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函〔2015〕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1月13日
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2 組織體系
2.1 國家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2 地方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3 現場指揮機構
2.4 電力企業
2.5 專家組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3.2 預警
3.3 信息報告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4.2 回響措施
4.3 國家層面應對
4.4 回響終止
5 後期處置
5.1 處置評估
5.2 事件調查
5.3 善後處置
5.4 恢復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6.2 裝備物資保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6.4 技術保障
6.5 應急電源保障
6.6 資金保障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7.2 預案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提高應對效率,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國境內發生的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
大面積停電事件是指由於自然災害、電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壞等原因造成區域性電網、省級電網或城市電網大量減供負荷,對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以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造成影響和威脅的停電事件。
1.4 工作原則
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屬地為主、分工負責,保障民生、維護安全,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電力企業、重要電力用戶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大面積停電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2 組織體系
2.1 國家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能源局負責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組織管理工作。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時,能源局或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按程式報請國務院批准,或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立國務院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支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發展改革委成立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見附屬檔案2。
2.2 地方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要結合本地實際,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
發生跨行政區域的大面積停電事件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需要建立跨區域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合作機制。
2.3 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4 電力企業
電力企業(包括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下同)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構,在政府組織指揮機構領導下開展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電網調度工作按照《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及相關規程執行。
2.5 專家組
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根據需要成立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專家組,成員由電力、氣象、地質、水文等領域相關專家組成,對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技術諮詢和建議。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電力企業要結合實際加強對重要電力設施設備運行、發電燃料供應等情況的監測,建立與氣象、水利、林業、地震、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分析各類情況對電力運行可能造成的影響,預估可能影響的範圍和程度。
3.2 預警
3.2.1 預警信息發布
電力企業研判可能造成大面積停電事件時,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受影響區域地方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並視情通知重要電力用戶。地方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研判,必要時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當可能發生重大以上大面積停電事件時,中央電力企業同時報告能源局。
3.2.2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電力企業要加強設備巡查檢修和運行監測,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並做好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等應急保障準備工作。重要電力用戶做好自備應急電源啟用準備。受影響區域地方人民政府啟動應急聯動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維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氣供熱、商品供應、交通物流等方面的應急準備;加強相關輿情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3 預警解除
根據事態發展,經研判不會發生大面積停電事件時,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
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後,相關電力企業應立即向受影響區域地方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報告,中央電力企業同時報告能源局。
事發地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接到大面積停電事件信息報告或者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上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接到大面積停電事件報告後,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並向能源局報告,同時通報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初判為重大以上的大面積停電事件,省級人民政府和能源局要立即按程式向國務院報告。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根據大面積停電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指揮應對工作。必要時,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發展改革委成立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初判發生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指揮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一般大面積停電事件,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根據事件影響範圍,由事發地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指揮應對工作。
對於尚未達到一般大面積停電事件標準,但對社會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停電事件,地方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情況啟動應急回響。
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造成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2 回響措施
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後,相關電力企業和重要電力用戶要立即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件發展態勢,減少損失。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4.2.1 搶修電網並恢復運行
電力調度機構合理安排運行方式,控制停電範圍;儘快恢復重要輸變電設備、電力主幹網架運行;在條件具備時,優先恢復重要電力用戶、重要城市和重點地區的電力供應。
電網企業迅速組織力量搶修受損電網設備設施,根據應急指揮機構要求,向重要電力用戶及重要設施提供必要的電力支援。
發電企業保證設備安全,搶修受損設備,做好發電機組併網運行準備,按照電力調度指令恢復運行。
4.2.2 防範次生衍生事故
重要電力用戶按照有關技術要求迅速啟動自備應急電源,加強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及時採取防範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4.2.3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啟用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採用多種方式,保障燃氣供應和採暖期內居民生活熱力供應;組織生活必需品的應急生產、調配和運輸,保障停電期間居民基本生活。
4.2.4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單位安全保衛工作,嚴密防範和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對停電區域內繁華街區、大型居民區、大型商場、學校、醫院、金融機構、機場、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車站、碼頭及其他重要生產經營場所等重點地區、重點部位、人員密集場所的治安巡邏,及時疏散人員,解救被困人員,防範治安事件。加強交通疏導,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儘快恢復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嚴厲打擊造謠惑眾、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各種違法行為。
4.2.5 加強信息發布
按照及時準確、公開透明、客觀統一的原則,加強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主動向社會發布停電相關信息和應對工作情況,提示相關注意事項和安保措施。加強輿情收集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穩定公眾情緒。
4.2.6 組織事態評估
及時組織對大面積停電事件影響範圍、影響程度、發展趨勢及恢復進度進行評估,為進一步做好應對工作提供依據。
4.3 國家層面應對
4.3.1 部門應對
初判發生一般或較大大面積停電事件時,能源局開展以下工作:
(1)密切跟蹤事態發展,督促相關電力企業迅速開展電力搶修恢復等工作,指導督促地方有關部門做好應對工作;
(2)視情派出部門工作組赴現場指導協調事件應對等工作;
(3)根據中央電力企業和地方請求,協調有關方面為應對工作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4)指導做好輿情信息收集、分析和應對工作。
4.3.2 國務院工作組應對
初判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時,國務院工作組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傳達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央電力企業貫徹落實;
(2)了解事件基本情況、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應對進展及當地需求等,根據地方和中央電力企業請求,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調運應急物資和裝備、安排專家和技術人員等,為應對工作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3)對跨省級行政區域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
(4)趕赴現場指導地方開展事件應對工作;
(5)指導開展事件處置評估;
(6)協調指導大面積停電事件宣傳報導工作;
(7)及時向國務院報告相關情況。
