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險概念
概念二:一切險(all risk)是海上運輸保險的基本種類之一,是保險人對保險
標的物遭受
特殊附加險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均負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一切險所負責的險別包括
平安險、
水漬險和
一般附加險。貨物因戰爭、罷工、
進口關稅、交貨不到等原因所致的損失,不在一切險的責任範圍以內。投保一切險是投保人因
附加險的種類繁多,為避免遺漏,保障貨物安全而投保的一種安全性較大的險別。通常是在所發運貨物容易發生碰損破碎、受潮受熱、雨淋發霉、滲漏短少、串味、沾污以及混雜污染等情況下投保一切險。
一切險範圍的確認
我國保險業的行政主管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在關於《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一切險”條款解釋的請示》的復函中對一切險承保範圍解釋如下:“
海洋運輸保險‘一切險’是中國人民銀行在《關於下發外幣保險業務類保險條款的通知》中批准執行的。‘一切險’承保的範圍是
平安險、
水漬險及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
部分損失。外來原因僅指偷竊、提貨不著、淡水雨淋、短量、混雜、玷污、滲漏、碰損、串味、受潮受熱、鉤損、包裝破裂、銹損。”
但是,關於復函的效力,相關人士存在質疑。首先,央行的復函既不是
行政法規,也不是部門規章,只是行政部門的一個意見,並非屬人民法院辦案時必須要依據或參照之列;其次,作為保險業的行政主管機關,央行只能對其所屬的
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業務起指導作用,卻並不能幹預保險契約的約束力,更不能強制地自動生成為保險單中的一項
保險條款;再次,作為保險行業的行政主管機關,央行本身並不具備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爭議具體條款進行解釋的權力。
綜上,央行的復函並不能成為保險正確理解
海運保險中的“一切險”人肆意解釋“一切險”承保範圍的依據。
一切險索賠對象
向保險公司索賠
( 1 ) 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2)被保險人必須投保了相關險別;
(3)損失不屬於除外責任;
(4)在保險的責任期限內。
買方向賣方索賠
買方向賣方索賠通常是賣方違反貿易契約中的條款。
向承運人索賠
這種情況下,通常應滿足下列條件:
(2)損壞發生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