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又稱“保險期限”。是指保險契約產生效力的起訖時間。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須承擔賠付責任。根據保險種類的不同,保險期間的計算方式有別。對人身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通常按確定時間計算,對貨物運輸保險可按運輸航程計算,對建築安裝工程保險可按施工期計算,此外,還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決定。保險期間之長短,也是決定保險費高低的依據。

由於保險期限一方面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之一,另一方面又是保險人被保險人雙方履行權利和義務的責任期限,所以,它是保險契約的主要內容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期間
  • 外文名:duration of insurance
  • 別稱:保險期限
  • 解釋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限
  • 規定:約定起保日的零時開始到約定期
計算方法,相關法律規定,

計算方法

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通常有兩種計算方法:
(1)用年、月計算。如財產保險一般為1年,期滿後可以再續訂契約。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限較長,有5年、10年、20年、30年等。
(2)以某一事件的始末為保險期限。如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工具保險有可能以一個航程為保險期限,而建築安裝工程則以工程施工日至預約驗收日為保險期限。

相關法律規定

對於具體的起訖時間,各國法律規定不同。我國目前的保險條款通常規定保險期限為約定起保日的零時開始到約定期滿日24小時止。值得一提的是,保險期限與一般契約中所規定的當事人雙方履行義務的期限不同,保險人實際履行賠付義務可能不在保險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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