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航使用空軍蚌埠機場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航使用空軍蚌埠機場的批覆是中央軍委於1986年04月02日發布,自1986年04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央軍委
  • 發布日期:1986年04月02日
  • 實施日期:1986年04月0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鐵路公路機場用地
  安徽省人民政府、空軍、中國民用航空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關於要求合用空軍蚌埠機場的報告》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民航使用空軍蚌埠機場。機場的使用、管理等均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機場使用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國發〔1985〕143號)執行。
二、建站所需投資由安徽省自籌解決,並納入其基本建設規模。
三、開闢航線問題由民航局按規定另行報批。
四、有關具體事宜請你們協商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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