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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軍民團結,正確處理軍民關係問題的通知 國發〔1990〕52號
檔案面向對象為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
堅強的軍政軍民團結,是實現中國社會的進一步穩定,順利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保證。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新的歷史時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全國各族人民民眾關心、支持軍隊的各項建設和改革,廣泛開展擁軍優屬活動,盡力為軍隊的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條件;人民解放軍堅決捍衛國家的安全,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維護社會的穩定,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大力開展擁政愛民活動,從而使軍政軍民關係更加密切。但在新形勢下,軍政軍民關係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正確認識和處理軍民關係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於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現就有關問題作出通知。
檔案全文
一、要從國家的根本利益出發,進一步加強國防建設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強柱石。建設好這支軍隊是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全國軍民的共同任務。人民解放軍要明確自己的責任,進一步加強政治建設和軍事訓練,全面提高部隊戰鬥力,擔負起鞏固國防,抵禦侵略,維護社會穩定的重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人民民眾中深入進行國防教育,樹立無軍不安的思想,增強國防觀念。要廣泛開展擁軍優屬活動,把關心、支持軍隊的建設和改革作為自己份內的事,滿腔熱忱地幫助他們解決各種實際問題。國家對軍隊建設十分關心,有關軍隊幹部轉業、戰士退伍、家屬隨軍、子女入學和烈軍屬優撫等,均作出了具體規定和要求,各地要認真執行。隨軍子女在營區駐地就近入學,學校不得向本人或部隊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要積極做好轉業軍人的安置工作,幫助他們解決住房、家屬就業等實際困難。人民解放軍要發揚擁政愛民的光榮傳統,自覺尊重地方政府,體諒地方的困難,支持地方工作,深入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增強軍政軍民團結。
二、要顧全大局,兼顧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
和平建設時期,國家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經濟建設是國防建設的基礎,國防建設是經濟建設的重要保障。要教育廣大幹部、人民民眾和指戰員,正確認識和處理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關係,牢固樹立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兩頭都要兼顧的思想,使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互相促進,協調發展。
軍隊要服從經濟建設大局,積極支持國家的治理整頓和改革開放,參加國家的經濟建設。部隊要在完成戰備訓練任務的前提下,根據部隊的實際情況和技術裝備等條件,支援和參加國家基本建設工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對於地方要求部隊支援的急、難、險、重的任務,要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盡力完成。各部隊要奮勇參加搶險救災,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
各級地方政府和人民民眾要支持和配合部隊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國防施工、營建、生產等各項任務。部隊建設需要徵用的土地、水面,地方政府應儘量給予解決。要確保軍隊車輛正常通行,不論國家投資還是地方集資修建的橋樑、隧道、公路,軍用車輛均免費通行。車站、港口和民航的機場,凡有條件的都要設立軍人售票視窗和軍人候車(船、機)室。對外出執行公務和急需返回部隊執行作戰、搶險及其他重要軍事任務的軍人,可憑證件優先售給車(船、機)票。要認真做好軍隊的物資保障工作。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軍隊的糧食、副食品、燃料和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工作。對飛行、艦艇部隊,軍隊醫院等單位和作戰、調防、執行特殊任務的部隊要優先保證供應。為保證軍隊建設的需要,地方有關部門要做好軍品生產材料的籌措與供應工作,對國家指令下達給軍隊的計畫物資應按計畫切實落實;有關部門應組織各有關企業(工廠、公司)按照國家計畫、軍品價格的規定,積極安排完成軍品生產、訂貨任務。各捷運路、交通等運輸部門要保證軍運物資的及時運輸和安全。
三、要互助互利,照顧軍地雙方的實際利益
