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人員考核工作指引

《檢察人員考核工作指引》(下稱《指引》)是於2021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檢察人員考核工作指引
  • 印發機構:最高人民檢察院
  • 印發時間:2021年10月14日
發布背景,檔案全文,記者答問,起草原則,

發布背景

深化檢察人員考核工作,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績效評價和幹部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升檢察業務和隊伍管理水平,推動新時代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為深入推進這項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檢察人員考核工作指引》。

檔案全文

檢察人員考核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績效評價和幹部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升檢察業務和隊伍管理水平,推動新時代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公務員考核規定》《公務員平時考核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檢察人員考核,是指檢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貫徹落實幹部考核、公務員考核規定,結合司法規律和職業特點,以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為重點,對檢察人員德、能、勤、績、廉的了解、核實和評價。
第三條 檢察人員實行分級分類考核。檢察官考核應當落實司法責任制要求,突出對辦案工作質量、效率、效果的考核。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參照檢察官考核理念,按照簡便易行的標準設計考核指標和規則。領導幹部實行有別於其他檢察人員的考核機制。檢察院領導成員由黨委組織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考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幹部協管職責和司法責任制要求開展相關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指標和方法
第四條 檢察人員考核指標要突出質效導向,避免繁瑣操作,嚴禁下達不切合工作實際的數量指標,堅決防止出現官僚主義、形式主義、數據造假和盲目攀比排名。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結合本院、本地區實際設定檢察人員考核指標,並實行動態調整。檢察院領導成員和部門負責人對本院、本部門檢察人員考核指標制定及運用承擔主體責任。
第五條 檢察人員考核採取量化評分的方式,得分由業績指標得分、共性指標得分和綜合評價得分三部分組成。
檢察人員考核評分實行分值總量控制,其中業績指標分值不低於滿分分值的60%。
第六條 業績指標側重不同類別人員崗位職責、工作特點,按照政治與業務深度融合要求,重點評價檢察人員的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主要從質量、效率、效果三個維度具體設定考核指標和計分分值。其中,考核工作效果的指標及其分值設定應當體現難度和區分度,突出政策性、靈活性和階段性,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及時調整、動態設定,充分發揮抓落實、補短板、強弱項的指揮棒功能。
檢察官業績指標主要根據檢察官業績考核評價有關規定設定。
第七條 共性指標重點評價檢察人員政治品質、道德品行、履職能力、精神狀態、廉潔自律等,主要圍繞以下內容具體設定: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定理想信念,堅守初心使命,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等情況;
(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檢察職業道德,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情況;
(三)崗位練兵、業務競賽等業績之外體現政治鑑別能力、學習調研能力、民眾工作能力、溝通協調能力、貫徹執行能力、改革創新能力、應急處突能力等情況;
(四)遵守工作紀律、規章制度,團結協作、擔當奉獻等體現忠於職守、愛崗敬業、勤勉盡責的精神狀態和工作作風情況;
(五)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及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其實施細則等秉公用權、廉潔自律情況。
檢察人員因前款第(一)(五)項被考核減分的,其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當一併減分,落實“一崗雙責”。
第八條 綜合評價可以結合民主測評等形式,由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等評分。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院工作實際確定綜合評價的人員範圍、評分標準和評分要點。
檢察官辦案組成員主要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進行評價。檢察輔助人員主要由部門負責人或相關檢察官進行評價。檢察官對檢察輔助人員的考核等次有一定建議權。
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檢察人員進行綜合評價,分管領導對部門負責人進行綜合評價。
第九條 檢察人員考核應當與日常檢察隊伍管理相融合,建立以月、季度、半年、年度為時間節點的實時動態考核管理機制。
(一)一月一分析。每月召開部門負責人辦公會,匯總本部門檢察人員考核情況,對指標計分、綜合評分是否客觀公正,重點工作質效評價和加減分是否準確等進行審核把關,對計分結果與實際表現有無明顯偏差進行分析評判,統籌調整考核得分。考核結果應當向檢察人員公示,並結合部門例會、專題工作會等開展總結點評,指導改進工作,鼓勵先進,幫促後進。
