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航使用空軍朝陽川機場的批覆是中央軍委於1985年04月12日發布,自1985年04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央軍委
- 發布日期:1985年04月12日
- 實施日期:1985年04月1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航空運輸
吉林省人民政府、空軍、中國民用航空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申請利用軍用機場開闢長春-吉林-延吉民用航線的報告》悉。同意民航使用空軍朝陽川機場。現批覆如下:
一、為便於機場的管理、利於戰備訓練和保證軍、民航飛行安全,民用設施要與軍用設施分開建設,自成體系。在機場內新建設施,應根據空軍機場的規划進行安排。
二、使用機型根據機場的設計能力確定,需要部隊提供的保障項目,由軍民雙方商定,並按起飛架次收費。
三、關於具體航線問題,由民航局按規定另行報批。
具體事宜,請吉林省人民政府與空軍、民航局商定。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申請利用軍用機場開闢長春-吉林-延吉民用航線的報告》悉。同意民航使用空軍朝陽川機場。現批覆如下:
一、為便於機場的管理、利於戰備訓練和保證軍、民航飛行安全,民用設施要與軍用設施分開建設,自成體系。在機場內新建設施,應根據空軍機場的規划進行安排。
二、使用機型根據機場的設計能力確定,需要部隊提供的保障項目,由軍民雙方商定,並按起飛架次收費。
三、關於具體航線問題,由民航局按規定另行報批。
具體事宜,請吉林省人民政府與空軍、民航局商定。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