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的意見

2014年11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4〕65號印發《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的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對象、政策扶持、工作要求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的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號:川府發〔2014〕65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1月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的意見
川府發〔2014〕65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鼓勵引導全省個體工商戶現代企業轉型,增強市場競爭力,激發發展新動力,促進全省民營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轉型升級,現就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十屆三次、四次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健全完善政策扶持體系,大力支持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以下簡稱“個轉企”),提高企業質量效益,推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進一步最佳化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和市場主體結構,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個轉企”是指個體工商戶以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為基礎,依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申請登記為私營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制企業)組織形式的轉換。在實施“個轉企”工作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類指導,科學推進。遵循市場規律,結合產業特點和市場主體實際情況,分類指導、積極穩妥、有序推進。對產值和規模較大的個體工商戶,加快促進轉型;對有一定實力但對“個轉企”有顧慮的個體工商戶,積極引導扶持;對規模較小但成長性良好的個體工商戶,加強培育。
(二)政策引導,主體自願。堅持改革創新,最佳化審批服務,強化政策支撐,加大宣傳力度,積極引導扶持“個轉企”。在實施過程中充分尊重個體工商戶意願,不下“硬任務”,注重激發其內在動力,讓轉型主體多受益,不增加轉型企業的負擔。
(三)部門協作,注重實效。加強部門分工協作,最佳化審批服務,強化市場監管,規範市場秩序,積極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建立轉前、轉中、轉後服務機制,落實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困難和問題,推動“個轉企”工作順利實施。
三、主要對象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工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倉儲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及其他未列明行業的,根據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從業人員等指標,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制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符合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的個體工商戶。
(二)產值較大的製造業和規模較大的服務業個體工商戶。
(三)經稅務部門核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四)法律法規要求特定行業經營應具備企業組織形式,目前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確定本地區“個轉企”的重點行業和具體標準。
四、政策扶持
(一)便捷準入服務。
1.工商登記程式。“個轉企”可以按照變更程式辦理。申請人應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申請書》。升級企業投資者至少包含1名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2.名稱登記。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和行業特點。個體工商戶轉型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允許繼續使用原登記字號(合夥企業在組織形式後標註“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有限合夥”字樣);個體工商戶轉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允許沿用其原名加“有限公司”,或者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其他名稱。
3.註冊資本登記。對個體工商戶轉為有限責任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出資期限的限制;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由股東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4.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不改變住所(經營場所)的,轉型後企業設立無需重複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檔案。改變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合法使用證明即予以登記。
5.相關審批事項。按變更程式辦理的轉型企業,原個體工商戶經營項目中有法律法規規定需經許可經營的,轉型為企業後投資主體、經營場所、經營範圍不變的,若原許可批准檔案仍在有效期限內,可先行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其中,企業名稱沒有變化的,可繼續沿用原許可批准檔案;企業名稱變化的,申請人可持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相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按變更程式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直接更換新證或簽署舊證延續使用意見;為企業登記前置許可的,由申請人在30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備案。
6.提供優質服務。工商登記機關要開闢“綠色通道”,積極開展“個轉企”工作諮詢、指導及業務辦理,主動提供登記指南、登記表格,指導申請人規範填寫申請書、準備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及時提醒申請人到質監、稅務、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部門辦理各類證照變更等手續。
(二)稅費扶持政策。
1.對“個轉企”後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2016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個轉企”後,經認定屬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加計扣除。
3.“個轉企”後,對確有困難的小微企業,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後,在2015年底前,可給予減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個轉企”的納稅人在個體經營期間取得的固定資產,如果沒有原始有效憑證證明其價值,可按照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確定的價值進行稅務處理後,按規定進行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
5.轉型前的個體工商戶與轉型後的企業之間應依法劃轉土地和房屋權屬,投資主體、經營場所、經營範圍不變的,持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免徵契稅和免收交易手續費。
6.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免徵變更登記費、證照工本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金融扶持措施。
1.各金融機構對持《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的“個轉企”企業,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增加金融信貸品種,合理確定利率水平和貸款期限。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要求、發展前景和信用較好但暫時有困難的小型微利企業,貸款利率儘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2.各金融機構對持《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的“個轉企”企業,要最佳化貸款審核程式,提高審批效率,在符合規定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儘可能為“個轉企”企業變更銀行結算賬戶提供便利。
(四)財政扶持措施。
1.對符合條件的“個轉企”企業,納入各級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的小微企業扶持範疇。
2.對“個轉企”企業在轉企3年內申報的各項政策資金項目,符合條件的,給予適當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個轉企”工作對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強化措施,全面推進。省政府建立由省工商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商務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統計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政府金融辦等部門參與的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全省“個轉企”工作的綜合規劃、組織協調和督查考核等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工商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二)落實責任,強化服務。各地、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建立“個轉企”培育庫,全面掌握符合轉型升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規模、數量、經營狀況等基本情況,定期通報信息,分析形勢,對有轉企意願的個體工商戶要及時開展幫扶、引導、培育等工作,為其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三)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地、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廣泛宣傳“個轉企”工作的相關政策,樹立發展典型,強化示範帶動,增強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的轉企意願和主動性,提高全社會對“個轉企”工作的認知度,營造良好氛圍。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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