(二)一季一報告。每季度檢察人員考核工作落實情況、考核結果情況應向檢察院黨組進行專題報告。院黨組結合檢察隊伍管理、幹部能力素質、業務數據分析情況,研究提出調整幹部、最佳化分工、改進業務等工作舉措。
(三)半年一評估。檢察院組織評估各部門檢察人員考核開展情況。各部門評估本部門考核指標、計分規則及結果運用情況,進行合理化調整。
(四)年度總考核。結合年度考核有關工作安排,及時組織檢察人員年度考核,根據得分排名開展等次評定、績效獎金分配、交流任職、員額退出等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組織績效和個人績效的銜接。在推進檢察人員考核的基礎上,統籌開展部門考核、條線考核、檢察院考核工作,實現個人、部門和全院工作目標有機統一、工作力量有序聯動、整體工作有效開展。
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圍繞部門黨建工作、目標績效、隊伍管理等情況對部門進行考核,部門考核結果作為確定部門負責人考核等次、調整各部門檢察人員考核優秀等次比例的依據。
第三章 檢察官考核
第十一條 檢察官考核得分原則上在部門內部或者職責相近的本院同類崗位之間進行排名比較。人員編制少、檢察官數量有限,難以在部門內形成有效競爭的,可以跨部門條線比較。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檢察官業績指標得分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下列因素對檢察官業績指標得分進行相應加減分或者加權換算,作為跨部門排名的主要依據:
(一)由上級院運用案件質量評價指標對所轄下級院開展條線業務數據評價,綜合考慮檢察官所屬部門條線在本地同級檢察院中的排名情況;
(二)由上級院對全市各條線檢察官的業績指標得分進行考核排名,考慮檢察官在全市相同條線檢察官中的排名情況。
政法專項編制在30人以下的檢察院,可以對全院檢察官統一進行考核,由院領導或者考核委員會統籌確定考核等次。
第十三條 一名檢察官從事多個條線業務,或者在考核周期內進行崗位調整的檢察官,可以在根據本指引第十二條計算各條線業績指標得分後,按照平均分或者加權計算總成績。權重的標準,可以考慮上級檢察院業務考評的條線分值比例、不同業務條線的工作量、本院工作重點等因素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 以檢察官辦案組形式辦理案件或其他檢察業務的,可以由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根據辦案組成員承擔工作量和發揮作用的大小合理確定每名檢察官得分。辦案組內各檢察官的得分總和,一般不超過該案件或業務工作按照考核計分規則計算的得分。
第十五條 對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重點考核辦理重大複雜敏感案件、新類型案件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案件情況。
對擔任領導職務的檢察官,除對辦理案件等業務工作情況考核計分外,還可以根據不同層級領導職責,結合其分管部門的工作成效以及監督管理、審核把關、業務指導等情況,合理設定考核分值的構成,反映其辦案、管理、指導等履職質效。
檢察院領導成員的考核情況作為上級檢察院考察了解幹部、開展幹部協管工作的重要參考,結果等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黨委組織部門確定。
第四章 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考核
第十六條 檢察輔助人員考核指標計分總體上採用基礎分結合加減分的方式,具體工作量在基礎分中體現,原則上不逐一細化計分。
第十七條 檢察輔助人員基礎分一般設定平均分,並可參考下列因素作上下浮動:
(一)結合個人工作總結述職,對工作量明顯高於或者低於平均水平的,相應調整基礎分;
(二)根據檢察官考核結果確定相應檢察輔助人員的基礎分值檔次;
(三)檢察官根據其了解掌握的情況對檢察輔助人員基礎分值提出建議;檢察輔助人員同時輔助多名檢察官的,綜合考慮各檢察官建議後確定基礎分值。
第十八條 檢察輔助人員加減分指標以工作質效為主要標準,可以圍繞下列輔助辦案工作的質量、效率、效果具體設定:
(一)協助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工作情況;
(二)協助檢察官接待律師及案件相關人員的工作情況;
(三)協助檢察官開展現場勘驗、檢查,實施搜查,實施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工作情況;
(四)協助檢察官收集、調取、核實證據的工作情況;
(五)協助檢察官草擬案件審查報告,草擬法律文書的工作情況;
(六)協助檢察官出席法庭的表現情況;
(七)完成檢察官交辦的其他辦案事項情況。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人員考核可以參考下列模式,結合具體崗位職責採用簡便有效的考核方法:
(一)基礎分(平均分)結合加減分模式。對於難以量化評價的工作任務,可以直接賦予基礎分(平均分),同時從工作完成的創新性、規範性、準確性、及時性等方面設定加減分規則。承擔急難險重任務的,或者崗位職責要求明顯高於其他崗位的,可以對基礎分賦予更高分值。
(二)目標績效評價模式。主要適用於領導幹部以及工作內容項目化特徵明顯的崗位。績效目標應明確、具體、可控,要將檢察院、部門目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根據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設定過程管理和結果評價指標。
(三)按件計分結合加減分模式。適用於職責類型專一、工作內容相對固定、規範要求明確具體的崗位,主要對工作量進行評價,可以按件數等指標計分,同時根據管理規範設定加減分規則。
(四)綜合評價模式。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方式,在量化考核的基礎上,通過個人工作小結或總結、領導審核評鑑的方式,對工作質量、效率、效果進行綜合定性評價。可以由主管領導結合任務交辦和辦結情況進行逐件評價,或者對崗位職責完成情況進行逐項評價,作為確定考核等次的依據。
第五章 等次確定及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檢察人員考核按照幹部考核、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確定等次。對檢察人員業績的考核評價不再另外確定等次。
檢察人員平時考核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和較差4個等次,考核周期執行公務員平時考核有關規定。檢察人員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4個等次。
