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航使用空軍柳州機場的批覆是中央軍委於1985年08月21日發布,自1985年08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央軍委
- 發布日期:1985年08月21日
- 實施日期:1985年08月2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鐵路公路機場用地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關於申請開放柳州軍用機場的請示》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民航使用空軍柳州機場。
二、為便於機場的管理,保證軍、民航飛行安全,民用設施要與軍用設施分開建設,自成體系。在機場內新建保障設施的建設用地,原則上由空軍根據機場使用情況進行規劃安排。所需經費由柳州市人民政府負擔。
三、使用的機型,由空軍根據場道承載能力確定,並按規定收取起降費。
四、柳州機場產權仍屬空軍,機場的管理由空軍統一負責。
五、開闢航線問題按規定另行報批。
六、有關具體事宜,請你們協商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