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融資擔保

國際融資擔保

國際融資擔保是指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有的資信或資產(物或權利)向外國貸款方承作的還款保證。一般被作為政府或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國際商業貸款的前提條件。分為國際融資的信用擔保和物權擔保兩大類。信用擔保的具體形式包括保證,意願書以及備用信用證等;物權擔保的具體形式分動產物權擔保和不動產物權擔保。國際融資活動中還有些交易或條款類似或在經濟上起擔保作用。如消極擔保條款,準擔保交易,從屬之債等。其歸屬有爭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融資擔保
  • 國際融資:運用各種金融手段
  • 直接融資:國際債券即發行國外債券
  • 間接融資:由貸款國用國家預算資金
國際融資,直接融資,間接融資,融資擔保,物的擔保,人的擔保,分類,擔保形式,當事人,法律特徵,債務履行,

國際融資

國際融資是指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運用各種金融手段,通過各種相應的金融機構而進行的資金融通。隨著國際資本的流動速度的加快,對資金需求的增加,國際融資越來越成為一國融資的重要手段之一。

直接融資

1.國際債券融資:國際債券即發行國外債券,是指一國政府及其所屬機構、企業、私人公司、銀行或國際金融機構等在國際債券市場上以外國貨幣面值發行的債券。 2.國際股票融資:國際股票即境外發行股票,是指企業通過直接或間接途徑向國際投資者發行股票並在國內外交易所上市。
3.海外投資基金融資:海外投資基金融資的作用在於使社會閒散的資金聚合起來,並在一定較長的期間維繫在一起,這對融資者來說相當有益。此外,穩健經營是投資基金的一般投資策略,因而投資基金對資本市場的穩定和發展也相當有益。

間接融資

1.外國政府貸款:外國政府貸款是由貸款國用國家預算資金直接與借款國發生的信貸關係,其多數為政府間的雙邊援助貸款,少數為多邊援助貸款,它是國家資本輸出的一種形式。
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由一些國家的政府共同投資組建並共同管理的國際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旨在幫助成員國開發資源、發展經濟和平衡國際收支。其貸款發放對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對開發中國家提供以發展基礎產業為主的中長期貸款,對低收入的貧困國家提供開發項目以及文教建設方面的長期貸款,對開發中國家的私人企業提供小額中長期貸款。
3.國外商業銀行貸款:國外商業銀行貸款是指從國外一般商業銀行借入自由外匯。它按其期限的長短不同分為短期貸款中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是指企業為了滿足對流動資本的需求或為了支付進口商品的貸款而借入資金的一種銀行信貸

融資擔保

定義: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受益人融資提供的本息償還擔保。
融資方式:包括借款、發行有價債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銀行給予的授信額度等。
向銀行借錢(融資)一般都要求有擔保政府擔保貸款、企業信用擔保貸款、自然人擔保貸款。

物的擔保

主要表現為對項目資產的抵押和控制上,包括對項目的不動產(如土地、建築物等)和有形動產(如機器設備、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的抵押,對無形動產(如契約權利、公司銀行賬戶、專利權等)設定擔保物權等幾個方面,如債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債權人可以行使其對擔保物的權力來滿足自己的債權。物的擔保有以下兩種形式:
抵押。為提供擔保而把資產的所有權移轉於債權人(抵押權人),但是附有一項明示或默示的條件,即該項資產的所有權應在債務人履行其義務後重新移轉於債務人。
擔保。這種形式不需要資產和權益占有的移轉或者所有權的移轉,而是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一項協定。

人的擔保

是以法律協定形式做出承諾,擔保人債權人承擔了一定的義務。義務可以是一種第二位的法律承諾,即在被擔保人(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擔保受益人)所承擔義務的情況下(違約時),必須承擔起被擔保人的契約義務。項目投資者作為擔保人項目投資者通過建立一個專門的項目公司來經營項目和安排融資。利用與項目有利益關係的第三方作為擔保人
商業擔保人。以提供擔保作為一種贏利的手段,承擔項目的風險並
收取擔保服務費用。商業擔保人通過分散化經營降低自己的風險。商業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服務是擔保項目投資者在項目中或者項目融資中所必須承擔的義務。這類擔保人一般為商業銀行、投資公司和一些專業化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擔保一般為銀行信用證銀行擔保
企業融資擔保企業融資擔保

分類

國際融資擔保可分為兩大類:國際融資擔保可以分為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和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
國際融資的信用擔保
國際融資的信用擔保又稱人的擔保,指保證人以自己的資信債權人保證對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責任。擔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法人包括借款人以外的其他公司商業銀行政府、官方信貸機構、中央銀行
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
物權擔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資產權利或物權、為貸款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物權擔保分為不動產擔保動產擔保和收益讓與擔保。不動產擔保是在土地或房產等不動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在國際融資中,很少使用物權擔保方式。動產擔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動產所作履行債務的擔保,分為動產質押動產抵押。動產質押是借款人將動產的占有移交給貸款人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其債務時,貸款人可以將已經交其占有的動產申請法院加以拍賣而得到償還。動產抵押是借款人將動產的所有權憑證移交給貸款人供作擔保,借款人仍保留對該動產的占有和使用。權利擔保主要是股權擔保、保險單擔保和應收帳款擔保。

擔保形式

保證
保證人貸款協定中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協商達成的、關於被保證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協定時、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者連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協定。在銀行業務中,把這種保證契約稱為保函,即銀行為其客戶向債權人或其他收益人開立銀行保證書。
安慰信
政府母公司為下屬機構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而向貸款方出具的表示願意幫助借款人還款的書面檔案。安慰信最早是為了規避一些國家關於母公司對子公司擔保貸款徵稅的規定。安慰信一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只是有道義上的約束力。
備用信用證
它是擔保人(開證行)應借款人要求向貸款人開立的付款憑證,是信用證的一 種特殊形式,是信用證的派生。它是美國銀行為了規避美國聯邦法律禁止銀行為其客戶提供擔保而產生的一種變相擔保。當貸款人向擔保人出示該證時,擔保人必須按該證規定的款項支付。備用信用證實際上是擔保人以自身的信用向貸款人承諾對借款人履行債務承擔責任。有關備用信用證的國際規則有國際商會1993年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和國際商會1998年的《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ISP98)。
信用證信用證

當事人

一、申請人
又稱為主債務人或委託人,即國際融資協定中的借款人。他向保證人提出申請,要求保證人提供保證。
二、受益人
又可稱為債權人,是國際融資協定中的貸款人。
三、保證人
即根據申請人的要求提供保證,與受益人簽訂保證契約的當事人

法律特徵

一、獨立性。即保證契約儘管產生於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基礎契約即國際融資協定,但卻獨立於該契約存在。保證契約與基礎契約項下所分別產生的各當事人權利義務是相互獨立的。保證人與基礎契約無關,他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將完全取決於保證契約的自身規定。保證契約的獨立性決定了保證人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必須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即使基礎契約的修改,變更或無效,均不得影響保證人在獨立保證契約項下應承擔的保證責任。
二、無條件性。受益人在按照保證契約的要求提出索賠要求以後,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地承擔賠付責任。不能以任何原因或任何條件未滿足為理由而拒絕支付。

債務履行

1、保證人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抵作價款或者返回。給付定金後,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反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反還定金。
4、按照契約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財產,對方不按照契約的約定給付應付款項超過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按照法律的規定,以該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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