第二十一條 檢察人員考核實行逐月累計計分、實時動態排名。
平時考核等次,主要根據檢察人員對考核周期內工作態度、工作質效、工作作風等情況的個人小結,結合實時累計考核得分排名,經審核評鑑確定。在承擔急難險重任務、處理複雜問題、應對重大考驗時,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當期考核結果可以直接確定為好等次。
年度考核等次,主要根據檢察人員全年累計考核得分排名確定。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應當從得分排名靠前,當年平時考核結果好等次較多,且無一般、較差等次的人員中產生。
第二十二條 檢察人員考核的優秀等次名額按照公務員考核有關要求核定。其中,非檢察院領導成員檢察官的考核優秀等次名額實行單獨核定。
第二十三條 檢察人員考核應當評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情形,執行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
經檢察官考評審員會全面審核工作態度、工作質效、遵守辦案紀律等有關情況,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官當年年度考核應當評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辦理案件和其他檢察業務的總體情況較差,經量化考核達不到合格分數標準的;
(二)辦案質效達不到規定要求,辦案能力明顯不勝任的;
(三)經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查認定,存在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因重大過失導致所辦案件出現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錯誤等可能影響公正司法的嚴重質量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連續或者多次出現辦案質量和效果問題,經綜合評價,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達不到檢察官標準的;
(六)負有司法辦案監督管理職責的檢察官違反規定不正確履行職責,後果嚴重的;
(七)年度內因違反法律規定、違背職業操守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不宜繼續任職的。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將年度考核排名靠後的檢察官納入評審範圍,由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組織檢察業務專家、資深檢察官等人員對其進行客觀、專業的業務能力評審,實行先評審、後定等次。
經評審認定能夠繼續履職的,可以確定為稱職等次。經評審認定符合公務員基本履職要求但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應當確定為稱職或者基本稱職等次,免除檢察官職務,按照人崗相適的原則轉任其他崗位。經評審認定具有不稱職等次情形的,應當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市、縣級人民檢察院每年度對考核排名靠後檢察官的評審情況要報上級檢察院備案,上級檢察院負責監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經評審認定能夠繼續履職的檢察官進行專項培訓。專項培訓應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圍繞檢察實務和辦案技能補足能力素質短板。
第二十六條 檢察人員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現任職部門同類檢察人員相應考核周期內的平均得分賦予基礎分並根據工作質效加減分,或者由考核委員會直接確定考核等次:
(一)檢察人員在崗位職責之外,根據組織安排參與重大任務、重點專項工作時間較長的;
(二)考核周期內崗位職責調整、在不同類別人員之間交流任職的;
(三)其他不便或難以累計計分排名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檢察人員被統一調用辦理其他檢察院案件的,由所調用檢察院提供調用期間辦理案件的質量、效率、效果情況,按照被調用人員所屬檢察院制定的考核指標規則進行考核計分。
第二十八條 檢察人員考核結果是績效獎金分配、評優獎勵、職務職級晉升、交流任職、檢察官等級升降、退出員額的重要依據。
績效獎金一般按照考核等次發放,也可以根據考核得分排名劃分不同檔次發放。
考核得分排名多次靠後的一般不得晉升領導職務;考核得分排名多次靠後,且工作質效不高、能力較弱、態度消極的,一般不得晉升等級、職級。
檢察官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或者連續兩年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應當免除檢察官職務。檢察官免職後轉任檢察輔助人員或者司法行政人員的,綜合考慮其德才表現、任職資歷、工作經歷等條件,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級。
第二十九條 檢察人員考核情況是檢察隊伍管理的工作抓手,作為完善日常考核、分類考核、近距離考核的知事識人體系的重要舉措,以及最佳化部門職能配置、人員配置、任務分配的重要參考。
檢察人員考核工作開展和結果運用情況,作為評價檢察院領導成員、部門負責人政治擔當和組織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檢察院直屬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考核,可參照執行本指引。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有關檢察人員考核、考評檔案規定,與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有關檢察人員考核的內容、標準、程式、結果運用及相關事宜,本指引未作規定的,執行幹部考核、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

記者答問

問:2020年4月,最高檢印發了《關於開展檢察官業績考評工作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同年5月在全國檢察機關推開施行,近期又印發《指引》,是基於怎樣的考慮?
