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機制
從目前來看,員額檢察官
退出機制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被動退出機制,如因業績考核被評定為不能勝任、違法違紀受到處罰、調離等原因而退出員額檢察官行列;第二種是主動退出機制,如因申請轉崗、離崗、辭職原因而退出員額檢察官行列;第三種是自然退出機制,如因退休而退出員額檢察官行列等。
退出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額檢察官應當退出員額:
辦案績效考核達不到考核標準,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在司法
辦案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應當承擔司法責任,不宜擔任員額檢察官的;
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有重大過失,怠於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應當承擔司法責任,不宜擔任員額檢察官的;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檢察官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怠於行使或不當行使監督管理權,導致司法辦案工作出現嚴重錯誤,應當承擔相應司法責任,不宜擔任員額檢察官的;
因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受到相應處分,不宜擔任員額檢察官的;
院領導班子成員
配偶、
子女和檢察官配偶在其任職檢察院所在設區市區域內從事律師、司法鑑定、司法拍賣職業的;
因工作需要調離司法辦案崗位的;
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因工作調動離開檢察系統的;
退休、辭職的;
有不宜擔任員額檢察官的其他情形的
完善退出方式
一是完善
頂層設計,統一規範員額檢察官退出的相關制度機制。員額檢察官退出涉及檢察官的切身利益,需要謹慎對待,要做到公平公正。具體來講,要通過頂層設計,制定統一的員額檢察官退出辦法,對退出原則、具體情形、程式、退出後的安排、救濟渠道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從而全面做好員額檢察官退出工作。
二是完善員額檢察官績效考核制度,為員額檢察官退出提供較為公正科學的依據。由於涉及檢察官切身利益,省級檢察院應當承擔建立該制度的主體責任。在具體設計中,應注重把握不同崗位之間的指標設定,在分值權重上根據辦案難易程度進行取值,防止不同崗位間的扯皮現象。對司法人員的評價可以主要通過案件數量、辦案質量、辦案效率和案件效果四大指標進行評價,同時也要考核調研等與司法工作相關的項目。
三是建立員額檢察官與其他崗位的適當流動機制,實現人員的多元化發展。員額檢察官制度設計的目的當然是為實現檢察官的正規化、職業化、專業化發展,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現有入額檢察官也有可能作出其他選擇,有的希望進入其他崗位工作。對於這種情況,要高度重視,慎重對待,通過建立不同崗位的適當流動機制,允許員額檢察官申請或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工作崗位,這同樣會產生員額檢察官退出的情形。所以,也要考慮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通過慎重啟動員額檢察官退出機制,解決員額檢察官與其他崗位的適當流動問題。