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險

平安險

平安險又稱“單獨海損不賠險”。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主要險別之一。保險人只負責貨物全部損失和特定意外事故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的保險,為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責任範圍最小的一種。保險責任範圍為:(1)海上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2)因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互撞、沉沒、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而造成的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3) 裝卸、轉運時整件貨物的落海損失;(4)避難港的卸貨損失與在避難港、中途港支付的特別費用;(5)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6)契約訂有船舶互撞條款時,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7) 貨物遭受保險責任內危險時,被保險人合理的施救費用。除外責任通常有:(1)被保險人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2)貨物本身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造成的損失;(3)貨物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等造成的損失;(4)戰爭、罷工造成的損失。保險起迄為倉至倉責任。倫敦保險人協會於1982年1月1日修訂頒布的貨物保險條款,以“C”險代表平安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安險
  • 外文名:free of particular average
  • 英文縮寫:FPA
  • 性質:保險
水漬險,一切險,責任範圍,

水漬險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w.p.a./wa)
水漬險的責任範圍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一切險

(all risks)
一切險的責任範圍除包括上列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一般外來風險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如被竊、雨淋、滲漏、碰損、破碎、串味、受潮受熱、鉤損等。不論全損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
上述三種險別都有貨物運輸的基本險別,被保險人可以從中選擇一種投保。
此外,保險人可以要求擴展保險期,例如,對某些內陸國家出口貨物,如
在港口卸貨轉運內陸,無法按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期內到達目的地,即可申請擴展。經保險公司出立憑證予以延長,每日加收一定保險費。
不過,在上述三種基本險別中,明確規定了除外責任。所謂除外責任(exclusion)是指保險公司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損失或費用。

責任範圍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受損貨物殘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復、續運至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其抵達目的地的價值時,視為已經全損。
2、由於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域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個意外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5、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6、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中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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