答:印發《檢察人員考核工作指引》是在檢察官業績考評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礎上,主動落實中央部署要求,進一步深化和完善檢察人員考核,全面落實幹部考核、公務員考核各項要求,更好落實司法責任制、員額制改革要求,提升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在當前全國檢察機關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深入開展黨史學習教育活動、推進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走深走實的背景下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
進入新時代、新發展階段,人民民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有新的更高要求,從“有沒有”轉向“好不好”“如何更好”。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幹部考核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為進一步做好乾部考核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檢黨組主動跟上、落實,在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基礎上,於2020年4月印發《關於開展檢察官業績考評工作的若干規定》,5月起在各級檢察院全面推開。經過一年多的實踐,業績考評在推進政治機關建設、檢察忠誠履職、提升隊伍政治、業務和職業道德素質中有效發揮“風向標”“指揮棒”作用,檢務管理水平和檢察工作質效明顯提升。
在此期間,黨中央對幹部考核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更高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上明確提出“完善高質量發展績效評價辦法和指標體系”,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公務員平時考核、公務員績效管理、高質量發展政績考核等制度體系更加完善。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推進會提出要完善“考責”制度機制,“逐步建立起以辦案質量、效率和效果為基本內容,體現人民民眾綜合評價的業績評價指標體系。中央部署開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解決檢察隊伍頑瘴痼疾,要求檢察機關緊密結合檢察人員考核,樹立信任不能代替監督、考核就是監督的理念,把“嚴管就是厚愛”落在日常。
為貫徹上述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在抓實檢察官業績考評的同時,提出將考核對象從檢察官拓展到包括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在內的全體檢察人員,將考核內容從業績拓展到對德、能、勤、績、廉的全面評價,將考核方式從注重年度考核拓展到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從最高檢機關做起,逐步推向全國各級檢察院,實現對檢察人員的“全員、全面、全時”考核。《檢察人員考核工作指引》就是對上述工作部署要求的系統規範。
問:為什麼選擇用“指引”的形式印發檔案?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選擇“指引”的形式,最主要的出發點就是堅持問題導向,注重指導性、實用性、操作性,針對考核工作具體問題提出解決方案。隨著業績考評逐步落實落細,一些地方反映,對不同層級、不同規模檢察院、不同類型檢察人員的考核機制和方法需要進一步細化,對考核制度和工作的認識需要進一步統一。最高檢及時總結提煉地方經驗做法,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針對檢察官一人一崗、一人多崗、協同辦案如何考核,業績考評與公務員考核、平時考核如何銜接融合,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如何科學考核等各地集中反映的問題,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文稿起草過程中主要把握三個原則:
一是全面落實幹部考核、公務員考核要求。通過最佳化完善業績考評對象、內容、方式,將檢察人員業績考評與幹部考核、公務員考核評價體系緊密結合,減輕基層考核負擔。將“業績考評”深化完善為“檢察人員考核”,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政治與業務深度融合,全面考核評價檢察人員的德、能、勤、績、廉。
二是突出重點問題。檢察人員考核不是在現有考核方式之外另搞一套,中央已經明確的幹部考核、公務員考核要求和規定,檢察人員考核都要自覺落實。《指引》重點明確最高檢黨組對檢察人員考核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突出質效導向、科學管理、等次評定、結果運用、員額退出等需要調整和進一步明確的內容。
三是突出指引功能。聚焦前期檢察人員考核推進過程中各地反映集中的焦點、難點問題,對於需要統一規範的,結合檢察實際從頂層設計提出明確要求;對於需要繼續探索最佳化的,在總結地方經驗做法的基礎上,提出解決思路和總體方案,也給各地留出創新實踐的空間。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指引》主要有哪些內容?對檢察人員考核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指引》分為總則、考核指標和方法、檢察官考核、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考核、等次確定及結果運用、附則等六章,共三十三條,在《若干規定》基本理念和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對深化和完善檢察人員考核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
