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動法

國際勞動法,由國際勞工組織召開的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勞動法
  • 提出人:英國的R.歐文和法國的D.勒格朗
這些國際勞工公匪譽謎約和建議書為各國的勞動立法提供了立法標準,對各國的勞動法有很大影響。當國際勞動公約被某一國家確認後,即成為該國勞動法的組成部分,在調整勞動關係方面發揮其作用。歷史沿革 國際勞動立法起源於19世紀初期的歐洲。首創國際勞動立法的思想家是英國的R.歐踏旋糠去文和法國的D.勒格朗,他們提倡制定國際勞動立法,使各國共同遵守法定的勞動標準,以消除國際競爭給工人帶來的不良後果。第一次世界大戰後,1919年參戰國在巴黎簽訂了《凡爾賽和約棄符凝》,其中的第13篇,即“國際勞動憲章”,為國際勞動立法的開展奠定了基礎。在這些檔案的指引下,1919年成立了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從成立以來經歷了3個演變過程:第一階段(1919~1939),它是國際聯盟的一個帶自治性的附設機構;第二階段(1940~1945),它作為一個獨立的國際組織繼續存在;第三階段(1946年到現在),成為聯合國重要的專門機構之一,負責勞動和社會方面的事務。國際勞工組織設有三個常設機構:國際勞工大會、理事會、國際勞工局。國際勞工組織每年都要召開大會,每屆大會幾乎都要通過幾個公約和建議書。這些公約和建議書,即國際勞動立法。國際勞動立法的內容 國際勞動立法的內容和各國的勞動立法一樣,涉及勞動關係的方方面面,主要有:①關於就業與解決失業問題的規定。②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定。③關於工資方面的規定。④關於職業安全和衛生的規定。⑤關於女工保護的規定。⑥關於童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的規定。⑦關於社會保障的規定。⑧關於結社權利的規定。⑨關於協調勞動關係的規定。⑩關於勞工檢查和勞工行政的規定。這些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從不同角度為世界各國的勞動立法提供了參考性規範。國際勞動立法的作用 國際勞動立法不同於各國自己制定的勞動立法,但在促進勞動立法的發展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①對各國勞動立法的制定、完善有重要作用。②有利於勞動力的國際流動。③對改善各國工人的勞動狀況和保障各國人民的民主權利產生了一定影響。但國際勞動立法也存在著不足。由於各會員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工業化程度和生活水平相差很大,勞動標準差別亦很大,這使國際勞動立法很難適應各種不同類型國家的具體條件,因此勞動公約不易為會員國普遍批准,除少數公約有100多個國家批准以外,匙料和多數公約只有半數左右會員國批准,其實施難以得到有效保證。中國與國際勞動立法的關係 中國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創始會員國。從1919~1928年,歷屆國際勞工大會北洋軍閥政府都曾指派駐外使領館人員參加。從1929年開始,國民政府每年都派遣包括政府、僱主和工人三方代表的代表團出席國際勞工大會。從1930年起,達影邀拳國民政府先後批准了14個國際勞工公約,其中包括《農業工人的集會結社權公約》、《工業企業中實行每周休息公約》、《婦女受僱於各種礦場井下工作公約》、《確定準許使用兒童於工業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以及有關海員和裝卸工人的幾個公約。1944年起,中國成為國際勞工組織的常任理事國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83年中國正式恢復了與國際勞工組織的關係,並派代表團參加了這一年召開的第69屆國際勞工會議。中國已批准國際勞動公約24個,其中包括上幾拳乎述14個公約和1987年9月體拘批准的《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1990年9月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和《三方協商以促使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公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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