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財產一切險

涉外財產一切險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風險和人為的風險,它是涉外財產保險的一種。涉外財產一切險的保障責任範圍很大,其保障除除外責任外的自然災害和一切意外事故引起的損失。目前我國廣泛使用的涉外財產一切險條款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吸收了國外財產一切險條款中的一些基本內容而制訂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外財產一切險
  • 簡介:人力不可抗拒的風險
  • 釋義:專業名詞
  • 涉及行業:保險行業
基本簡介,責任範圍,

基本簡介

涉外財產一切險[1]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風險和人為的風險,它是涉外財產保險的一種。在國外,財產一切險保單大體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工業一切險;第二類是商業一切險;第三類是家庭一切險。目前我國廣泛使用的涉外財產一切險條款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吸收了國外財產一切險條款中的一些基本內容而制訂的。

責任範圍

涉外財產一切險的保險財產範圍,即有關叮保利益以及特約保險的財產和不保的財產,其規定與涉外財產保險基本相同。
涉外財產一切險的保障責任範圍很大,其保障除除外責任外的自然災害和一切意外事故引起的損失。所謂意外事故,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其一,必須是突然的;其二,必須是不可預料的;其三,必須是造成損失的。與涉外財產保險相比較,財產保險的風險是列明的,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保險條款中列明的風險。而涉外財產一切險則相反,其風險沒有列明,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保險單條款中除外責任以外的一切風險。這也就是一切險名稱的由來。
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自然磨損、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熱、自燃、鼠咬、蟲咬、大氣或氣候條件或其他逐漸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財產自身的損失。
2.進行任何清潔、染色、保養、修理或恢復工作過程中因操作錯誤或工藝缺陷引起的損失。
3.電氣或機檢事故引起的電器設備或機器本身的損失。
4,政府或當局命令銷毀財產的損失。
5.貶值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一切間接或後果損失。
6.盤點貨物時發現的缺陷。
7.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蘆席、篷布、茅草、油毛氈做棚頂的罩棚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雨造成的損失。
8.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9.明細表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10.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罷工、暴動、民眾騷動以及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徵用引起的損失。
11.直接或間接由於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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