一是釐清檢察人員考核的概念和定位。檢察人員考核是按照管理許可權貫徹落實幹部考核、公務員考核規定,結合司法規律和職業特點,以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為重點,對檢察人員德、能、勤、績、廉的了解和評價。對檢察人員業績的考核評價不再另外確定等次。要求建立“一月一分析、一季一會商、半年一評估、年度總考核”的實時動態考核管理機制,充分發揮考核在日常檢察業務和隊伍管理中的抓手作用。
二是完善檢察人員考核指標體系。檢察人員考核採取量化評分的方式,得分由業績指標得分、共性指標得分和綜合評價得分三部分組成。業績指標側重不同崗位職責和工作的質量、效率、效果,檢察官的業績指標沿用《若干規定》。共性指標側重評價政治品質、道德品行、能力素質、精神狀態、廉潔自律等。綜合評價由一定範圍人員對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分。考核指標突出質效導向,嚴禁下達不切合工作實際的數量指標,並實行動態調整。
三是細化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的分類考核要求。按照不同的考核重點和方式,對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以及領導幹部實行分級分類考核。對檢察官跨部門比較、從事多個條線業務、檢察官辦案組、擔任領導職務的檢察官考核等考核難題提出解決思路。對檢察輔助人員考核要求一般採用基礎分結合加減分的方式進行。對不同崗位類型的司法行政人員考核提出四種可選模式。
四是強化考核等次結果運用。明確檢察人員考核統一執行公務員考核的結果等次、比例等要求。對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等次如何確定提出基本要求。將檢察人員考核結果作為績效獎金分配、評優獎勵、職務職級晉升、交流任職、檢察官等級升降、退出員額的重要依據。要求建立“考核+評審”的檢察官考核退出機制。
問:在檢察官業績考評推進過程中,最高檢提出對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也要開展業績考評。現在《指引》提出要“全員”考核,具體是什麼考慮?全員考核是不是對各類檢察人員按照統一的標準考核?
答:我們提出“全員”考核,就是將檢察官業績考評的理念和思路拓展運用到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三類人員考核都要將政治深度融入業務,突出質效導向,淡化單純的工作量考核,實行指標化評價、量化計分排名,傳導壓力,評優促差,推動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同時,檢察人員考核堅持分級分類原則,“全員”考核不意味著“無差別”考核,在統一政治考核標準的基礎上,還需要針對不同類別檢察人員、不同崗位檢察工作特點最佳化考核指標和方式。
第一,不管是哪類檢察人員,都要將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政治把關和政治素質考察是第一位的。為此,《指引》規定檢察人員因政治品質、廉潔自律被考核減分的,其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當一併減分,落實“一崗雙責”;將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及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納入考核指標。在檢察隊伍教育整頓中,全體檢察人員都就要落實這些考核要求,把強化考核作為加強領導班子建設、轉變幹部作風的有力、有效抓手。
第二,檢察官考核要在現有工作基礎上繼續做深做細。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後,檢察官具有辦案主體地位,受到更多優待,每名檢察官都有實實在在的尊榮感、獲得感。按照司法責任制改革“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檢察官也應該承擔更重責任,受到更嚴監督,接受更細考核,落實“能入能退”要求。具體而言,檢察官業績指標主要根據《若干規定》確定的160項質量指標、106項效率指標、46項效果指標設定。之所以要求細化檢察官考核指標,就是要壓實檢察官辦案責任,讓乾與不乾、乾多乾少、乾好乾差、是不是主動服務大局、是不是注重辦案“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區別開來,將不能勝任辦案、不能獨立承擔司法責任的檢察官比出來、把員額退出來,讓優秀的檢察官覺得有動力,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退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三,對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的考核同樣要突出質效導向,同時更加注重簡便易行。檢察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的考核管理模式應當有別於檢察官,總體上考核採用基礎分結合加減分的方式,工作職責內的各項日常工作都包含在基礎分里,再根據工作質效設定加減分項。基礎分不是固定的,可以根據工作量、檢察官考核結果、領導了解掌握的情況等對基礎分上下浮動。
對檢察輔助人員的考核,應當立足檢察輔助人員職責定位,重點評價檢察輔助人員在檢察官指導下參與和承擔審查案件材料、草擬法律文書等檢察輔助事務情況,避免完全照搬檢察官業績考評指標體系。比如,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在整理卷宗、草擬文書中,發現了適用法律上的問題,提醒檢察官改正的,要加分;工作失誤、丟三落四的,要減分。
司法行政人員崗位職責種類繁雜、差異很大,日常工作既難以完全量化,又難以直接橫向比較,很難有一種考核辦法“包打天下”。《指引》提出基礎分(平均分)結合加減分、目標績效評價、按件計分結合加減分、綜合評價等四種考核模式,可以根據人員崗位職責合理選用。
問:從“業績考評”到“全面考核”,對考核內容有什麼調整?具體有什麼考慮?
