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融資物權擔保

國際融資物權擔保是借款方與第三方以自己的資產 (特定物或權利) 為貸款債務的履行提供的擔保。它意味著借款方或第三人 (擔保人) 在擔保資產上為貸款人設立了一種物權,稱為擔保物權,貸款方稱為擔保物權人。分為不動產物權擔保和動產物權擔保兩類。不動產物權擔保,是指借款方以土地、建築物等不動產作為履行債務的還款保證而設立的一種擔保方式。一般按約定、檔案或法院宣判而成立,擔保物權的優先順序按照 “成立在先、權利在先” 的原則掌握,執行方式有拍賣、變賣、占有、代物清償、直接抵償等方式。

動產物權擔保,是指借款方以自己或第三人的動產作為履行債務的還款保證的一種擔保方式。動產包括有形動產和無形動產,其成立一般都要求以書面形式為主。大部分占有性擔保物權在擔保物權人占有標的物時即告成立。動產擔保物權的優先順序是: 占有性的按登記在先、權利在先的原則確定; 非占有性的也按登記在先、權利在先的原則確定; 占有性和非占有性的一般原則是成立在先、權利先在; 動產擔保物權優先於其他一切無物權擔保的權利。動產物權擔保的執行方式,有占有、變賣、代物清償或直接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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