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5年8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15〕80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加快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嚴格煤礦安全準入、深化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和水害治理、全面普查煤礦隱蔽致災因素、大力推進煤礦“四化”建設、強化煤礦礦長責任和勞動用工管理、落實煤礦安全監管責任和加強煤礦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提高煤礦應急救援科學化水平9部分20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本實施意見由四川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川辦發〔2015〕80號
  • 印發時間: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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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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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川辦發〔2015〕80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努力實現我省煤炭工業安全發展、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快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
(一)明確關閉對象。
加大9萬噸/年及以下小煤礦關閉力度,重點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加快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一律依法予以關閉:〔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國土資源廳、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1)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生產的;
(2)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或1周年內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累計死亡3人及以上的;
(3)超層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資源枯竭的;
(4)建設礦井建設期間非法違法組織生產的;
(5)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建設的;
(6)採用國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後工藝開採,經停產整頓,在限定時間內仍未實現正規開採的;
(7)經停產整頓,在限定時間內沒有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
2.煤礦存在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衝擊地壓、水患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應予關閉的。〔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大煤礦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力度,為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必要經費支持;省級財政在煤礦整頓關閉,煤礦瓦斯、水害治理,煤礦機械化、標準化建設等方面給予資金支持。省直有關部門要積極對接爭取國家投入,重點支持煤礦企業安全技術升級改造。要著力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突出投入重點,完善投入方式,有力支持煤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開展。〔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省能源局,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嚴格煤礦安全準入
(三)嚴格煤礦建設項目核准和資源配置。
1.規範建設項目安全核准、項目核准程式。未通過安全核准的,不得通過項目核准;未通過項目核准的,不得頒發採礦許可證。(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國土資源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嚴格建設項目核准條件。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產能力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一律停止核准生產能力15萬噸/年以下的改擴建(含資源整合)礦井;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產能力90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對地質勘探程度詳查以下或不具備機械化開採條件的煤礦建設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礦井)一律不予核准。對現有煤與瓦斯突出和衝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的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再核准擴大生產能力,2015年底前對其生產能力重新核定,核減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礦井的生產能力。(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嚴格資源配置。煤與瓦斯突出煤層、容易自然發火煤層、有衝擊地壓、水文地質條件極複雜等災害嚴重的煤炭資源,一律不再配置給生產規模30萬噸/年以下小煤礦開採;9萬噸/年及以下不具備機械化升級改造條件的礦井一律不再新配置資源;地質勘探程度詳查以下,煤層厚度低於0.4米,煤層傾角大於60度且煤層采高低於1.0米等開採難度大、難以實現機械化開採的資源不再向煤礦配置,但作為突出煤層保護層開採的除外。(國土資源廳、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嚴格煤礦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準入。嚴格執行採掘頭面核定、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井下生產布局以及生產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規範和標準,嚴禁使用國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採煤工藝、支護方式及設備。淘汰前進式採煤法,採煤工作面嚴禁採用多支巷、巷柱式、倉儲式等非正規採煤方法進行開採。〔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嚴格煤礦企業和管理人員準入。
1.嚴格煤礦企業準入。不具備相應災害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申請開採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煤層易自燃、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等煤炭資源的,不得通過安全核准,不得兼併重組其他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無相應災害等級施工資質和業績的煤礦建設施工企業,不得施工具有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煤層易自燃、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等災害的煤礦建設項目。(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嚴格管理人員準入。從事煤炭生產的企業必須有具備相關專業和實踐經驗的管理團隊,煤礦必須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並按規定培訓合格,以及配齊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經歷。否則,責令停產整頓並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鼓勵煤礦專業化安全託管。鼓勵專業化安全管理團隊和優勢煤炭企業以託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礦,提高小煤礦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託管雙方必須簽訂協定或契約,明確相關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煤礦安全託管後,委託方(託管煤礦)與承托單位均承擔安全生產責任。(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建立煤礦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承諾和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制度。開展安全誠信評估和安全誠信示範企業創建活動。實施煤礦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定期公布煤礦安全生產信用分類信息。(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深化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和水害治理
