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擴建大校場機場的批覆是中央軍委於1985年06月19日發布,自1985年06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央軍委
- 發布日期:1985年06月19日
- 實施日期:1985年06月1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鐵路公路機場用地
江蘇省人民政府、空軍、中國民用航空局:
江蘇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關於請求改造南京大校場機場的報告》和江蘇省人民政府、南京軍區空軍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七日《關於報送擴建南京飛機場的會議紀要和請求早日核批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擴建大校場機場。
二、機場按起降MD-82型飛機的技術要求擴建,考慮到發展,跑道基礎可按起降波音747型飛機的要求進行處理。機場擴建後,產權仍屬空軍。
三、擴建經費,國家投資四千五百萬元,其餘由江蘇省負責籌集。
四、機場擴建工程,場道部分由空軍負責設計與施工,其餘工程由江蘇省負責。
五、有關具體事宜,請你們協商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
江蘇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關於請求改造南京大校場機場的報告》和江蘇省人民政府、南京軍區空軍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七日《關於報送擴建南京飛機場的會議紀要和請求早日核批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擴建大校場機場。
二、機場按起降MD-82型飛機的技術要求擴建,考慮到發展,跑道基礎可按起降波音747型飛機的要求進行處理。機場擴建後,產權仍屬空軍。
三、擴建經費,國家投資四千五百萬元,其餘由江蘇省負責籌集。
四、機場擴建工程,場道部分由空軍負責設計與施工,其餘工程由江蘇省負責。
五、有關具體事宜,請你們協商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