在發展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的條件下,軍地雙方要根據在經濟領域協作越來越多的特點,既講相互支援,多盡義務,又要照顧雙方的實際利益。部隊要按總部的有關規定,積極完成義務勞動任務。經批准參加國家和地方投資的經濟建設工程和大型公益事業建設,地方應按規定給予報酬。地方要求駐軍參加公益事業建設,要考慮部隊的實際情況,不能硬性攤派出動人員、車輛和繳納經費等。軍隊在搶險救災中的重大物資、器材損耗,地方政府應從救災經費中給予適當補償。軍隊在進行軍事活動中,要關心民眾利益,加強組織領導,儘量減少人民民眾的損失。因訓練和演習在非軍事用地上構築的各種臨時工事,用後要及時拆除;損壞莊稼、樹木、草場等,要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賠償。地方政府要做好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藉機向軍隊提出不合理的補償要求。
四、要平等協商,妥善處理軍民矛盾和糾紛
無論對歷史遺留的問題或遇到新的矛盾,地方政府和軍隊都應從大局出發,統籌兼顧,實事求是,平等協商,妥善解決。軍民之間發生糾紛,軍地雙方應互通情況,互相協商,指定領導幹部和有關部門負責處理,並採取得力措施平息事態。對於重大的軍民糾紛,軍地雙方應共同組織調查,及時查明原因,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妥善解決。要警惕壞人趁機挑撥,激化矛盾。對那些縱容和擴大事態者,要嚴肅處理。軍隊和地方都要主動做好工作,預防軍民糾紛的發生和激化。處理軍民糾紛,軍地雙方都要嚴於律己,積極做好工作,實事求是地承擔責任,認真進行自我批評,主動搞好團結。
軍隊的警衛、執勤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要提高警惕,忠於職守,態度和藹,文明禮貌。軍事管理區和軍事禁區應設有明顯的標誌和通告。軍事管理區和軍事禁區以外的人員,未經允許不準進入上述區域;對未經允許強行進入的人員要進行教育、勸阻;對無理糾纏、毆打執勤人員、搶奪武器的,要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軍隊進行實彈訓練和軍事演習時,要做好安全宣傳和警戒工作,並與地方有關部門取得聯繫,採取嚴密的安全措施,防止誤傷民眾;對不顧警戒,不聽勸阻進入射擊場、演習區、訓練場、機場跑道等危險區的人員,當地公安機關和軍隊可對其採取強制撤離措施。
五、要依法辦事,維護軍民雙方的合法權益
軍民關係方面凡有法律規定的,雙方都要嚴格遵守。涉及法律問題的軍民關係問題,應依照法律程式進行處理。這樣,不僅有利於分清是非,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而且有利於促進軍民團結。軍隊與地方發生經濟、民事糾紛,通過協商仍得不到圓滿解決時,可由仲裁機關調解、裁定,或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軍地雙方都要認真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協定、決定、裁定和判決,並做好民眾和軍人的工作,防止擴大事態。
人民民眾要尊重軍人。不得向軍人尋釁鬧事,不得謾罵、侮辱、毆打軍人。如有違犯者,情節輕微的,所在單位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軍人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特別是在武器遭到搶奪、生命安全受到威脅、警衛目標被破壞時,有權依法實施正當防衛。各地供水和供電部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保證軍隊各級指揮機關、機場、軍港、試驗基地以及其它軍事要地的水電供應,不得無端或藉故停水、停電,嚴禁利用職權索要錢物。對違反國家規定,給國防建設造成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軍隊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礦山、林地、灘涂、水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蠶食、搶占和偷拿、哄搶部隊的生產成果,如有違犯者,由當地法務部門依照有關法規懲處。
軍隊要教育幹部戰士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規定,尊重和愛護民眾,不得侵害民眾的利益,違者要嚴肅處理。軍人在營區外違反紀律時,地方單位和民眾有責任予以勸阻、制止,或送交軍人所在單位、當地警備(衛戍)區司令部及時處理,不得扣留、關押軍人。軍人違法犯罪,由軍隊政法部門依法處理,被害人及其親屬應按照法律程式追究違法軍人個人的責任,不得到部隊鬧事,或以其他方式擾亂部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正確地解決軍政軍民關係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關鍵在於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要建立健全軍地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軍政軍民關係中的問題。對於重大的軍政軍民關係問題,軍地領導同志要親自過問,調查研究,協商解決。地方政府和駐軍部隊,都應按本通知的精神定期檢查軍民關係的情況,好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表彰,差的要批評教育。
“軍民團結如一人,試看天下誰能敵?”各級地方政府、人民民眾和部隊廣大指戰員要在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緊密團結,同心同德,為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全國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推動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而努力奮鬥。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