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遷建空軍上海江灣機場的批覆是中央軍委於1986年05月20日發布,自1986年05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央軍委
- 發布日期:1986年05月20日
- 實施日期:1986年05月2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鐵路公路機場用地
上海市人民政府,空軍、海軍: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滬委發235號報告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遷建空軍江灣機場,騰出機場內一萬零八百畝土地和部分軍隊營房移交給上海市,供市政建設使用;由上海市新建一個機場和相應的營房,給軍隊使用。
二、新建機場位置,同意在上海市南匯縣周浦鎮東南七公里附近勘選。其規模與江灣機場等同,場道規格可在原規模基礎上將新建主跑道的長度、寬度和厚度調整為3200×50×0.3米。用地面積控制在五千畝左右。新建機場所需經費、材料、基建計畫指標以及有關征地、動遷等各項工作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所需基建投資規模應納入國家下達給上海市的“七五”基建規模之內。請嚴格按基建程式進行建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有關機場的設計與施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與空軍商定。建設進度根據資金、規模和材料落實情況,在年度計畫中確定。
三、為搞好新機場的建設與江灣機場的搬遷工作,責成上海市人民政府與空軍有關單位組成聯合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領導牽頭,有關單位領導同志參加,負責解決、協調機場遷建中的有關事宜。對部隊由於搬遷而帶來的工作、生活上的實際困難,請上海市人民政府給予照顧解決。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日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滬委發235號報告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遷建空軍江灣機場,騰出機場內一萬零八百畝土地和部分軍隊營房移交給上海市,供市政建設使用;由上海市新建一個機場和相應的營房,給軍隊使用。
二、新建機場位置,同意在上海市南匯縣周浦鎮東南七公里附近勘選。其規模與江灣機場等同,場道規格可在原規模基礎上將新建主跑道的長度、寬度和厚度調整為3200×50×0.3米。用地面積控制在五千畝左右。新建機場所需經費、材料、基建計畫指標以及有關征地、動遷等各項工作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所需基建投資規模應納入國家下達給上海市的“七五”基建規模之內。請嚴格按基建程式進行建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有關機場的設計與施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與空軍商定。建設進度根據資金、規模和材料落實情況,在年度計畫中確定。
三、為搞好新機場的建設與江灣機場的搬遷工作,責成上海市人民政府與空軍有關單位組成聯合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領導牽頭,有關單位領導同志參加,負責解決、協調機場遷建中的有關事宜。對部隊由於搬遷而帶來的工作、生活上的實際困難,請上海市人民政府給予照顧解決。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