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民航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是國務院於1988年02月02日發布,自1988年02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8年02月02日
- 實施日期:1988年02月0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航空運輸
一、民航系統要立即開展自上而下、全面深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特別是飛行、機務、航行、通訊、導航、氣象、公安等直接保證安全的系統,要作為重點進行。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查存在問題的處理情況,查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查措施落實情況。通過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要使每個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真正落實崗位責任制;要認真分析安全形勢,找出危及安全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採取堅決有力的措施,使事故隱患徹底排除。在任務繁忙和飛行不正常時,
要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服務的關係,真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嚴防因生產繁忙而忽視安全,因飛行不正常和旅客積壓而忽視安全的現象發生。
二、對民航的運輸飛機要立即進行一次全面的適航性複查。複查的重點是,適航指令、服務通告的執行情況,設備的完整性,嚴格零部件使用時限的管理和報批程式執行情況,以及保留項目的具體情況等。結上述檢查結果要按規定的放行標準進行一次嚴格的評估,對其中不適航的飛機要堅決停飛。特別是對老舊飛機更要認真檢查,從嚴掌握,不合格的要及時淘汰。
三、對民航運營中的飛機,要嚴格規章制度,嚴格放行標準,嚴禁帶危及安全的故障放行飛機,杜絕人為責任事故的發生。各級領導必須在職在位,盡職盡責,一絲不苟。機務值班領導要親臨現場,對日常維修工作進行嚴格的監督和檢查,對發生的問題必須認真處理,要查明原因和責任,採取措施,儘快解決。
四、嚴格飛行技術管理。民航各飛行大隊要在今年第一季度對飛行人員進行一次飛行技術檢查,重點放在各種特殊情況的處置上。發現不符合標準的,必須立即採取停飛或補課措施,絕不允許送人情,照顧遷就。民航各管理局和航空公司要進行督促檢查。
五、民航空勤人員要認真進行飛行準備,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堅持做好.機長在每次飛行前要組織空勤人員熟悉各種情況下的處置程式,研究協作配合方法,要嚴格遵守禁止飛行的禁令。飛行大隊的值班首長要履行職責,督促檢查,如因準備不好而發生問題,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值班領導的責任。
六、加強飛行管制。民航各管理局、省(區、市)局要在春節前夕對各級航行管制員進行檢查摸底,凡不符合條件的,不準上崗執行管制任務。各級值班航行管制員要確切掌握飛行動態,及時向當地空軍通報飛行情況,主動協作配合,正確調配飛行衝突,嚴防空中飛機危險接近。飛行中的飛機遇到特殊情況時,值班航行管制員要採取一切措施,提供一切有利條件,協助機組正確處置。
七、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關於保護機場淨空的規定》,加強對機場淨空的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如需要在機場附近規劃或修建各項工程,必須事先與機場管理機構聯繫,嚴禁修建違反機場淨空標準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各地城建規劃部門要嚴格把關。所有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要對飛行區場地進行經常檢查維護,使其保持安全適用狀態。對邊建設邊使用的機場,要切實加強安全保衛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八、加強民用機場的統一管理,維護機場治安秩序。機場內部各聯檢單位對關係機場秩序和飛行安全方面的問題,要在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航機場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各單位要加強協作,相互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尤其是機場周圍的鄉、鎮和企事業單位,要教育職工、民眾嚴格遵守機場各項安全規定,自覺維護航空運輸安全。未經機場允許,任何人員、車輛嚴禁穿越跑道,對擅自進入跑道而導致飛機復飛或中斷起飛的人員,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盜賣和破壞機場設備、器材、油料的嚴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懲處。
九、在加強飛行安全工作的同時,務必提高警惕,認真貫徹執行民航局頒發的《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規定》。切實加強空防工作和消防工作,確保全全。
十、各級領導要深入現場,了解情況,督促檢查,狠抓安全工作的落實。凡政企分開的地區,民航各管理局,要履行行政職能,對航空公司的飛行組織與實施,進行督促檢查,發現違反規章制度的現象,要從嚴、從速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