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檢察

四大檢察,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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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概念

四大檢察是指,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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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檢察

刑事檢察是指:
1.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人犯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2.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査,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
3.對於公安機關偵査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4.對於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5.對於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民事檢察

民事檢察是指,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包括對民事訴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對民事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對民事訴訟執行活動的監督。

行政檢察

行政檢察是指,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包括對行政訴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對行政訴訟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與對執行活動的監督。

公益訴訟檢察

公益訴訟檢察是指,人民檢察院通過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支持適格主體依法行使公益訴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人民檢察院通過提出檢察建議、提起訴訟和支持起訴等方式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

發展歷程

在2019年初召開的全國檢察長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對“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提出明確要求:做優刑事檢察工作,突出專業化,通過完善辦案機制,把捕訴一體在辦案質量和效率方面的優勢發揮出來;做強民事檢察工作,在“深”字上做文章,進一步拓寬思路、積極作為,將民事檢察工作做得更富成效;做實行政檢察工作,做到精準,抓好典型性、引領性案件的監督,做一件成一件、成一件影響一片,爭取雙贏多贏共贏效果;做好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把握規律、發現問題,與法院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一步加強銜接。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要求檢察機關更好發揮人民檢察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各項檢察職能,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更高水平司法保障。這是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首次明確寫進全國人大決議。2020年5月、2021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四次會議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均對“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提出要求。此次《意見》明確提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為新時代檢察工作戰略布局提供明確依據。
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覺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等檢察職能。這是“四大檢察”首次寫入中共中央檔案。《意見》在第一部分“總體要求”中強調,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以高度的政治自覺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等檢察職能,實現各項檢察工作全面協調充分發展,推動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與其他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大力推進檢察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著力提高法律監督能力水平,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作出新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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