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
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該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
保險單無效。
保單終止
除非經該公司書面同意,本
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該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份,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該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合理查驗
該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保險財產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該公司要求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該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比例賠償
在發生本保險物質損失項下的損失時,若受損保險財產的分項或總
保險金額低於對應的應保險金額(見四、保險金額),其差額部分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該公司則按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與應保險金額的比例負責賠償。
重複保險
本
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該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
其他責任方時,不論該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該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該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該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該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定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具體條款
第一部分 物質損失
(一)責任範圍
①. 在本
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範圍內,因本
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該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②. 對經本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該公司亦可負責賠償;
③. 該公司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
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但在任何情況下,該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
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
定義
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颱風、
龍捲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
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
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該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因設計錯誤、鑄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2.由於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及其他電氣原因造成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
3.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4.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6.檔案、檔案、帳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9. 除非另有約定,在被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範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10.除非另有約定,在本
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者責任險
(一)責任範圍
1.在本
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本
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該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2.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
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該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該公司亦負責賠償。
3.該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該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
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該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係方或他們所雇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係方或他們所雇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4.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5.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定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定,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總除外責任
在本保險單項下,該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四)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七)
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
免賠額。
特別條款
特別條款適用於本
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衝突,則以特別條款為準。
保險金額
1.安裝工程--保險工程安裝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設備費用、原材料費用、安裝費、建造費、運輸費和保險費、關稅、其他稅項和費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2.施工用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重置同型號、同負載的新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所需的費用;
3.其他保險項目--由被保險人與該公司商定的金額。
(二)若被保險人是以保險工程契約規定的工程概算總造價投保,被保險人應:
1.在本保險項下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
原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儘快以書面通知該公司,該公司據此調整
保險金額;
2.在
保險期限內對相應的工程細節作出精確記錄,並允許該公司在合理的時候對該項記錄進行查驗;
3.若保險工程的安裝期超過三年,必須從本
保險單生效日起每隔十二個月向該公司申報當時的工程實際投入金額及調整後的工程總造價,該公司將據此調整保險費;
4.在本保險單列明的保險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該公司申報最終的工程總價值,該公司據此以多退少補的方式對預收保險費進行調整。
否則,針對以上各條,該公司將視為保險金額不足,一旦發生本
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該公司將根據本
保險單總則中第(六)款的規定對各種損失按比例賠償。
保險期限
1.該公司的
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安工期
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本
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安工期
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2.不論安裝的保險設備的有關契約中對試車和考核期如何規定,該公司僅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試車和考核期限內對試車和考核所引發的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若被保險設備本身是在本次安裝前已被使用過的設備或轉手設備,則自其試車之時起,該公司對該項設備的
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上述保險期限的展延,須事先獲得該公司的書面同意,否則,從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險期限終止日起至保證期終止日止期間內發生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該公司不負責賠償。
(二)保證期物質損失保險:
保證期的
保險期限與工程契約中規定的保證期一致,從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起算,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保證期的保險期限不得超出本
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證期。
賠償處理
(一)對保險財產遭受的損失,該公司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但對保險財產在修復或重置過程中發生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該公司不負責賠償。
(二)在發生本
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的損失後,該公司按下列方式確定賠償金額:
1.可以修復的
部分損失--以將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準。但若修復費用等於或超過被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2項的規定處理。
2.
全部損失或
推定全損--以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準,但該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
委付。
3.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設備項目,若發生損失,該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設備項目的
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4.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該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三)該公司賠償損失後,由該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
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
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1.未經該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該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該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該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該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該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該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五)被保險人的
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被保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該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根據本
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在本
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該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
防損建議,謹慎選用施工人員,遵守一切與施工有關的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四)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該公司,並在七天或經該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該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
實物證據;
4.在保險財產遭受盜竊或惡意破壞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5.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該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檔案後,立即將其送交該公司;
6.根據該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檔案、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保險財產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於其他保險財產中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整並糾正該缺陷。否則,由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