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廣告宣傳精神文明規範標準

《四川省廣告宣傳精神文明規範標準》是於1996年4月22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廣告宣傳精神文明規範標準
  • 實施時間:1996年4月22日
  • 發布單位:82103
  • 發布時間:1996-04-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具體內容,

檔案內容

四川省廣告宣傳精神文明規範標準
(1996年4月22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的規定,制定本規範標準。
第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發布者在從事廣告活動中,要體現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的基本要求,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過程中,注重精神文明建設,注重社會效益。
第三條加強廣告市場精神文明建設的根本目的,是促進廣告市場的繁榮、健康發展,促進廣告業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滿足人民民眾的物質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服務。
第四條本標準適用範圍包括在本省下列媒體發布的各類廣告:
(一)利用報紙、期刊、圖書、名錄、導遊圖集、畫冊、掛曆、檯曆、圖片、圖卡、票證等各種宣傳品刊登的廣告;
(二)利用廣播、電影、電視、錄像、幻燈、電子顯示屏及電子計算機網路等播映的廣告;
(三)利用戶外各種建築物、公共設施或空間設定的各種廣告;
(四)利用文化、體育、娛樂、商業、服務、旅遊及博物館等場所內外設定、張貼的廣告;
(五)利用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六)通過郵局寄的各種廣告宣傳品;
(七)印刷在各種商品上或隨商品出售、饋贈、散發的廣告宣傳品及產品說明書;
(八)在各種文化、娛樂場所設定的文藝廣告;
(九)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設定、張貼、散發的廣告。
第五條廣告宣傳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條第一、二、四款。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廣告不得刊播、設定、張貼、散發: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不完整、不規範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圖案的;
(三)涉及港台名稱時,給人造成主權國家印象的;
(四)醜化、影射、誹謗、侮辱我國歷史著名人物的;
(五)使用禁止演唱的歌曲作為背景音樂的。
第六條廣告宣傳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條第七款。不允許下列內容發布:
(一)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二)褻瀆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的;
(三)違反民族宗教政策的;
(四)在廣告中宣揚有神論的。
第七條廣告宣傳內容要科學,不得誇大、虛假,不得有迷信、荒誕的內容,不得宣傳偽科學。
第八條廣告宣傳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條第五款,應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樹立新的社會風尚,不得出現在公共場合打鬥圍觀、亂扔廢棄物、踐踏綠地、毀壞花草樹木、妨礙交通、燃爆竹等內容。
第九條廣告宣傳要尊重婦女,下列內容、畫面、形象不得出現:
(一)歧視、侮辱婦女;
(二)婦女模特裸露明顯;
(三)不恰當地渲染描述女性生理反映;
(四)使用不健康、不正常的女性形象。
第十條廣告宣傳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條第六款,有下列內容的廣告不得發布:
(一)追求過份感官刺激的;
(二)直接描寫或暗示性行為、性心理、生殖器官、性挑逗,誘發產生不健康意識;
(三)具體描寫、形容與性行為有關的用品、產品、藥品、滋補品的特性、功能,以此誘導消費者的;
(四)通過介紹性行為或標有“兒童不宜”等字樣達到經營目的的;
(五)可能導致危險或不良行為產生,誘發犯罪的。
第十一條廣告宣傳內衣、內褲商品不得有下列內容出現:
(一)男女模特著內褲出現於畫面;
(二)女模特著內衣過於薄透;
(三)通過暗示性行為介紹、推銷男女內衣、內褲;
(四)比基尼泳裝的使用與宣傳的產品、畫面無任何關係。
第十二條廣告宣傳要尊重生產力發展水平,適應多數人的消費水平和消費心理,正確引導大眾消費。不應有下列問題出現:
(一)渲染、誘導與現階段多數人不相適應的高消費;
(二)直接或間接宣揚享樂主義、貴族化生活方式;
(三)使用表現封建帝王、貴族、大亨等特徵的名稱;
(四)商品名稱與商品的實際環境不符;
(五)誘導人們在消費中可能採取不良行為。
第十三條兒童廣告必須有利於兒童的身心健康,有利於兒童優秀思想品德的樹立和培養,不適於兒童使用的產品廣告,不得有兒童參加演示;廣告中出現的兒童和家長形象,應表現出良好的思想道德修養。以下兒童廣告不得發布:
(一)有損兒童身心健康或道德品質的;
(二)不利於兒童對長輩和他人尊重或友善的;
(三)不利於父母、長輩對兒童的言行進行正確教育的;
(四)可能引發兒童任何不良事故的行為的;
(五)利用超出兒童判斷力的描述,使兒童誤解或變相欺騙兒童的;
(六)畫面出現青少年及兒童吸菸、飲酒形象的。
第十四條廣告宣傳要尊重和弘揚祖國優秀的傳統文化,要按規範要求正確使用祖國的語言文字,大力推廣國語。不應出現以下內容:
(一)為達到某種宣傳效果、追求經濟效益故意使用錯別字;
(二)廣告道白用地方語言代替國語;
(三)語音港台化、洋化對祖國語言文字有不良影響;
(四)貶低、醜化、否定祖國傳統文化;
(五)擅改成語,編造不恰當的諧音成語;
(六)使用違反語言文字規定的繁體字、異體字。
第十五條廣告用字必須符合國家制定的文字標準:
(一)繁簡字以1986年10月10日經國務院批准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為準;
(二)異體字中的正體字以國家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的選用字為標準。《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與《簡化字總表》不一致的,以《簡化字總表》為準;
(三)印刷用字以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新聞出版署1988年聯合發布的《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為準;
(四)使用漢語拼音要以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1988年發布的《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為標準,漢語拼音應與漢字並用,不得僅用漢語拼音。
第十六條不符合規範標準的廣告用字,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使用:
(一)建國前書寫並沿用至今的老字號牌匾用字;
(二)文物古蹟中原有的文字;
(三)已註冊的商標定型字;
第十七條廣告要額觀公正宣傳國內外商品,杜絕崇洋媚外、貶低民族工業產品的現象。下列內容不得出現:
(一)通過商品對比抬高國外商品,貶低民族工業產品;
(二)誘導消費者對外國商品盲目崇拜,淡化民族工業產品的情感;
(三)對民族傳統產品冠以“西式”招牌;
(四)非中外合資企業隨意打出“中外合資”等招牌,欺騙消費者。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範標準,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罰。
第十九條本標準由省政府新聞辦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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