答:《指引》要求以政治品質和工作實績為重點,做實全面考核,與其說是對“業績考評”內容的重大調整,更準確地說是對檢察官業績考評有關理念、要求的重申和進一步明確。
按照《若干規定》,檢察官業績考評以辦案和業務工作為考評內容,但是最高檢黨組在部署業績考評工作中反覆強調,檢察機關是政治性極強的業務機關,也是業務性極強的政治機關,沒有脫離政治的所謂單純的檢察業務。研製對檢察官的312 項考評指標,核心就是將看似抽象的“講政治”轉化為一個個具體的考核指標,落實到檢察人員每項工作、辦理的每個案件中。同時,業績考評要注重人案結合、人事結合,以事察人,知事識人。《指引》是對上述理念和要求的進一步鞏固、深化,全方位促進提升檢察人員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
一方面,通過考“人”與考“案”和“事”的有機結合,實現對檢察人員的全面考核評價。《公務員考核規定》要求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檢察人員作為公務員的組成部分,也應落實這一要求。《指引》規定,檢察人員考核得分由業績指標得分、共性指標得分和綜合評價得分三部分組成。業績指標本身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評價和印證檢察官的德、能、勤、廉。例如,檢察機關在深入開展黨史學習教育中,要求把“檢察為民辦實事”作為深化落實黨史學習教育的實踐載體。“檢察為民辦實事”的很多工作與檢察辦案履職密切相關,這就要立足檢察工作實際,通過科學設定考核指標,引領檢察人員自覺對標對表。對於黨史學習教育要求開展的政治理論學習、黨課教育、黨日活動等表現情況,不能直接通過業績指標評價的,應當設定專門的共性指標,與業績指標、綜合評價一併作為確定檢察人員考核結果的依據。
另一方面,把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作為考核重點,促進政治與業務的深度融合。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研究人和研究事結合起來,避免從抽象到抽象,憑感覺下結論。政治素質、履職能力、作風表現等情況不是孤立的,很大程度體現為“案”“事”等工作實績。《公務員考核規定》規定,對公務員的考核,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規定,對檢察官的考核重點考核檢察工作實績。《指引》強調政治與業務深度融合,要求對檢察人員考核評分實行分值總量控制,其中業績指標分值不低於滿分分值的60%,就是這一考核導向的體現。檢察機關堅決捍衛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的“兩個確立”,就要及時調整、動態設定考核指標,督促引導在具體的檢察業務工作中做到“兩個維護”,通過能動檢察履職,落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
問:《若干規定》要求平時考評與年度考核相結合,《指引》又提出“全時”考核要求,兩者有什麼不同?
答:我們強調的“全時”,不僅僅要落實公務員平時考核有關要求,把過去的“年底算總賬”轉為“平時算細賬”,更重要的是樹立“全時段管理”的理念,向科學管理要“檢察生產力”。對檢察人員的考核,確定等次本身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實現“全時”管理,根據考核實時計分排名情況,分析點評工作,鼓勵先進,幫促後進,更好地發揮考核的激勵引導作用。因此,我們提出要以發揮檢務管理功能為重點,做好全時考核。
《指引》提出,要建立“一月一分析、一季一會商、半年一評估、年度總考核”的實時動態考核管理機制,把考核管理融入平時。具體而言,“全時”要求體現在以下環節:
一月一分析。每月召開部門負責人辦公會,匯總本部門檢察人員考核情況,對指標計分、綜合評分是否客觀公正,重點工作質效評價和加減分是否準確等進行審核把關,對計分結果與實際表現有無明顯偏差進行分析評判,統籌調整考核得分。考核結果應當向檢察人員公示,並結合部門例會、專題工作會等開展總結點評,指導改進工作,鼓勵先進,幫促後進。
一季一報告。每季度檢察人員考核工作落實情況、考核結果情況應向檢察院黨組進行專題報告。院黨組結合檢察隊伍管理、幹部能力素質、業務數據分析情況,研究提出調整幹部、最佳化分工、改進業務等工作舉措。
半年一評估。檢察院組織評估各部門檢察人員考核開展情況。各部門評估本部門考核指標、計分規則及結果運用情況,進行合理化調整。
年度總考核。結合年度考核有關工作安排,及時組織檢察人員年度考核,根據得分排名開展等次評定、績效獎金分配、交流任職、員額退出等工作。
這項制度是從最高檢自身做起,逐步推向全國的。今年以來,最高檢黨組連續3個季度聽取機關考核工作匯報,為各地檢察院作出了示範。
問:您提到《指引》對各地反映的考核工作難題提出了解決思路,能簡要為我們介紹一下嗎?
