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基本建設計畫管理的幾點意見

四川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基本建設計畫管理的幾點意見

國務院關於《加強基本建設計畫管理、控制基本建設規模的若干規定》已印發各地。現根據我省情況,對進一步加強地方基本建設計畫管理的問題,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結合國務院檔案一併研究執行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1-05-26
【生效日期】1981-05-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基本建設計畫管理的幾點意見
(1981年5月26日川府發〔1981〕183號)
國務院關於《加強基本建設計畫管理、控制基本建設規模的若干規定》已印發各地。現根據我省情況,對進一步加強地方基本建設計畫管理的問題,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結合國務院檔案一併研究執行
一、基本建設要堅持量力而行。經過兩年來的調整,我省地方基本建設在調整投資方向、提高投資效果、提高竣工率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由於受“左”的影響,一些項目在缺乏資金和物資保證,也沒有很好地進行產、需平衡和市場調查的情況下,倉促決定上馬,攤子鋪得太大,超過了財力和物力的可能。一九八0年地方建設項目達到四千五百多個,比正常年份多了兩千多個。除一九八0年已經完成和決定停緩建的外,還要結轉到一九八一年以後才能建成的有兩千三百多個,全部建成還需安排投資二十一億多元,按目前每年的投資水平計算,即使一個新項目也不上,還要四至五年才能搞完。因此,近幾年對新上項目要十分慎重,一般不要安排新的大型項目。對在建項目,也要按照最近國家計委、建委、財政部〔81〕建發綜字100號《關於制止盲目建設、重複建設的幾項規定》的要求繼續清理。凡屬於“十二個不準搞”的項目,要立即停下來。屬於應該繼續建設的項目,一定要認真按照資金、物資的可能和建設條件,分類排隊,一批一批地建設。首先要集中力量抓好能儘快投產、掃尾見效項目的建設,使之交付使用,發揮作用。
二、一切基本建設項目都要納入計畫,嚴禁搞計畫外工程。按照國家計委、建委、財政部計計〔1978〕234號檔案附屬檔案五《關於基本建設投資和各項費用劃分的規定》明確的範圍,凡是屬於基本建設範圍的,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不含科技三項費用安排的中間試驗和新產品試製的基本建設資金),都要統一納入全省的基本建設計畫。地區、部門、企業的自有資金基本建設,要嚴格控制在省下達的控制指標內,不得突破。當前,除住宅、中國小校、衛生設施、商業和服務網點、城市道路建設等,由地區、部門在省安排的控制指標內具體落實到項目上,水利建設項目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外,其餘項目的計畫都由省按項目統一下達。
三、嚴格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許可權,認真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事。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的審批,大中型項目按國家的規定程式,依次報請國家計委審批。小型項目中,投資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工業、交通項目和專業醫院,投資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設施(包括冷庫、百貨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體育館、水廠)和農業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由省級主管部門和市地州編制計畫任務書,按省計畫部門審批。所有建設項目都必須有批准的初步設施和總概算,才能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已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要根據開工前的準備情況,由基本建設管理部門進行排隊,具備施工條件的發給開工許可證。凡未持有開工許可證的,施工部門不予施工,銀行不予撥款和貸款。違反程式、規定,亂上項目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責任。
集體所有制自籌項目(含公社工業在內)除屬於生產規模小,不影響國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原、燃材料平衡的項目(見會表),可由市、州、州進行審批。屬於完成計畫上調或協作任務後,還有富餘的農副產品,可安排小型加工企業的(如水果、蔬菜罐頭等)需經產品歸口部門簽注意見後,由市、地、州審批外,其他項目,也應按基本建設程式,經審查批准後再進行建設。屬於長線產品或與大廠爭原材料的,暫不安排建設。
四、加強基本建設計畫管理。經過批准的基本建設計畫,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不能擅自擴大建設的規模,隨便改變建設內容,任意增加單項建設工程。執行中確實需作調整的,要報經原批准和下達計畫的部門同意;未經批准,自行變更計畫的,建設銀行有權停止撥款。
五、用於建設的各種自有資金,來源要正當,不能挪用生產資金搞基本建設,更不能採用硬性和變相向企業攤派、向社員平調等辦法籌集資金。一切自籌基本建設資金都要存入建設銀行監督撥付,堅持先存後用。
六、合理使用各種資金。屬於國家規定的各種專用資金和事業費,應按規定用途使用,確有多餘需要用於基本建設的,應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和計畫部門平衡後再安排。項目要按基本建設程式進行管理。
七、妥善處理好停、緩建項目的遺留問題。今年已明確停、緩建的一百二十多個項目和沒有列入計畫的項目,要停止購置設備、材料,停止進入和徵用土地。工程需要搞到一定部位的,屬於省安排的項目,仍由省負責安排;屬於只需支付留守人員費用的,應按照國家計委、建委、國務院清辦、財政部、建設銀行總行〔81〕建發綜字第22號文及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對停、緩建項目已安裝使用的設備要進行清點,已完工的單項工程要儘快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已建成的建築物要儘量利用起來。屬於市、地、州和部門自行安排項目停建後的遺留問題,由原下達計畫的機關按國家計委等五個單位〔81〕建發綜字第22號檔案的精神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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