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新建許家坪民用機場的批覆是中央軍委於1986年12月10日發布,自1986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央軍委
- 發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
- 實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鐵路公路機場用地
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國民用航空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關於遷建恩施民用機場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新建許家坪民用機場。
二、機場場址確定在恩施市北郊的許家坪至朱家坳之間。
三、機場規模按三級機場、供安-24等類型飛機起降的技術要求進行設計、建設。
四、機場建設投資,由國家在“七五”計畫內定額補助一千五百萬元包乾使用,其餘由湖北省自籌解決。
五、許家坪機場建成後,原有恩施機場報廢,土地交地方政府安排使用。
六、具體事宜,請商有關部門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關於遷建恩施民用機場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新建許家坪民用機場。
二、機場場址確定在恩施市北郊的許家坪至朱家坳之間。
三、機場規模按三級機場、供安-24等類型飛機起降的技術要求進行設計、建設。
四、機場建設投資,由國家在“七五”計畫內定額補助一千五百萬元包乾使用,其餘由湖北省自籌解決。
五、許家坪機場建成後,原有恩施機場報廢,土地交地方政府安排使用。
六、具體事宜,請商有關部門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