答:在檢察官考核中,反映最多的一個問題,就是“小院”檢察官如何考核。實踐中,不同檢察業務條線的辦案類型差異較大,檢察官崗位職責內容、考核項目、質效評價指標各不相同。因此,《指引》規定,檢察官考核得分原則上在部門內部或者職責相近的本院同類崗位之間進行排名比較,更能夠體現橫向比較的科學性。但是,目前全國超過60%的基層檢察院編制數在50名以下,普遍存在一個條線只有一名檢察官、一名檢察官從事多個條線業務等情況。對於這些規模小的檢察院,考核時檢察官往往部門內無人比,難以對其履職情況作出有效評價,因此有跨部門比較的需求。
《指引》對如何跨部門比較檢察官考核得分提出了指導性意見。主要思路是讓檢察官“同業競爭”,在上級院對所轄基層檢察院開展條線業務考評或者對各條線檢察官統一考核指標的前提下,根據檢察官所屬部門條線在本地基層檢察院中的排名情況,或者根據檢察官在全市相同條線檢察官中的排名情況,對檢察官的個人考核原始得分進行調整換算,作為在全院範圍內拉通排名確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據。對於規模特別小的院,比如政法專項編制在30人以下的基層檢察院,考慮到檢察官人數很少,可以按照上述思路對檢察官實行精細化考核排名,也可以適當簡化考核,由院領導或者考核委員會統籌確定考核等次。
除了這個反映最突出的問題,《指引》還對“一人多崗”、檢察官辦案組考核、擔任領導職務檢察官考核等提出了具體可操作的考核思路。
問:《指引》對檢察人員考核結果運用提出了更實舉措,其中關於檢察官評審的內容是“末位淘汰”嗎?
答:檢察人員考核結果是績效獎金分配、評優獎勵、職務職級晉升、交流任職、檢察官等級升降、退出員額的重要依據。為進一步壓實檢察官責任,充分發揮考核結果在不勝任檢察官退出工作中的作用,《指引》提出建立“考核+評審”的退額評定機制。需要明確的是,檢察人員考核沒有硬性規定不稱職等次的比例,也不是要求對考核排名靠後的檢察官實行末位淘汰,而是通過對排名靠後檢察官的業務能力評審,讓不勝任的檢察官退出員額。
《指引》提出,各院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將年度考核排名靠後的檢察官納入評審範圍,由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組織檢察業務專家、資深檢察官等對其進行業務能力評審,實行先評審、後定等次。評審結果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經評審認定能夠繼續履職的,可以確定為稱職等次。即,如果同一部門的檢察官都很優秀,那即使排名靠後,也只是“特別好”和“很好”的差別,仍應當給予肯定。第二種,經評審認定符合公務員基本履職要求,但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應當確定為稱職或者基本稱職等次,免除檢察官職務,按照人崗相適的原則轉任其他崗位。這種情況屬於正常的幹部交流轉任。主要考慮檢察官在辦案業務素能要求上高於其他公務員,不能勝任檢察官辦案要求的,未必不能勝任其他公務員崗位,甚至可能在其他崗位上表現更為出色。第三種,經評審認定具有不稱職等次情形的,應當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免除檢察官職務,按規定程式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具體程式執行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等級升降和員額退出有關規定。可以說,最高檢為了推動將不勝任的檢察官退出員額,提供了足夠的政策工具包,在實踐中能不能用好,關鍵還是要看各級檢察院領導、部門負責人的責任擔當、管理能力和政治智慧。
問:從去年的《若干規定》到今年的《指引》,能夠感受到最高檢黨組以考核為抓手,持續抓政治建設、加強科學管理的韌勁。請問推進檢察人員考核的一年半時間,效果如何?下一步有什麼目標?
