的相關原理。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匯付與托收
匯付(匯付的概念 匯付的當事人 匯付的種類)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式 托收的當事人 托收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托收的種類 銀行的義務與免責)
信用證(信用證的內容 信用證的種類 信用證的流轉程式 信用證的當事人 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銀行的責任和免責
信用證欺詐及
例外原則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UCP600號)
第五章 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理解: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法的相關內容。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外貿法律制度(外貿法的結構
對外貿易經營者 貨物進出口 技術進出口 國際服務貿易 貿易秩序、智慧財產權保護、
貿易調查)
第二節 貿易救濟措施
反傾銷措施(傾銷與損害的確定 因果關係
反傾銷調查 反傾銷措施 反傾銷措施的期限和審查) 反補貼措施(補貼及專向補貼 損害 因果關係 反補貼調查及反補貼措施) 保障措施(進口產品數量增加 損害的調查與確定 因果關係 保障措施的實施) 貿易救濟措施的國內司法審查與多邊審查 WTO的
兩反一保制度
第六章 世界貿易組織
基本要求:
了解: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框架、機構設定、決策程式等一般知識。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世界貿易組織概述
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與前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法律制度的區別與聯繫 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 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框架 世界貿易組織的機構設定 世界貿易組織的決策程式 中國入世承擔的特殊義務
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七章 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要國際公約及
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國際投資法、
國際融資法和國際稅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淵源的構成,國際技術轉讓、
國際直接投資和國際資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及其表現形式、國際雙重徵稅問題及其解決方式。
熟悉並能夠運用:我國締結和參加的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多邊投資條約、
國際貸款協定、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適用範圍及其與我國相關國內立法關係的原理。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有關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的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 優先權原則 獨立保護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 中國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邊境措施
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制度(國際技術轉讓契約 限制性商業條款)
第二節 國際投資法
國際投資法的概念、淵源及形式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 《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
第三節 國際融資法
第四節 國際稅法
國際稅法的概念及淵源 國家稅收管轄權及其表現形式(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 所得
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的認定) 國際雙重徵稅及其解決(
國際重複徵稅 國際重疊徵稅)
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概念 我國對外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
(1980年4月11日訂於維也納 1988年1月1日生效)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99年7月國際商會第六次修訂 2000年1月1日生效)
(2006年國際商會修訂 2007年7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惋審判委員會第1368次會議通過 2005年11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5]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3次會議通過 2009年2月26日公布 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法釋[2009]1號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
(1995年修訂 1996年1月1日生效 國際商會(1CC)出版物第5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28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29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決定》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30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決定》修訂)
關於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
(1965年3月18日訂於華盛頓 1966年10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