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

《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在2020年04月0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發,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26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規內容,修訂信息,內容解讀,起草背景,主要思路,基本特徵,

法規內容

涵蓋“四大檢察”“十大業務”主要案件類型、主要辦案活動、主要訴訟流程,以及立案監督、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公益訴訟等所有檢察監督方式,總計51組87項。通過不同指標的組合,一是可以實現對某個地區、某個檢察院、某個業務條線或者業務部門、某個檢察官辦案質量的評價,並可以進行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個人之間的橫向對比。二是可以實現對涉及國家大局或者中心工作的某類案件的質量評價,如通過對相關辦案情況的評價,多維度了解落實平等保護民營經濟、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開展情況。三是可以實現對特定訴訟環節辦案質量的評價,如可以選取不捕率與不捕複議/覆核率、不捕複議/覆核改變率形成指標組,綜合反映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於逮捕標準把握的差異程度、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案件的辦理質量以及檢察官釋法說理工作的質量。另外,不捕率這一指標也可以跨辦案流程與捕後不訴率指標組合運用,引導檢察官準確把握逮捕標準,避免錯捕和不必要的羈押。
在各項評價指標中,“案-件比”是核心指標。“案-件比”是指發生在人民民眾身邊的案,與案進入司法程式後所經歷的有關訴訟環節統計出來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組對比關係。“案”是指發生的具體案件;“件”是指這些具體的案進入司法程式後所經歷的有關訴訟環節統計出來的件。“案-件比”中“件”數越低,說明“案”經歷的訴訟環節越少,辦案時間越短,案結事了,當事人對辦案活動的評價相對越高,辦案的社會效果越好。

修訂信息

2023年4月,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健全完善適應黨和人民民眾更高要求、符合司法檢察工作規律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印發修訂後的《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下稱《評價指標》)。
據了解,本次指標修訂以“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為基本價值追求,突出系統觀念和體系思維,並呈現出四大特點:一是更加注重全面評價。統籌好“有數量的質量”和“有質量的數量”,在更加重視質量的同時,注重有合理的數量作為基礎,體現辦案的“力度”、一定的“量”和更重要的“質”構成的監督辦案“三個效果”有機統一。二是更加注重整體評價。基於法律監督基本職能,聚焦主責主業,注重對檢察機關主要業務、重點業務的評價,反映檢察業務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環節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三是更加注重組合評價。注重指標之間的協調性、關聯性,從單一、孤立指標向關聯、協同指標發展。四是更加注重實績評價。引導廣大檢察人員準確把握評價指標背後的價值導向,杜絕“唯指標論”“唯數據論”的機械評價方式,科學運用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促進監督辦案更加優質高效。

內容解讀

起草背景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研究制定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是檢察機關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檢察監督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也是推進檢務管理體系和管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必須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高辦案質量,從供給側為人民民眾提供更優質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確保案件質量是司法機關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滿足人民民眾司法需求最核心的內容。近年來,最高檢黨組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案件質量作為司法辦案的生命線,探索建立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同時指出,對照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要求,對照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轉化和國內外形勢變化的要求,不少地方檢察機關還處於傳統的工作狀態,沒有做到求極致、過得硬,還不能適應新時代對檢察工作新的更高要求。為此,2019年1月17日最高檢院領導在全國檢察長會議上,首次提出了關於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建設的問題。此後,又多次強調:“抓檢察事業、謀檢察工作,要把注意力集中在履職辦案上。離開辦案,法律監督、檢察監督、司法監督都是空的。”“辦案是第一位的,優質高效辦案是我們的第一任務。”研製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就是把案件質量作為檢察司法辦案的生命線,通過最佳化檢務管理,科學設定管理指標,更好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引領、促進各級檢察機關、每位檢察官自覺主動提升素質、能力,嚴把案件質量關,促進個案的公平正義,類案質量提升,引領司法工作進步、社會進步。為了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提升人民民眾對檢察工作的滿意度,最高檢及時組織力量,經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制定出台了現在的《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

主要思路

《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是檢察機關第一次針對案件質量研製評價指標,目的是引導各級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辦案質量,不斷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研製《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注重涵蓋各項檢察業務的主要辦案活動和環節。牢固樹立“雙贏多贏共贏”和“在監督中辦案、在辦案中監督”理念,將“四大檢察”主要案件類型、主要辦案活動、主要訴訟流程,以及立案監督、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公益訴訟等所有檢察監督方式,全部納入指標化評價。
二是注重適應檢察改革要求。指標體系按照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後的十大業務設計,對一些相同的業務,設定了統一的評價指標。比如刑事“捕訴一體”/直訴案件的大多數指標為刑事檢察的共性指標;同時設定了兼顧各業務條線特性的指標,例如適用於職務犯罪檢察業務的退回補充調查率,以實現對不同類型案件的評價。
三是注重指標的多維度、綜合性運用。為避免某些單項指標的片面評價可能導致結論的不客觀、不全面,明確一些具有關聯性的指標應組合起來使用,以實現對不同辦案活動的全面動態評價。比如,撤回起訴率指標和無罪判決率指標要結合起來使用,以避免有些地方為降低無罪判決率,將法院擬判處無罪的案件都作撤回起訴處理。

基本特徵

一是《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涵蓋“四大檢察”十類業務。《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分為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四大類,主要包括:核心指標“案-件比”,刑事“捕訴一體”/直訴案件指標26項,刑事訴訟監督案件指標15項,刑事執行檢察案件指標6項,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指標3項,民事檢察案件指標8項,行政檢察案件指標5項,公益訴訟檢察案件的指標4項,未成年人檢察案件專門指標7項,控告申訴檢察案件指標7項,通用指標5項。上述每一項指標都明確了含義、適用業務及指標說明。
二是《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是動態、開放的體系。《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研製工作按照“做優刑事檢察、做強民事檢察、做實行政檢察、做好公益訴訟檢察”的要求,圍繞“四大檢察”主要案件類型、主要辦案活動、主要訴訟流程設定主要評價指標,將來在實踐中可以不斷調整、增加、完善。特別是目前相對較少的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檢察業務指標,將來隨著業務工作的發展可以逐步增加。
三是《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注重質量指標,引入部分效率指標。《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應當是以質量指標為主,但很多時候,單純的質量指標並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整體辦案質量和司法辦案水平。如某個檢察院只提出1件抗訴案件且得到改判,改判率為百分之百,而另一個檢察院提出10件抗訴案件法院改判9件,改判率為90%,不能簡單地認為前者抗訴案件質量好於後者。因此,在指標設計過程中,引入了與辦案質量密切相關的效率指標,實現“有效率的質量”與“有質量的效率”相結合,使得評價結果更加客觀。例如對民事/行政抗訴案件,以民事/行政抗訴率(效率指標)、民事/行政抗訴改變率(質量指標)這兩個指標組合起來進行評價。
四是設定了適用於不同業務條線的通用指標。結合業務實踐,有些評價指標適用於多個業務條線,可以採用同一指標含義、相同標準進行描述,因此設定了適用於不同業務條線的通用指標。比如,社會治理及其他檢察建議採納率、移送涉嫌犯罪線索立案率、控告申訴三個月內答覆率、控告申訴案件一年內未結案率、司法救助率等五個指標項為通用指標。
五是設定了不同主體對辦案質效進行評價的指標。為更全面、多側面評價檢察機關案件辦理質量,設定了從法院、當事人等不同主體的視角進行評價的指標,如從當事人視角評價的刑事申訴糾正率、刑事申訴案件息訴率等,從法院視角評價的再審檢察建議採納率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