(六)加強瓦斯基礎管理。
1.建立完善煤礦瓦斯防治機制。(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財政廳、省地稅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為第一行政副職;高瓦斯礦井必須設定獨立通風機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設定防突機構(可與通風機構合併);瓦斯礦井按噸煤不低於15元,高瓦斯礦井按噸煤不低於30元,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按噸煤不低於50元的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其中用於瓦斯治理的費用不得低於所提取費用的50%。未達到上述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嚴肅查處。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嚴格落實瓦斯治理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所有礦井必須確保瓦斯監控系統運轉正常,每個採煤和掘進工作面必須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跟班作業;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停產撤人,查明原因,落實防範措施。否則,責令停產整頓並依法處理。
2.加強瓦斯抽采利用。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按規定建立固定瓦斯抽放系統,切實做到應抽盡抽,抽采達標;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促進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財政補貼、稅費優惠、發電上網等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四川能源監管辦,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深化煤礦水害治理。縣級人民政府和省屬重點煤礦企業組織進行區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制定區域性煤礦水害普查治理實施方案,對每個煤礦的採煤和掘進工作面、老空區積水劃定警戒線和禁采線。煤礦企業要建立防治水機構,配齊防治水人員,嚴格落實《煤礦防治水規定》各項要求。〔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國土資源廳,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全面普查煤礦隱蔽致災因素
(八)強制查明隱蔽致災因素。煤礦企業必須查明開拓開採範圍內的瓦斯、水、火等隱蔽致災因素和有關開採條件,未查明的,必須運用物探、鑽探等綜合勘探技術進行補充勘探,否則不得繼續建設和生產。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等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應及時修編相應的地質報告。〔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國土資源廳,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六、大力推進煤礦“四化”建設
(九)推進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大力推進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工作,大力推進安全質量標準化示範礦井建設。地方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對達到二級以上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鼓勵政策措施。〔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加快推進煤礦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建設。
1.制定我省煤礦機械化改造提升條件和標準,鼓勵和扶持30萬噸/年以下的小煤礦機械化改造。對機械化改造提升達到產業政策規定的最低規模的產能,通過省直有關部門核定認可,不受生產能力提升年限、檔次及資源服務年限的限制。對實施機械化改造提升的礦井,符合資源配置政策和條件的,可以增配資源。對現有未實現採掘、運輸機械化的煤礦必須有計畫、有步驟在2020年底前完成機械化改造。(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國土資源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簡化機械化改造審批程式。煤礦在現有生產系統和資源範圍基礎上實施機械化改造的,需編制機械化改造方案(設計),改造工程竣工後,提升的能力可通過生產能力核定予以認可,不再履行煤礦基本建設程式。(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加強煤礦“四化”建設技術服務。加強科技研發和推廣運用。加強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宣傳,加強科研院所、設備生產商與煤礦企業對接,鼓勵其採取多種方式合作。產煤縣(市、區)要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介機構或大型煤礦企業在當地設立技術服務機構或建立煤礦專家團隊,採取政府或企業購買服務的方式,為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生產特別是煤礦“四化”建設提供技術服務。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產煤縣(市、區)原則上要在本區域內建立煤礦技術服務機構,加快川南、川東片區防突實驗室建設,為煤礦瓦斯災害治理提供技術支持。〔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強化煤礦礦長責任和勞動用工管理
(十二)嚴格落實煤礦企業主體責任。煤礦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和煤礦業主、礦長必須嚴格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嚴禁層層轉包、“以包代管”;嚴格按照批准的區域正規開採,不得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核定範圍組織生產;礦井圖紙與井下實際相符,不得隱瞞安全生產真實情況,不得逃避監管,嚴格執行上級安全監管監察指令。凡違反上述規定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國土資源廳,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規範煤礦勞動用工。煤礦企業要與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職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煤礦企業應按規定做好用工登記,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嚴禁使用包工隊或將井下工程、採掘工作面進行承包、轉包或租賃,杜絕“以包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保護煤礦工人權益。煤礦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定節假日制度和工時制度,為職工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完善粉塵防護設施;開展職業衛生培訓,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生產礦井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將職業衛生納入建設項目“三同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提高煤礦工人素質。推動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政策,加快煤礦專業技能人才培養。統一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建立統一考試題庫和考核檔案,嚴格教考分離、嚴格實際操作考核。所有煤礦從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堅持分工種、分崗位培訓,所有新工人、轉崗、輪崗人員必須簽訂“師帶徒契約”,徒弟在師傅帶領下在崗操作不少於4個月。