答:考核工作開展一年半以來,在政治與業務深度融合、突出質效導向等考核理念、指標、規則的引領下,全國檢察機關業務數據明顯向好,作為司法質效“晴雨表”、公正司法“助推器”的作用得到有效發揮。
法律監督辦案質量不斷提高。例如,刑事檢察考核中,對捕後不起訴、無罪判決等案件,經質量評查確認逮捕決定、提起公訴確有錯誤的,予以減分。2021年前三季度,在批捕和起訴人數增加的情況下,捕後不起訴、捕後判決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人數同比下降20多個百分點;撤回起訴人數同比下降20多個百分點。判決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人數同比下降6個百分點。
法律監督辦案效率不斷提升。例如,檢察官業績指標的核心理念是最佳化“案-件比”,督促在每一個辦案環節把工作做到極致。2021年前三季度,全國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案件同比分別下降56.9%、83.9%。不必要的訴訟環節減少,犯罪得以及早懲處,被破壞的社會關係得以儘快修復,人民民眾對辦案活動的評價不斷提升。
法律監督辦案效果不斷最佳化。例如,為精準服務“六穩”“六保”,考核對民營企業負責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提出適用緩刑建議,設定加減分指標。2021年前三季度,全國檢察機關對1681個涉嫌犯罪的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16704名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員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比分別上升3.4%、12.8%,當好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老娘舅”。
業務數據的最佳化,反映出通過考核引領,促進了黨中央決策部署的更好落實,加快了檢察理念、工作作風的轉變。例如,刑事檢察考核中,要求積極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政策。2021年前三季度,全國檢察機關減少不必要羈押成效明顯,訴前羈押率為49.8%,同比減少2.4個百分點。民事檢察考核中,對主動性監督予以更多加分鼓勵。2021年前三季度,全國檢察機關依職權受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86488件,同比上升73.7%。行政檢察考核中,對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予以更多加分鼓勵。2021年前三季度,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4937件,二、三季度環比分別上升86.7%、6.4%。公益訴訟檢察考核中,對辦理“等外”案件予以更多加分鼓勵。例如,今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全國檢察機關針對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共立案814件,切實加強了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
這些不斷向好的變化充分表明,檢察人員考核作為檢察科學管理的重要抓手,符合新時代檢察工作發展需要。下一步,檢察機關將進一步抓實考核工作,引領廣大檢察人員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的十九屆六中精神上來,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大力弘揚偉大建黨精神,以史為鑑、開創未來,埋頭苦幹、勇毅前行,更好履行檢察機關政治責任、法治責任、檢察責任。

起草原則

《指引》起草工作自2020年下半年啟動,歷時一年多。起草過程中,最高檢持續跟進了解各地檢察人員考核工作情況,總結提煉地方經驗做法,廣泛徵求、充分吸收最高檢各部門及地方檢察機關意見,並在中共中央組織部有關部門的具體指導下作了調整完善。起草工作主要把握四項原則:
第一,突出政治與業務深度融合。檢察機關是業務性很強的政治機關,也是政治性很強的業務機關。《指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績效評價和幹部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作為起草的基本遵循。檢察人員考核按照政治與業務深度融合要求,重點評價檢察人員的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
第二,全面落實幹部考核、公務員考核要求。檢察人員考核不是在幹部考核、公務員考核方式(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定期考核、任期考核)之外另搞一套考核方式。檢察人員作為國家政法類公務員,應全面落實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幹部考核、公務員考核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同時,通過最佳化完善業績考評對象、內容、方式,將業績考評與幹部考核、公務員考核評價體系緊密結合,融合為“檢察人員考核”,減輕基層考核負擔。
第三,體現司法規律和檢察職業特點。落實司法責任制、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檢察官員額制管理等要求,按照最高檢黨組提出的質效導向、科學管理等新要求,細化檢察人員考核的內容、標準、程式、結果運用及相關事宜。《指引》未作規定的,執行幹部考核、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
第四,堅持問題導向。《指引》聚焦前期檢察人員考核推進過程中各地反映集中的焦點、難點問題,注重指導性、實用性、操作性。需要統一規範的,結合檢察實際從頂層設計提出明確要求;需要繼續探索最佳化的,在總結地方經驗做法的基礎上提出解決思路和總體方案,給各地創新實踐留出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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