4.3.3 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應對
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成立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對工作;
(2)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3)研究決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央電力企業提出的請求事項,重要事項報國務院決策;
(4)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5)組織開展事件處置評估;
(6)對事件處置工作進行總結並報告國務院。
4.4 回響終止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由啟動回響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回響:
(1)電網主幹網架基本恢復正常,電網運行參數保持在穩定限額之內,主要發電廠機組運行穩定;
(2)減供負荷恢復80%以上,受停電影響的重點地區、重要城市負荷恢復90%以上;
(3)造成大面積停電事件的隱患基本消除;
(4)大面積停電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處置完成。
5 後期處置
5.1 處置評估
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對事件處置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處置評估報告。鼓勵開展第三方評估。
5.2 事件調查
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查明事件原因、性質、影響範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提出防範、整改措施和處理處置建議。
5.3 善後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儘快消除大面積停電事件的影響。
5.4 恢復重建
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需對電網網架結構和設備設施進行修復或重建的,由能源局或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恢復重建規劃。相關電力企業和受影響區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做好受損電力系統恢復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電力企業應建立健全電力搶修應急專業隊伍,加強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技能方面的人員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動員其他專業應急隊伍和志願者等參與大面積停電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處置工作。軍隊、武警部隊、公安消防等要做好應急力量支援保障。
6.2 裝備物資保障
電力企業應儲備必要的專業應急裝備及物資,建立和完善相應保障體系。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及生產生活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需要。鼓勵支持社會化儲備。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交通應急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根據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規定,有關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應急車輛,保障應急救援需要。
6.4 技術保障
電力行業要加強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制定電力應急技術標準,加強電網、電廠安全應急信息化平台建設。有關部門要為電力日常監測預警及電力應急搶險提供必要的氣象、地質、水文等服務。
6.5 應急電源保障
提高電力系統快速恢復能力,加強電網“黑啟動”能力建設。國家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應充分考慮電源規劃布局,保障各地區“黑啟動”電源。電力企業應配備適量的應急發電裝備,必要時提供應急電源支援。重要電力用戶應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要求配置應急電源,並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應急狀態下能夠投入運行。
6.6 資金保障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國資委、能源局等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各相關電力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大面積停電事件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實施後,能源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本級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能源局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1.大面積停電事件分級標準
2.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
大面積停電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1.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30%以上。
2.省、自治區電網:負荷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30%以上,負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40%以上。
3.直轄市電網:減供負荷50%以上,或6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負荷2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二、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1.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10%以上30%以下。
2.省、自治區電網:負荷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13%以上30%以下,負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16%以上40%以下,負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50%以上。
3.直轄市電網:減供負荷20%以上50%以下,或30%以上6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負荷2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負荷2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5.其他設區的市電網:負荷6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三、較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1.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7%以上10%以下。
2.省、自治區電網:負荷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10%以上13%以下,負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12%以上16%以下,負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20%以上50%以下,負荷1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40%以上。
3.直轄市電網:減供負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3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減供負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5.其他設區的市電網:負荷6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負荷6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6.縣級市電網:負荷15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四、一般大面積停電事件
1.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4%以上7%以下。
2.省、自治區電網:負荷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5%以上10%以下,負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6%以上12%以下,負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10%以上20%以下,負荷1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25%以上40%以下。
3.直轄市電網:減供負荷5%以上10%以下,或10%以上15%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減供負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3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5.其他設區的市電網:減供負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6.縣級市電網:負荷15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負荷15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
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主要由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新聞辦)、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資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林業局、地震局、氣象局、能源局、測繪地信局、鐵路局、民航局、總參作戰部、武警總部、中國鐵路總公司、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組成,並可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增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相關電力企業。
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一、電力恢復組: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水利部、安全監管總局、林業局、地震局、氣象局、能源局、測繪地信局、總參作戰部、武警總部、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等參加,視情增加其他電力企業。
主要職責: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組織電力搶修恢復工作,儘快恢復受影響區域供電工作;負責重要電力用戶、重點區域的臨時供電保障;負責組織跨區域的電力應急搶修恢復協調工作;協調軍隊、武警有關力量參與應對。
二、新聞宣傳組:由中央宣傳部(新聞辦)牽頭,中央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導;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網際網路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三、綜合保障組: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資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能源局、鐵路局、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等參加,視情增加其他電力企業。
主要職責:對大面積停電事件受災情況進行核實,指導恢復電力搶修方案,落實人員、資金和物資;組織做好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及生產生活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維護供水、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設施正常運行;維護鐵路、道路、水路、民航等基本交通運行;組織開展事件處置評估。
四、社會穩定組:由公安部牽頭,中央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能源局、總參作戰部、武警總部等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以及趁機盜竊、搶劫、哄搶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單位的警戒;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等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