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機場淨空保護的通知是中央軍委於1993年12月31日發布,自1993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央軍委
- 發布日期:1993年12月31日
- 實施日期:1993年12月3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國防事務
一、各地區、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規定》,廣泛宣傳保護機場淨空的重要性,增強保護機場淨空的法制觀念,避免破壞機場淨空問題的發生。
二、各地區尤其是各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必須嚴格依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規定》審批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批准修建破壞機場淨空的建築物。
三、為儘快扭轉機場淨空環境惡化的局面,總參和國家計委要組織空軍、海軍、民航總局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等有關方面,對目前機場淨空已遭破壞的軍、民航機場按照有關法規進行必要的整治。對機場周圍在建的和已建成的超高建築物經認真調查,凡是違反《規定》,在機場淨空區域內修建的超高建築物,均視為違章建築,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進行處理;對嚴重超高的建築物在條件許可的範圍內給予清理;對危及飛行安全的要儘快採取有效的清理措施,限期解決;對無法保證飛行安全的要堅決拆除,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積極配合。
四、各級人民政府與軍隊、民航等單位必須從大局出發,加強協商,及時妥善地解決城市建設與機場淨空保護出現的矛盾,確保軍、民航機場淨空不受到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