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新建深圳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新建深圳民用機場的批覆是中央軍委於1987年05月21日發布,自1987年05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央軍委
  • 發布日期:1987年05月21日
  • 實施日期:1987年05月2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鐵路公路機場用地
  廣東省人民政府、中國民航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轉報關於深圳國際機場工程項目建議書的報告的請示》和廣東省計委一九八七年四月二日《關於深圳機場工程項目建議書(選址)的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新建深圳民用機場。
二、建設規模終期可按國際機場規劃,但分期建設。第一期工程按使用MD-82類型飛機的技術要求建設,跑道厚度可按波音747飛機要求設計。
三、機場場址,以后海灣白石洲場址為被選方案,由深圳市組織專家繼續進行論證、比較後,報國家計委、總參審定。
四、建設投資,以深圳市自籌和利用外資為主,國家在“七五”末期或“八五”初期安排五千萬元。按基建程式審批後,自籌和利用外資部分可先行建設。
五、具體事宜請商有關部門解決。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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