嚴厲打擊無證、持假證上崗。強化基層班組建設,規範區隊長、班組長選拔任用,班組長每年復訓時間不少於24學時。將煤礦農民工培訓納入各地促進就業規劃和職業培訓扶持政策範圍。(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八、落實煤礦安全監管責任和加強煤礦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十六)落實分級屬地監管責任。按照分級屬地監管原則,各產煤市(州)、縣(市、區)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強化“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市(州)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域內所有煤礦(含國有重點煤礦)實施安全監管,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對行政區域內除市屬及以上的其他煤礦實施安全監管。要按照煤礦管理許可權落實停產整頓(含主動停工停產)煤礦的監管責任人和復工復產驗收部門。省煤炭產業集團、省古敘煤田公司所屬礦井停產整頓後復工復產由省煤炭產業集團、省古敘煤田公司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董事長、總經理共同簽字;其餘市屬及以上煤礦由市(州)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其他煤礦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對不履行或履行監管職責不力的,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明確部門安全監管職責。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嚴格煤礦建設項目核准、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嚴格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嚴格生產能力、採煤和掘進工作面、入井人數等核定,加強煤礦從業人員培訓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嚴肅查處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執行礦產資源規劃、煤炭國家規劃礦區制度,嚴厲打擊煤礦無證勘查開採、以硐探坑探為名實施井下開採、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公安部門要嚴格煤礦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存儲、領用、清退的監督管理,對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停止審批購買民用爆炸物品;供電部門要加強煤礦安全供電管理,不得隨意停止煤礦供電,嚴禁向非法煤礦供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煤礦企業規範勞動用工管理,依法查處煤礦企業非法用工和欠薪行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煤礦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會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強化對煤礦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的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煤礦企業工商營業證照的登記管理工作。(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國土資源廳、公安廳、四川能源監管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嚴肅煤礦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責任追究。煤礦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必須依法依規追究企業主體責任和中介機構相關責任,同時嚴肅追究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監察廳、公安廳、省總工會,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加強煤礦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煤礦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提高人員、經費、裝備保障水平,確保煤礦安全監管職責履行到位。各產煤縣(市、區)按規定配齊煤礦安全監管人員並嚴格管理,強化對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建設或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核定範圍組織作業等行為的監督查處。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產煤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配備總工程師和具有煤礦主體專業的安全監管人員。〔有關市(州)黨委、人民政府及其機構編制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九、提高煤礦應急救援科學化水平
(二十)加快煤礦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1.加快區域應急救援基地和地方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依託省屬重點煤礦企業,在川南、川東、川西、川北、攀西、成都地區建立6個省級區域礦山應急救援基地,為區域煤礦應急救援提供服務;各產煤市(州)、縣(市、區)應建設煤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其運行維護費用由當地財政給予支持。〔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煤礦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單獨設立專職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必須與就近的專職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服務協定,並建立兼職救護隊,救援人員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煤礦企業必須制定應急預案,建立統一的生產、通風、安全監控調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演練。(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煤礦應急救援裝備建設。煤礦要按規定完善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系統,配備井下應急廣播系統,儲備自救互救器材。推廣使用能夠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進設備、煤礦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供電等設備和移動平台,以及遇險人員生命探測與搜尋定位、災害現場大型破拆、救援人員特種防護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裝備。(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加強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和統籌協調。建立完善煤礦應急救援快速反應協調機制。發生煤礦事故後,各級黨委、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要按照《四川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暫行規定》有關要求,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發生較大及以下事故的,成立由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指揮長的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成立由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指揮長的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指揮搶險救援。在煤礦搶險救災中犧牲的救援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為烈士。〔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省衛生計生委、民政廳,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本實施意見由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負責解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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