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融資
國際融資是指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運用各種
金融手段,通過各種相應的
金融機構而進行的
資金融通。隨著
國際資本的流動速度的加快,對資金需求的增加,國際融資越來越成為一國融資的重要手段之一。
直接融資
3.海外投資基金融資:海外投資基金融資的作用在於使社會閒散的資金聚合起來,並在一定較長的期間維繫在一起,這對
融資者來說相當有益。此外,穩健經營是投資基金的一般
投資策略,因而投資基金對資本市場的穩定和發展也相當有益。
間接融資
2.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由一些國家的
政府共同投資組建並共同管理的
國際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旨在幫助成員國開發資源、發展經濟和平衡
國際收支。其
貸款發放對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對
開發中國家提供以發展基礎產業為主的中長期
貸款,對低收入的貧困國家提供開發項目以及文教建設方面的長期貸款,對開發中國家的私人企業提供小額中長期貸款。
融資擔保
物的擔保
主要表現為對項目資產的
抵押和控制上,包括對項目的
不動產(如土地、建築物等)和
有形動產(如機器設備、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的抵押,對無形動產(如契約權利、
公司銀行賬戶、專利權等)設定
擔保物權等幾個方面,如
債務人不履行其義務,
債權人可以行使其對擔保物的權力來滿足自己的債權。物的
擔保有以下兩種形式:
抵押。為提供
擔保而把資產的所有權移轉於
債權人(
抵押權人),但是附有一項明示或默示的條件,即該項資產的所有權應在
債務人履行其義務後重新移轉於債務人。
擔保。這種形式不需要資產和權益占有的移轉或者所有權的移轉,而是
債權人或
債務人之間的一項協定。
人的擔保
是以法律協定形式做出承諾,
擔保人向
債權人承擔了一定的義務。義務可以是一種第二位的法律承諾,即在被擔保人(主
債務人)不履行其對
債權人(擔保
受益人)所承擔義務的情況下(違約時),必須承擔起被擔保人的契約義務。
項目投資者作為
擔保人。
項目投資者通過建立一個專門的項目
公司來經營項目和安排融資。利用與
項目有利益關係的第三方作為
擔保人。
分類
國際融資
擔保可分為兩大類:國際融資擔保可以分為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和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
國際融資的信用擔保
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
物權
擔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資產權利或物權、為
貸款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
物權擔保分為
不動產擔保、
動產擔保和收益讓與擔保。
不動產擔保是在土地或
房產等不動產上設定的
擔保物權。在國際融資中,很少使用物權
擔保方式。動產
擔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動產所作履行債務的擔保,分為
動產質押與
動產抵押。動產質押是借款人將動產的占有移交給
貸款人作為履行債務的
擔保,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其債務時,
貸款人可以將已經交其占有的動產申請法院加以拍賣而得到償還。動產
抵押是借款人將動產的所有權憑證移交給貸款人供作
擔保,借款人仍保留對該動產的占有和使用。權利擔保主要是股權擔保、保險單擔保和應收帳款擔保。
擔保形式
保證
即
保證人與
貸款協定中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協商達成的、關於被保證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協定時、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者連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協定。在
銀行業務中,把這種保證契約稱為
保函,即銀行為其客戶向
債權人或其他收益人開立銀行保證書。
安慰信
即
政府或
母公司為下屬機構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而向
貸款方出具的表示願意幫助借款人還款的書面檔案。安慰信最早是為了規避一些國家關於母
公司對子公司
擔保貸款徵稅的規定。安慰信一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只是有道義上的約束力。
備用信用證
它是
擔保人(
開證行)應借款人要求向
貸款人開立的付款憑證,是
信用證的一 種特殊形式,是
信用證的派生。它是美國銀行為了規避美國聯邦法律禁止銀行為其客戶提供
擔保而產生的一種變相擔保。當
貸款人向
擔保人出示該證時,擔保人必須按該證規定的款項支付。備用
信用證實際上是
擔保人以自身的信用向
貸款人承諾對借款人履行債務承擔責任。有關備用
信用證的國際規則有國際商會1993年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和
國際商會1998年的《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
ISP98)。
當事人
一、申請人
又稱為主
債務人或委託人,即國際融資協定中的借款人。他向
保證人提出申請,要求保證人提供保證。
法律特徵
一、獨立性。即保證契約儘管產生於
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基礎契約即國際融資協定,但卻獨立於該契約存在。保證契約與基礎契約項下所分別產生的各當事人
權利和
義務是相互獨立的。
保證人與基礎契約無關,他是否承
擔保證責任,將完全取決於保證契約的自身規定。保證契約的獨立性決定了
保證人不能享有
先訴抗辯權,必須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即使基礎
契約的修改,變更或無效,均不得影響
保證人在獨立保證契約項下應承擔的保證責任。
二、無條件性。
受益人在按照保證契約的要求提出索賠要求以後,
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地承擔賠付責任。不能以任何原因或任何條件未滿足為理由而拒絕支付。
債務履行
1、
保證人向
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
連帶責任,
擔保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
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
債權人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
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抵作價款或者返回。給付定金後,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反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反還定金。
4、按照契約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財產,對方不按照契約的約定給付應付款項超過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按照法律的規定,以該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