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監督的規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監督的規定

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監督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1年11月27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準備工作,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作以下規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協助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審查監督,密切與有關部門的聯繫,了解情況,調查研究,必要時應就有關問題向主任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二、省計畫部門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時,應與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取得聯繫,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形成前,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綜合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意見,轉告省計畫部門。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會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聽取省人民政府計畫部門匯報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上年計畫執行情況,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四、中期、長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前,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計畫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五、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中的地方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對全省重點建設項目和由省掌握的資金的安排情況作出說明。
六、省人民政府應於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國民經濟計畫執行情況。
七、省人民政府在執行年度、中期、長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過程中,遇到重大情況,或者需要部分變更計畫的,應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由省人民政府報告計畫執行情況的,省人民政府應當作出報告。
八、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中期或長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聽取省計畫部門的匯報,進行初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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