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標的在陸上運輸過程中(以
火車、
汽車運輸方式或聯運)由於
保險責任
範圍內的
事故造成的
損失。1、陸運險 陸運險的責任
範圍:①
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暴風、
雷電、洪水、
地震等自然災害或由於運輸工具遭受碰撞傾覆、出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
觸礁、沉沒、碰撞,或由於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
事故造成的全部
損失或
部分損失。②被
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被救貨物的
保險金額為限。
條款
責任範圍
(一)陸運險
或由於運輸工具遭受碰撞、傾復、出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
觸礁、沉沒、碰撞;或由於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
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
部分損失。2、被
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除包括上列陸運險的責任外,本
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
部分損失。
除外責任
(三)在
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
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
損失或費用。
責任起訖
本
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
運輸過程中的陸上和與其有關的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款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
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運抵最後卸載的車站滿60天為止。
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
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
定的義務而且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
損失有權拒絕賠償。(一)當被
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後,被
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
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申請檢驗。如發現被
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索取
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它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並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需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
損失。
保險單正本、
提單、
發票、
裝箱單、磅碼單、
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它必要單證或檔案。
索期賠限
本
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目的地車站全部卸離車輛後計算,最多不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